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长沙南站候车厅里,五家商铺的555ml怡宝纯净水都卖3元一瓶。一位消费者较了真:五家店心照不宣统一价格,这是垄断!起诉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终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同行为——同一狭窄区域里大众消费品的相同定价,推不出「串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框架。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但相互沟通、心照不宣地协同排除限制竞争,也构成垄断协议。认定四要素:市场行为协调一致性、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市场结构与竞争状况、经营者能否对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对前三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要点二:本案的差距在哪。价格一致性有证据(都是3元);但意思联络没有证据——明码标价让同行互相知道价格是正常现象,反垄断法不禁止跟随定价;市场结构、竞争状况的证据原告也没提交,狭窄区域内大众消费品的同价,无法排除各自独立定价的可能。
要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的分工。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机制,不刻意保护个别消费者的具体利益;觉得车站水卖贵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的路子主张,垄断之诉不是用来解决「一瓶水贵不贵」的。
三、赵律师点评
「都卖3元」为什么不是垄断证据
竞争市场里相同价格太常见了:明码标价制度让价格天然透明,大众消费品定价趋同是市场竞争的常态结果。法律要求的「心照不宣」必须有意思联络的初步证据——微信群、会议、往来邮件,哪怕是聚餐碰头。没有交流痕迹,同价只是同价。
消费者打垄断官司的正确姿势
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要过的举证门槛不低。个别消费纠纷走消保法、价格举报更高效;真要打垄断,先收集的还不是价格,而是「经营者如何知道彼此价格并协调行动」的线索。工具选对,维权才有产出。
消费者胜诉的另一条路
法院明确指引:认为车站水价违法、权益受损,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实践中车站商场「同价联盟」若查实固定价格协议,执法机关查处后消费者还可主张退差价——路径不同,别把力气全押在举证门槛最高的垄断之诉上。
期限提醒:认为经营者存在垄断行为,注意两条时间线——①民事索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垄断行为持续实施的从行为终止日起算;②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没有时效限制,但越早举报,价格、沟通记录等证据保存越完整。两条路可以并行,证据先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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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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