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台州市某甲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某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某丙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十三家驾培单位、台州市某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台州十五家驾培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服务公司,统一向学员收取850元服务费(含200元制卡费),统一提供报名、体检、理论学习、模拟器培训——实质是把各家原本自行收费的服务项目统一了价格。
两家驾校起诉这十三家同行及服务公司,主张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一审曾按「一般经验」认可了豁免,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2日二审纠正:豁免要靠证据,不能靠经验推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豁免抗辩的三重举证责任。主张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豁免的经营者必须证明:①协议属于法定的五类豁免情形之一;②该协议为实现法定情形所必需、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③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三项都要求具体、现实的积极效果证据,不能一般性推测、抽象推定。
要点二:本案证据三项全缺。没有提供统一收费前各项服务的价格对比,没有证明统一服务实际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质量效率,没有证明850元比此前各驾校自行收费更便宜——豁免不成立。一审「根据一般经验推定统一服务有利」的做法被明确纠正。
要点三:搭桥条款一并无效。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虽不含价格内容,但它是实施固定价格垄断协议的「中枢和关键环节」,无独立存在意义;为消除再次合谋的渠道,认定无效——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无效规则,部分无效的判断要考虑可分性与预防垄断的需要。
三、赵律师点评
「行业自律」与「垄断协议」的一线之隔
行业协会牵头统一收费标准、共建服务平台,是竞争法上最危险的灰色动作。界线在于:统一的是「服务标准」还是「价格与数量」。本案统一收费直接固定了价格,怎么包装都改不了垄断协议的本质。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每份「自律公约」时,先问一句:它限制竞争了吗?
豁免不是万能辩护词
「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听起来美好,但反垄断法要求拿证据:前后对比的服务质量数据、成本账、消费者受益凭证。一个都拿不出来,豁免条款就成了摆设。打算抱团经营的行业,先建数据留痕机制,否则连辩护的资格都没有。
「预防垄断」怎么写进了合同效力
判决书专门论述:若股本结构条款继续有效,等于给13家驾校保留信息沟通、协调行动的渠道,存在再次垄断的风险——合同效力的认定从此多了一个视角:这个条款活着,会不会让违法者保留再犯的管道?
行动清单:已卷入或拟参与行业联营、统收统付安排的企业——①审阅协议条款,识别统一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客户的实质内容;②评估是否触发豁免情形并着手收集「必需性」与「消费者受益」证据;③若已涉诉,检查合同里搭桥条款(出资结构、平台安排)的独立性——本案连股本条款都被认定无效;④停止执行垄断条款并留存停止证据,减轻将来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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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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