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全国只有一家音像节目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KTV经营者想合法拿到曲库授权,绕不开它。一家KTV公司认为音集协滥用支配地位,起诉要求停止垄断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6月3日一审判决给出完整的分析路径:集体管理组织是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其行为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相关市场界定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集体管理组织是「经营者」。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提供音像节目使用许可等服务,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业务唯一性不能成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挡箭牌——从需求替代角度,KTV经营者拿不到紧密替代的服务。
要点二:以《条例》为由的诉求不归民事受理。原告主张音集协违反集体管理条例、要求其履行管理义务,这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垄断纠纷可以诉。
要点三: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KTV场所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与网络平台等其他渠道的许可不能相互替代,相关市场限定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集体管理的11万余首与权利人直授的许可之间存在可替代关系,属于同一市场。
三、赵律师点评
「全国只有一家」不等于「当然合法」
集体管理组织天然垄断,所以反垄断法对它的审视只会更细而不是豁免。KTV等行业经营者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和服务争议,合法路径有两条:违反条例的诉求走行政渠道,涉嫌垄断行为的走民事诉讼——本案把这条界线画清楚了。
市场界定是垄断案件的胜负手
本案花了大量篇幅论证「KTV场所的许可」与「网络平台授权」为什么不能互相替代——这直接决定音集协是不是「100%份额」。做反垄断诉讼,相关市场界定永远是第一战场,需求替代分析的证据(能不能换渠道拿到同样的授权)比概念之争重要得多。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期待
判决既确认了规制路径,也留了余地:集体管理行为仍要遵守著作权法和集体管理条例。对权利人和使用者而言,更现实的期待是费率协商机制的透明化——垄断分析框架的存在,本身就是谈判桌上的筹码。
分流指引: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纠纷,按诉求分三条路走——①要求其履行会员管理、分配义务: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条例申请裁决;②认为费率过高、搭售、拒绝许可等涉嫌滥用支配地位:收集替代渠道缺失、价格对比证据后提起垄断民事之诉;③纯版权费拖欠类纠纷:普通合同之诉。选错路,法院会直接在受理环节把您挡回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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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京73民初780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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