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起算点另有一套规则。

这条规则最容易被误传成一句话:「专利侵权三年就过期了,过期一分钱都要不回来。」这句话只对了一半。

对的一半是:超过三年,法院确实可能不支持赔偿。错的一半是:只要侵权还在继续,权利人随时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而且赔偿也不是「全部作废」,而是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换句话说,时效砍掉的是「三年前的那部分钱」,不是「整个案子」。

把这两层分清楚,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

适用条件

一、侵权赔偿的时效:三年,起算点要看两个「知道」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这个起算点里有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知道」是主观事实,「应当知道」是客观推定。实务中大量案件是从「应当知道」入手——比如侵权产品已经在行业展会上公开展出、已经在电商平台上长期销售、已经被经销商反馈到权利人那里。

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这个要素经常被忽略,但它是二〇二〇年修正时明确写进条文的。含义是:只知道有人在侵权、但不知道是谁在侵权,时效不起算。

这个规则对网络环境下的维权特别重要。网店卖侵权产品,店铺页面只显示一个昵称、一个模糊的发货地,权利人要花时间通过平台披露、公证取证、工商查询才能确定实际经营者。这段时间不计入时效——因为「侵权人」这一要素尚未具备。

「应当知道」在实务中怎么推定?常见的四种情形:

一是侵权产品已经在公开渠道长期销售。电商平台上架一年以上、线下门店公开陈列、产品已经进入流通市场,权利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很难主张自己不知道。

二是权利人参加过同一展会。展会现场有侵权产品展出,权利人到场或者按行业惯例应当到场,这是「应当知道」的常见推定基础。

三是经销商、客户、员工曾经反馈。内部邮件、会议纪要、客户投诉记录里提到过竞品,这些材料在诉讼中会被对方调取。

四是双方曾有业务往来或者许可谈判。谈判记录、往来函件、样品寄送记录,是最直接的「知道」证据。

反过来,如果侵权人采取的是隐蔽销售——只做外贸订单、只通过私人渠道供货、不在任何公开平台露出,权利人的「应当知道」就很难推定,被告的时效抗辩成功率也会明显下降。

实务提醒:不要把「知道侵权」和「知道侵权人」混为一谈。代理被告时,如果能证明权利人早在三年前就知道侵权人的身份(比如双方曾是合作伙伴、曾有业务往来、曾被同一侵权人侵权并起诉过),时效抗辩成立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二、持续性侵权:超过三年仍可起诉,赔偿向前推算三年

这是最需要讲清楚的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这段条文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层,超过三年,仍然可以起诉。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只产生抗辩权。法院不会因为你超过三年就不受理,也不会主动驳回你的起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换句话说,只要被告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照判不误。

第二层,侵权仍在继续的,判令停止侵权不受三年限制。这是「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法理在专利领域的体现。一项专利有二十年保护期(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侵权持续十五年,权利人在第十六年起诉,法院照样判令停止——只要起诉时专利还在有效期内。

第三层,赔偿数额向前推算三年。这是最实用的一句话。举一个具体的例子:

假设侵权行为从二〇一八年一月开始,一直持续到二〇二四年六月。权利人在二〇二四年六月起诉,此前从未主张过权利。法院的处理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数额从二〇二一年六月(起诉之日向前推三年)起算,二〇一八年一月至二〇二一年五月这段时间的损失,因超过时效而不予支持。

这个算法有一个重要前提:侵权行为必须是「持续」的,不是「一次性」的。如果被告在二〇一九年就停止了生产,二〇二四年才被起诉,那属于「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时效从权利人知道之日起算,超过三年就是真的过期了,既不判停止(因为没有可停止的行为),也不判赔偿。

怎么区分「一次性侵权」和「持续侵权」?关键看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典型的持续性侵权:制造企业持续生产同一型号产品、电商店铺持续在售、经销商持续进货铺货。

典型的一次性侵权:一台设备的销售、一次展会的展出、一批定制产品的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持续销售库存」也可能被认定为持续侵权——只要还在对外销售,行为就没有结束,哪怕生产早已停止。这一点对被告尤其重要:以为停产就安全了,但库存还在卖,时间轴就一直在往前跑。

三、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另一套起算规则

发明专利有一个特殊阶段: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之前,有一个「临时保护期」。

《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注意这里的用词——「适当的费用」,不是「赔偿」。因为在这个阶段,专利权还没有授予,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所以谈不上赔偿;但申请已经公布,技术方案已经公开,实施人明知有人在申请专利仍然使用,法律给它一个补偿义务。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给了这套请求权的时效规则: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则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权利人在授权之后才知道有人使用。时效从知道之日起算,三年。

情形二,权利人在授权之前就已经知道。时效不从知道之日起算,而是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算。

为什么要设这个「但是」?因为在授权之前,权利人虽然知道有人在用,但法律上还没有请求权——他不能起诉要求支付使用费,因为专利还没授权。如果按「知道之日」起算,很可能在授权之前时效就已经跑掉了,权利被架空。所以立法把起算点推到授权之日。

还有一层要说清楚:临时保护期的起点是「公布日」,不是「申请日」。发明专利申请在递交之后,通常要经过十八个月才公布(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公布之前技术方案处于保密状态,第三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可能知道,自然谈不上「使用」和「付费」。所以计算这段时间时,一定要先查准公布日,把申请日到公布日这一段排除在外,否则会把不该算的时间算进去。

实务提醒: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请求权,只有发明专利才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前不公布,不存在「已经公开但还没授权」的中间状态,自然也没有临时保护期。

四、中止与中断:时效可以停下来,也可以重新开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专利维权最有用的中断方式是第一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体到实务,就是发律师函、发警告函、发对账函。

但要注意:发函必须能证明送达。快递单要写清楚收件人、地址、内件品名,最好有签收记录;电子邮件要发到对方的公开邮箱或者合同约定邮箱;用微信发的,要能证明对方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拿不出送达凭证的函件,在法庭上等于没发。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专利案件中中止用得很少,因为「权利人被控制」「不可抗力」这类事由在商业维权中不常见。真正有用的是中断,而不是中止。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时效长度变过,这一点必须记准。二〇二〇年修正前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二年」,现行第七十四条改为「三年」,与《民法典》的一般诉讼时效保持一致。所以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之前发生的侵权,适用旧法的二年时效;之后的适用三年。老判决书里写「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是当时的法律,不是错判。另外,「以及侵权人」这四个字也是二〇二〇年修正时新增的,旧条文只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没有要求知道侵权人。这个变化对网络侵权、匿名销售类案件意义重大,引用旧案时要留意当时的条文表述。

★缺口提示: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适当费用」如何计算,《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检索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没有关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主张程序、计算方法的专门条款。实务中一般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或者参照侵权赔偿的计算思路酌定,但没有统一公式,个案差异较大。另外,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专利领域同样适用。

★口径提示:「超过三年起诉」不等于「案子输了」。三层后果要分清:其一,起诉权不受影响,法院必须受理;其二,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被告不提出抗辩的,视为放弃;其三,即使时效抗辩成立,停止侵害的请求仍然成立(侵权在继续、专利在有效期内),赔偿只是缩短到起诉前三年。实务中不少被告以为「拖过三年就没事了」,这是严重的误判——拖过三年,最多是少赔一部分,停产照样要停。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五、与专利权有效期(保护期)的区别:一个管「权利能活多久」,一个管「能要回多久的钱」

这两个期限经常被混为一谈,实际上完全不同。

专利权有效期是权利本身的存续期间: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专利权终止,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实施。

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时间限制: 三年,管的是「你能追溯到多久之前的损失」。

两者的关系是: 诉讼时效必须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运行。专利过期之后再起诉,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保护期内,也不能要求停止侵权(因为权利已经不存在),只能就保护期内的损失主张赔偿,且仍受三年时效限制。

实务中有一个容易踩的坑: 实用新型保护期十年,如果侵权从第三年持续到第九年,权利人在第九年才起诉,那么赔偿只能算第六年到第九年这三年,前面五年因为超过时效拿不到;而且第十年保护期一到,停止侵权的判项也就失去意义了。

六、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能不能「中断」是关键分水岭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可以中止,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不消灭,只是产生抗辩权;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不能中止,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

专利领域里的除斥期间不多,典型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期限、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这类程序性期间;民事权利里的撤销权(比如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适用的是除斥期间,一年或者九十天,不能中断。

这个区别的实务意义在于: 如果一项权利适用除斥期间,权利人必须严格卡在期限内行使,过期就没有了;如果是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主动延长,操作空间大得多。专利侵权赔偿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适用中断规则。

七、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关系:金钱请求权有时效,停止侵害没有

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实际价值。

赔偿请求权受三年时效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依据是《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那句「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这句话没有加任何时效条件。

法理上的解释是: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是一种「现在时」的救济,只要侵害还在发生,请求权就一直在产生,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这个规则对权利人的意义极大: 即使一笔十年前的侵权已经无法索赔,只要侵权还在继续、专利还在有效期内,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停止,而且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诉中行为保全。关于禁令的适用条件和风险,见诉前禁令一条。

对被告的意义同样重要: 不要以为时效抗辩成功就高枕无忧。时效抗辩只解决「赔多少钱」,不解决「能不能继续做」。

八、与一般民事时效的区别:专利领域有专门的「持续侵权」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专利法也是三年,看起来一样。但专利领域多了一条一般民事案件没有的规则:持续侵权的赔偿向前推算三年。

一般民事侵权(比如一次交通事故、一次人身伤害)是一次性事件,时效从知道之日起算,超过三年就是过期。而专利侵权往往是持续状态——每天都在制造、每天都在销售,每一天都在产生新的损害。

法律对持续状态的处理是「分段计算」: 三年内的部分支持,三年外的部分不支持,但不妨碍判令停止。

这个区别在起诉状的写法上有直接影响: 如果按「一次性侵权」的思路写,诉讼请求可能只主张一个总额;正确的写法是明确侵权行为的时间段,并说明赔偿数额的计算区间(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同时单独列出停止侵害的请求。

实操指引

九、权利人:把「知道时间」往后推,把中断做实

第一,不要过早地在书面材料里承认「早就知道」。有些权利人在律师函里写「我方自二〇一九年即发现贵司侵权」,本意是强调对方侵权时间长,实际上等于自己承认时效从二〇一九年起算。一份函件写错一句话,可能直接砍掉两年的赔偿。

第二,主动固定「知道侵权人」的时间点。通过平台披露经营者信息、通过公证购买固定发货主体、通过工商查询确认实际控制人——这些动作的完成时间,就是「知道侵权人」的时间,务必保留时间凭证。

第三,用发函制造中断。每隔两年半左右发一次律师函,是最简单的续期方式。函件要写明侵权事实、要求停止和赔偿、保留追责权利,并且用可查证的方式送达。

第四,起诉时把时间段写清楚。诉讼请求里明确「判令被告赔偿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经济损失」,中间的计算过程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展开。不要笼统写「赔偿经济损失若干元」,否则法院在适用三年推算规则时没有落脚点。

第五,别忘了临时保护期那一段。如果侵权人在专利授权之前就已经在实施,这一段的使用费是独立的一笔钱,很多人漏掉。举证时要区分「授权前」和「授权后」两个阶段,分别计算。

起诉前做一次「时效体检」,把四件事查清楚: 一是侵权行为最早可查的公开时间;二是权利人第一次书面提及该侵权的时间(内部邮件、外部函件都算);三是权利人首次确认侵权人身份的时间;四是此前是否发过函、发过几次、能否证明送达。这四项直接决定赔偿能往前追到哪一天,也决定了诉讼请求里的时间段怎么写。

十、被告:时效抗辩怎么提、什么时候提

第一,必须在一审提出。时效抗辩属于被告的处分权,二审才提的,除非基于新证据,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实务中的硬规则,代理被告时不要抱侥幸。

第二,举证重点是「权利人早就知道」。可用的材料包括:双方的历史往来邮件、曾经的合作或者许可谈判记录、权利人参加同一展会并现场取证的公证书、权利人此前针对同类产品发过的警告函、同一侵权人此前被起诉的裁判文书。

第三,区分「持续」与「已停止」。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在三年之前就已经停止生产销售,那么时效抗辩的效果会大幅提升——不但赔偿拿不到,停止侵权的请求也没有对象。

第四,注意「部分时效」的计算。即使时效抗辩成立,也只是把赔偿期间压缩到起诉前三年,不是全免。谈判时要按这个口径估算风险敞口,不要给客户错误的预期。

十一、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最容易错过的一段钱

这是专利维权中最容易被漏掉的一块。

发明专利申请从公布到授权,通常要一到三年。这段时间里,技术方案已经公开,竞争对手完全可以照着做,而且不构成侵权。权利人能主张的只有「适当的费用」。

三个操作要点:

第一,确认「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这两个日期之间的时间段,就是临时保护期。公布日在专利公报上有记载,可以查询。

第二,授权之后才能主张。授权之前,权利人没有请求权,发函也只能是「提醒」,不能是「索赔」。

第三,注意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授权前就知道的,从授权之日起算三年;授权后才知道的,从知道之日起算三年。两种情形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前者要证明授权日,后者要证明知道的时间。

一个现实提醒: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判赔标准,实践中普遍低于侵权赔偿。因为法律用的是「适当」二字,法院在酌定时通常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不会按侵权赔偿的四层递进全额计算。把它当作一笔「补充性」的主张,不要当作主战场。

常见问题

一、专利侵权过了三年,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不是。如果侵权仍在继续,赔偿从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三年内的损失照样支持,而且停止侵权的请求一定支持。 真正拿不到钱的,是「侵权已经停止、且停止之日距起诉超过三年」的情形。

二、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只知道有人在卖侵权产品、不知道是谁在卖,时效不起算。

三、发律师函能不能中断时效?

能,但要能证明送达。快递单、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公证书都可以。 只有一封没有送达凭证的函件,法院不会认可中断效果。

四、被告不提时效抗辩,法院会不会主动驳回?

不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被告的抗辩权,不主张就视为放弃。

五、二审能不能提时效抗辩?

一般不能。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首次提出的,除基于新证据外,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代理被告时务必在一审答辩阶段就提出。

六、专利过期之后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只能就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且受三年时效限制。 专利过期后不能再要求停止侵权,因为权利已经不存在。

七、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能不能和授权后的侵权赔偿一起主张?

可以,但要分开计算。授权前是「使用费」,授权后是「侵权赔偿」,两者的法律性质、计算方法、时效起算都不同。 起诉时可以放在同一个案子里,但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

八、侵权行为断断续续,时效怎么算?

按每一段侵权行为分别计算。每一段持续侵权都有自己的三年时效,赔偿也是分段累加。 这种情形下建议做时间轴梳理,把每一段的起止时间、对应证据列清楚。 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专利侵权赔偿一条;证据的组织方式见专利侵权证据清单;一般的诉讼时效原理可以对照诉讼时效多久、如何中断一文;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见专利侵权判定案例,完整维权流程见专利侵权维权指南。法条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