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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二审 · 2023-05-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款抗过敏药的原料药,全国先后只有两家企业生产过,第二家是第一家的全资子公司——原料药市场100%在一家药企控制之下。下游制剂企业起诉它滥用支配地位: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以「专利提成费」名义收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25日终审:三项指控全部不成立——专利权的排他效力罩住了限定交易,价格分析推翻了「不公平高价」,提成费的实质被还原后也不构成滥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专利期内的限定交易是权利本义。原料药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作为唯一合法实施者,在保护期限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交易,是专利排他效力的当然之义,不超出法定排他范围,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除、限制竞争。

要点二:「不公平高价」要过三道检验。内部收益率、价格与经济价值匹配度的分析不支持48000元/千克构成不公平高价;初始价格很可能是促销性价格,后续涨价是对促销价向正常价的合理调整,仅凭「涨幅高于成本涨幅」不足以定性;竞争效果复验显示下游制剂市场份额扩大、价格还小幅下降——消费者福利没有受损。

要点三:看穿「名义」看「实质」。名为按片计费的专利提成费,实为「销售价与48000元差价的补差款」——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行为才是反垄断评价的对象。但评价的结果是:该补差行为属于专利许可对价的实现方式,也不构成滥用。

要点四: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弱化。原料药市场份额100%推定支配地位成立,但其他第二代抗组胺药对制剂的替代竞争间接约束了原料药需求——支配地位成立,但被一定程度弱化。

三、赵律师点评

原料药企业的「专利护城河」有多宽

本案给出清晰边界:专利保护期限内,独家原料药商的限定交易、以专利对价方式实现的价格安排,都有专利排他效力兜底。但专利到期之日就是护城河干涸之时——届时的同类行为马上会换上反垄断法的审判标准。药企做价格策略,要按「专利期内、专利到期」两套剧本排期。

「不公平高价」为什么这么难认定

三个理由叠加:价格合理性没有市场标尺(独家产品没有可比价)、促销价与正常价的区分给了涨价正当性、下游福利检验是终局阀门。对指控方的启示:只拿「成本没涨多少、你涨了三倍」说事,赢不了——要证明涨价后的价格让下游失去竞争能力、消费者福利受损。

财务分析如何呈现给法庭

本案法院实际采用了内部收益率、价格与经济价值匹配度、竞争效果复验等经济分析方法。反垄断诉讼越来越是经济学诉讼,诉前做一份扎实的经济分析报告,比堆法律条文更能说服知产法庭。

条件判断:原料药、独家品种的上下游企业评估垄断风险,问四个条件——①相关专利还在保护期内吗?②所谓高价有没有促销价转正常价的合理解释轨迹?③下游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有没有实际受损的证据?④收费名目与实质是否一致(实质审查会穿透名目)?四问过半数不利于己方,就该在交易结构和定价文件上提前调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84-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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