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诉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刘某拥有一项羧甲司坦(一种常用祛痰药)制备方法的专利,起诉广东某制药公司侵权。他主张:我的制法是新的,用它造出来的药就是「新产品」,对方得自己证明没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8日驳回再审:羧甲司坦1987年就进了省级药品标准,不是新产品——举证责任倒置的「福利」没他的份。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新产品」看产品不看方法。按司法解释,产品或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该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羧甲司坦1987年已进入《广东省药品标准》,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使制法是新的,产品也不是新产品,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
要点二:不倒置时的举证公式。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原告要证明三件事——被告产品与专利方法产品相同、被告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完成举证后法院才可要求被告提供其制造方法。
要点三:本案原告的举证没达标。单方委托对过期药品做的氯化物检验报告,只显示氯化物含量与专利发明点一致;而对方备案的制备方法与专利在主要原料、是否电解步骤上均有区别,且有生效判决查明过该事实——报告不足以证明对方使用了专利方法,也达不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三、赵律师点评
「方法专利」维权的先天短板
方法在人家车间里,原告看不见摸不着——这就是法律设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但「新产品」这把钥匙只对真新产品开放:老产品的新制法,原告还是得自己想办法证明「对方大概率用了我的方法」。方法专利布局时,同步评估产品的新颖性地位,别等起诉才发现钥匙不配锁。
常规药品的「老产品」认定很宽
进入药品标准、上市多年、工艺公开——这类产品几乎必然被认定为申请日前已知的「老产品」。药企手里真正够得上「新产品」的,是首仿未上市、新适应症对应的新实体药。权利预期要与这个现实对齐。
过期药品的检验报告为什么没用
样品过了保质期,成分可能已变化;单方委托、对方不认可;检验指标吻合只能说明「结果像」,说明不了「方法同」——本案对方备案工艺与专利的原料和步骤区别,直接把「像」的解释权抢走了。取证要取对方「正在生产」的产品,检验指标要指向方法的核心步骤,而不是终点成分。
避坑提醒:持有方法专利的药企、化工企业起诉前自查三步——①产品是否可能被认定为申请日前已知(查标准、查文献、查在先判决);②有没有被告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的间接证据链(杂质谱、同位素特征、中间体流向);③对方备案工艺与专利的区别点在哪里。三步走完再决定打不打,能省下整场注定败诉的诉讼。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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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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