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山寨了,怎么认定侵权?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专利侵权认定,说到底就是拿对方产品和你权利要求书里的技术特征逐项比对。可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门道——权利要求书写得太含糊,可能根本没法比;拿不到实物,图纸有时也能顶上;外观设计另有判断方法。把自己的专利文件吃透,维权才有的放矢。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权利要求书写得含糊,关键术语说不清保护范围不清,难认定侵权
拿不到对方产品实物,或产品拆不开图纸与实物一致的可作比对依据
对方外观设计和你的专利长得差不多要看有无含全部创新设计特征
以为方法专利没人完整实施就告不了常见误解:多主体实施也可构成侵权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 2012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55号 | 案号 (2012)民申字第154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给你的启示
权利要求写不清楚,就难以认定对方侵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清楚。如果权利要求书写得有明显瑕疵,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公知常识也确定不了关键术语的含义、导致保护范围模糊,法院就没法把被诉产品拿来作有实质意义的比对,也就不能认定侵权。这也提醒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时务必严谨。
图纸比对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77号: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77号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给你的启示
拆不开对方产品,可用图纸做侵权比对——想比对山寨货,却因为产品密封、装进设备里等原因拿不到实物,或者拆不开怎么办?最高法明确: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可以用图纸作为技术比对依据;对于只有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才具备的技术特征,还可通过分析图纸来确定。
功能特征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15号 |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具有独立价值。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给你的启示
已限定结构组分的特征,不算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里写成「实现某功能的装置」,就一定属于难比对的功能性特征吗?不一定。如果这个特征已经限定或隐含了具体的结构、组分、步骤等,即便同时写了功能或效果,也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仍要按具体技术特征来比对。这直接影响侵权能不能成立。
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 · 2015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85号 | 案号 (2015)民提字第2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给你的启示
外观设计看整体视觉效果,功能性设计不算——告外观设计侵权,不是「长得像」就行。法院会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被诉设计如果没有包含这些全部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两者不近似。另外,仅由特定功能决定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比对时可以撇开。
方法专利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59号 |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把专利方法固化进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有些方法专利由多个主体分别实施,看似没人完整使用。最高法指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把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产品中,对全面覆盖权利要求起不可替代作用、用户使用即能再现方法过程的,也构成侵权。主张按侵权获利赔偿的,对方拒不提供规模证据,其贡献度抗辩可不予支持。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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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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