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八章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条均一百一十五点六三。八章的条数摆开是二十一条、四条、八条、八条、六条、十六条、十七条、两条,头重脚轻;条均却是四条那一章最高,一百六十二点五零,末章两条只有二十点零零,相差八倍。全书最长的一条三百三十三字,最短的一条九个字,前后差三十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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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法在语气上有个反常的地方:查遍八十二条,「可以」五十九次,「应当」五十五次,前者比后者多四次;「必须」一次都没有。这在本线读过的法里少见——多数法都是「应当」压着「可以」,因为要管人;专利法反过来,因为它主要是给权利人发工具:可以申请、可以转让、可以许可、可以请求处理、可以起诉,主语多数是权利人自己。

这一篇不算怎么申请、怎么写权利要求,也不算被侵权了怎么打,只算两件事:一是全书的总账,八章的钱怎么分;二是总则二十一条加附则两条,二十三条二千三百零八字,条均一百点三五。总则定的是这部法的地基——什么是专利、归谁、能不能转、转了能不能管住别人。

一、八十二条怎么分

先把八章的账摆出来,后面所有判断都以这张表为准。

章条文条数条文汉字条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212,268108.00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4650162.50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8968121.00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872590.63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6722120.33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161,50494.00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条172,605153.24
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二条24020.00
合计—829,482115.63

条数最多的是总则,二十一条;字数最多的是第七章保护,二千六百零五字;条均最高的是第二章授予条件,四条六百五十字,一百六十二点五零;条均最低的是附则,两条四十字,二十点零零。

这个分布说明一件事:这部法的重心不在程序,在资格和保护。授予条件只有四条,却句句是硬门槛,一条顶别处三条;审查批准八条七百二十五字,条均九十点六三,是除附则外最薄的一章——不是程序不重要,是程序被写进了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法本身只画框。

第六章十六条一千五百零四字,条均九十四点零零,是第二薄的实体章。这一章讲的是「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也能实施」的例外:开放许可、强制许可、推广应用。十六条里「许可」出现四十次,「实施」三十二次,「强制许可」二十次——一个词反复出现的地方,往往是立法者最不放心的地方。

二、这部法为什么「可以」多于「应当」

把语气词摊开看,这部法的性格就清楚了。

「应当」五十五次,集中在三处:申请人该交什么(第三章)、审查部门该怎么做(第四章)、被控侵权的人该证明什么(第七章)。「可以」五十九次,分布更散:权利人可以转让、可以许可、可以放弃、可以请求处理、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审查、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可以调解。

一句话概括:凡涉及权利人怎么用自己的权利,一律写「可以」;凡涉及必须交的材料、必须走的程序,才写「应当」。

强硬的词在这部法里极少。「必须」零次,「禁止」只有一次,在第七十二条,说的是法院可以责令「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行为保全的表述,不是行政处罚的禁止。「罚款」两次,都在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那一条;「没收」两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责令」五次,分散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把这三个数字放在一起看:一部八十二条的法,罚款只出现两次,还都压在同一个条文里。其余八十一条里,再没有出现过一次罚款。这就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药品管理法最不一样的地方——商标法有一整章法律责任,罚款能数出几十处;专利法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章。

对读者来说,这个结构有实际意义:别人侵犯你的专利,你拿到的是赔偿和停止侵害,不是让行政机关去罚他款;反过来,你被指控侵权,最坏的结果通常也是赔钱和停止,只有假冒专利才会招来罚款。

三、三种专利,三条不同的法律地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一条三款加一个定义,把「发明创造」拆成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的差别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三条完全不同的通道。

发明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方法这两个字很值钱:制造工艺、通信协议、检测方法、数据处理流程,只要落在技术方案上,都能报发明。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法一律不行,而且必须是产品——粉末、液体、材料配方这些没有固定形状的东西,报不了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保护的既不是技术也不是实用功能,是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条件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它和实用新型最容易混:一个杯子杯壁加厚是实用新型,杯身印了花纹是外观设计;如果花纹同时改变了握持手感,可能两个都能报,但保护的是两件事。

三条通道的实际差别,体现在四个地方:保护期(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都在第四十二条)、审查方式(发明要实质审查,另两种只做初步审查)、创造性门槛(发明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只要「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及维权时的举证负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侵权纠纷里可能被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谁有权申请:职务发明这条线最容易出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三款,把申请权切成三块。

第一款是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这一款还加了一句「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二〇二〇年修法新增的,明确单位可以把申请权、专利权拿去转让、作价入股,不必担心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违反职务发明归属规则。

第二款是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款是个出口: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订了合同、对归属作了约定的,从约定。这一款是实务里最常被引用的:一个工程师用公司的实验室、公司的材料、下班时间做出来的东西,本来偏向职务发明,但只要事先有书面约定,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为共有。

判断职务发明,实务上看两条:一是任务标准,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任务里有这项研发;二是物质技术条件标准,「主要利用」四个字是关键,偶尔用一次公司的检测设备不算主要利用。两条只要中一条,就落进第一款。

配套的是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报酬;国家还鼓励单位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发明人分享收益。这一条只写了「应当」,没写数额——数额在实施细则里,也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值得单独拎出来,因为它是很多人吃亏的地方。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这是原则。但第三款写得很死: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这四个字:登记生效。不是签合同生效,不是付款生效,是登记生效。合同签了、钱付了、设备交了,只要没去办登记,专利权还在原权利人名下。

举个算例。甲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把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三十万元,三月十日付款,三月十五日交付全部技术资料。双方都以为事情办完了,一直没去办登记。二〇二五年八月,甲公司把这件专利又转让给丙公司,八月二十日办了登记并公告。结果这专利归丙公司。乙公司手里只有一份合同,可以依合同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拿不到专利权,也不能拿专利权去告别人侵权。

同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还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第二款),这是一条独立的前置要求,不因为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就免掉。

五、合作与委托:没约定就按「谁完成谁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管两种常见情形: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

默认规则只有一句: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归共同完成的人,委托完成的归受托人——不是归委托人。

这一条最容易被误解。企业花钱委托高校做一个装置,合同里只写了「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这种含糊表述,没写专利申请权归属,一旦发生争议,默认是按第八条走:申请权归实际完成的高校。要避免,就得在合同里把「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属」「后续改进成果归属」三件事分别写清楚,不能只写一句「成果归甲方」。

合作完成的情形还有一个连带问题:共有专利怎么行使。这不在第八条,在第十四条——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的行使,比如转让、质押、独占许可,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第一款前半句是铁律: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后半句开了个口子: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先拿到的实用新型还没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这个口子俗称「同日双报」,实务里用得很多。原因是发明要实质审查、周期长,实用新型只做初步审查、几个月就能授权。企业同日双报,先用实用新型把权利拿到手,等发明专利审下来,再放弃实用新型、换成发明专利。这样中间几年不至于空档。

代价是必须放弃。不能两件都留着,因为违反「同样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放弃的时点、声明的方式,实施细则里有具体要求,漏了这一步,发明专利会被驳回。

第二款是抵触申请之外的另一种冲突: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就是先申请原则。谁先递交,谁拿权利,跟谁先发明无关。所以研发记录、实验数据在专利体系里的作用,主要是证明自己是「最先申请」的那个时间点之前的现有技术状态,而不是证明「我先做出来的」——后者在这部法里没有独立地位。

六、排他权到底管住哪几种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是整部法最锋利的一条,也是侵权判断的起点。它分两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款,外观设计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拆开是五种行为加一个延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方法专利多一层: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只有三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没有「使用」。这是很多人搞错的地方——买了一个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自己用,不构成侵权;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都构成。

「许诺销售」这四个字是二〇〇〇年修法加进来的,指的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意思表示。它的意义在于把打击点前移:货还没卖出去,只要摆了展台、上了链接、印了样本,就可能构成许诺销售。

「为生产经营目的」是一道门槛。纯为自己使用、为科研实验、为教学演示而制造,不落进这一条(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时间点: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的那段时间,法律给的是一把钝刀,不是这一条的排他权。

七、临时保护:公布之后、授权之前,只能要钱不能禁止

法条依据

第十三条只有一句话: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叫临时保护。三个限定必须记住:只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公布程序,申请文件不公开),只限公布之后(第十八个月公布,或者请求早公布),只能要「适当的费用」,不能要求停止实施。

实务上的处理是分两段算账:授权前,发函要求支付适当费用,对方不给,只能等授权后再一并主张;授权后,才能依第十一条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专门为这种情形作了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时效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权利人在授权日之前就已经知道的,从授权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二条是许可的基本形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最后一句话是转许可的禁止。许可合同里没写可以转许可,被许可人就不能再往下授权。实务里做加盟、做代工、做贴牌的,链条一长就容易在这里出事:品牌方许可了总代,总代再许可加工厂,如果没有明确的分许可条款,加工厂那一段就是没有授权的实施。

八、涉外三件事:代理、保密审查、国民待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八条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三款,讲的是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是强制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也可以自己办。

第三款给代理机构加了保密义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这一句是很多「黑代理」翻车的地方——申请还没公布就把技术方案发到群里、发到朋友圈做宣传,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七条先把门开着: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一条是国民待遇的入口,与第十八条的强制代理是两件事——能不能申请是一回事,找谁办是另一回事。

第十九条是保密审查,也是实务里最容易漏的一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注意三个限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外观设计不需要保密审查。

第四款是后果条款:违反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这是一把很重的刀——不是罚款,是直接不给权利。而且第七十八条还接了一句:违反第十九条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很直接:凡是在中国境内做出的技术成果,打算去美国、欧洲、日本申请的,先在国内递交一份保密审查请求,或者先递交中国申请再走优先权。这一步花的时间不长,漏掉的代价是整件专利作废。

九、诚实信用:一条容易被当成口号、实际能用的条款

法条依据

第二十条是二〇二〇年修法新增的诚实信用条款,两款。

第一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款: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这一条在实务里有两个用法。一是申请端的规制:编造实验数据、抄袭他人技术方案、恶意抢注、批量申请明显不具有实用性的「垃圾专利」,都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二是行使端的规制:明知专利权无效仍然起诉、以诉讼为手段逼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索要明显不合理的许可费,都可能落进第二款,转而适用反垄断法。

十、附则两条:一条讲钱,一条讲时间

法条依据

附则只有两条,四十个字,条均二十点零零,是全书最薄的一章。

第八十一条三十一字,讲缴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具体数额在收费办法里,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等。这一条本身不写钱数,但它是所有费用争议的入口。

第八十二条九个字,是全书最短的一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这一条看起来最没用,其实是版本判断的钥匙——现行文本是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但施行日期条款保留了一九八五年的原始表述。判断一件专利适用哪一版,看的是申请日,不是这一条。

第二十一条管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己: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处理申请和请求,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工作人员对内容负保密责任。这一条对申请人最有用的是最后半句——被驳回、被泄露、被同行提前知道技术方案,都可能从这条找依据。

十一、署名与标识:第十六条那半句话很多人不知道

第十六条两款,短,但两头都实用。第一款: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是署名权,不能转让、不能剥夺,单位把申请权转让出去,署名仍然是原来那个人。第二款: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二款是「有权」不是「应当」,不标不违法,标了要标对。标错的后果在第六十八条——把非专利产品标成专利产品、把专利申请号标成专利号、专利已经终止还继续标,都可能落进假冒专利的范畴。

十二、一张表看清这部法里的所有期限

专利法是一部被期限串起来的法。把全书出现的时间点收在一起,能看出节奏。

事项期限起算点条文
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 个月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第二十九条
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6 个月同上第二十九条
本国优先权12 个月 / 6 个月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第二十九条
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发明、实用新型)16 个月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第三十条
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外观设计)3 个月同上第三十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18 个月申请日第三十四条
请求实质审查3 年申请日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 年申请日第四十二条
实用新型保护期10 年申请日第四十二条
外观设计保护期15 年申请日第四十二条
复审请求3 个月收到驳回通知之日第四十一条
对复审决定起诉3 个月收到复审决定之日第四十一条
对无效宣告决定起诉3 个月收到决定之日第四十六条
对强制许可决定起诉3 个月收到通知之日第六十三条
对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起诉15 日收到处理通知之日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3 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及侵权人之日第七十四条

这张表有一个规律:三个月出现五次,都是「不服某个决定,去告」的窗口;三年出现五次,分别是实质审查请求、三种保护期之外的时效、强制许可的等待期。三个月是程序救济,三年是实体等待,两套节奏不要混。

十三、八十二条里,最该记住的五句话

第一,这部法罚款只出现两次,都在假冒专利那一条。侵权的主要后果是停止加赔偿,不是罚款。

第二,三种专利不是三个等级,是三条通道:发明管技术方案(含方法),实用新型只管产品的形状构造,外观设计只管外观。报错通道,等于白报。

第三,职务发明的默认归属是单位,但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改变;合作和委托完成的,默认归实际完成的人,不归出钱的人。

第四,专利权转让登记才生效,签合同、付款、交资料都不算。

第五,排他权管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行为(外观设计没有「使用」),公布到授权之间只有临时保护,只能要钱不能禁止。

十四、接着看

这一族五篇,从总账往下走。第二篇讲授予条件与申请十二条,把「什么能授、什么不能授」讲透;第三篇是审查批准与期限无效十四条,从头到尾走一遍流程;第四篇是特别许可十六条,讲二十年怎么算、什么情况下不用权利人同意也能实施;第五篇是保护十七条,讲侵权怎么判、赔多少。

想先弄清三种专利差在哪,可以看专利这一条;国外的申请还没走完就回国报,先看专利优先权那十二条期限怎么算;判断自己的东西够不够格,看专利三性怎么判;职务发明奖酬怎么分,看职务发明与奖酬;专利证上名字写错了,看专利权属纠纷。

被侵权了要走流程的,专利被侵权怎么办是先比对权利要求再谈赔多少;证据清单在专利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在商标、著作权与专利。算期限的可以用期限计算器对一下起点。做企业的,公司企业类目下还有专利管理与出资的专门条目;只想看专利这一族的新稿,专利标签下会陆续归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通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法共八章八十二条、九千四百八十二字、条均一百一十五点六三。本篇为母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及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二条,共二十三条二千三百零八字,条均一百点三五。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