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展会专利保护是指专利权人在展会展出期间,针对他人展出的侵权产品,通过展会投诉处理机制、行政投诉或者司法保全等快速途径,争取在撤展之前让侵权展品下架、封存或者固定证据的一套做法。

展会是专利维权里最特殊的一个场景。特殊在时间:一场展会通常三到五天,行业大展也就一周。这个时间尺度,普通诉讼根本来不及——立案、送达、开庭、判决,走完至少要几个月。

所以展会维权的核心不是「打赢官司」,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抢到三样东西:让对方的产品从展台上撤下来、把侵权证据固定成公证书、给后续的正式诉讼铺好路。

这三样里,第三样最容易被低估。一场展会能拍到的证据密度,往往超过平时几个月的调查——同行都聚在一起,产品摆出来,画册发出来,报价单递出来,这在平时是拿不到的。

适用条件

一、展会展示本身就是「许诺销售」,这是整套打法的法律基础

很多人以为「他只是摆着,还没卖出去,不算侵权」。这个理解是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这句话把「在展销会上展出」明确列为许诺销售的方式之一。而《专利法》第十一条把「许诺销售」与「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并列,作为独立的实施行为。

所以:在展会上展出侵权产品,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不需要等到有实际成交。这个结论的意义很大:

第一,不用证明「卖了多少钱」就能主张停止侵权。只要证明展出了,停止侵权的请求就成立。

第二,赔偿可以单独就「许诺销售」主张。虽然许诺销售造成的损失通常小于实际销售,但它是一个独立的赔偿基础,可以与后续查明的实际销售合并主张。

第三,展会现场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权没有障碍。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和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

二、路径一:展会现场投诉,最快的一条

大型展会通常设有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有的叫「知识产权办公室」,有的叫「投诉接待站」),由展会主办方联合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成。

这条路径的优势是快。投诉受理后,通常在当天或者次日就会到展位核查,认定侵权的可以要求撤展、遮盖展品、删除宣传资料。有些展会规则里还有「连续两届侵权可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罚。

这条路的法律性质要说清楚:它是「依展会规则处理」,不是「行政裁决」。处理主体是主办方,依据是参展合同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是行政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行政诉讼。

但它有实际约束力。因为参展商交了展位费、签了参展协议,违反展会规则可以被清退、被列入黑名单。对做外贸的企业来说,被行业大展拉黑的代价,远比一次侵权赔偿高。

投诉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 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缴纳凭证、侵权比对说明、参展商名称与展位号、侵权展品的照片。很多展会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一点要提前查该展会的规则,别到现场才发现材料不齐。

三、路径二:向展会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投诉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给了另一条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展会期间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是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可以借助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权。行政部门可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现场勘验、抽样取证,这些手段比主办方的核查有力得多。

这条路的现实难点是时限。行政处理有立案、答辩、审查的程序要求,展期只有几天,很多案件在展会结束前出不了处理决定。实务中的做法是:投诉的同时申请现场检查,先把侵权事实固定下来,处理决定可以展后再出。

行政裁决的完整规则和局限,见专利行政裁决一条。

四、路径三:诉前行为保全,展会是被明文认可的「情况紧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了「情况紧急」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这是司法解释专门为展会场景留的口子。意思是:展会期间的侵权,可以不走「诉前保全需要漫长审查」的常规节奏,法院可以按情况紧急处理。

但要说实话:这条路在实务中很难走通。三个现实障碍:

第一,担保。行为保全要提供担保,数额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展会现场快速确定担保金额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第二,审查时间。即使按「情况紧急」处理,法院仍要做技术比对、要询问被申请人。展期三五天,很多法院来不及在撤展前作出裁定。

第三,材料准备。申请保全要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侵权证据、担保。这些材料在展会现场临时准备,几乎不可能。

所以现实的做法是:展前就把保全申请材料准备好,展会一开幕、取证一完成,立刻递交。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大型展会期间设有快速响应机制,展前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能显著提高成功率。

行为保全的条件、担保和风险,见诉前禁令一条。

五、路径四:海关备案的联动

如果侵权展商是外贸企业,展会上展出的产品很可能就是准备出口的产品。

这时候一条常被忽略的联动路径是:在展会上确认产品型号和外观,据此向海关提供线索,申请扣货。

海关保护针对的是进出口环节,而展会恰好是一个「提前看到货」的窗口——你能在货出关之前就知道对方在做什么产品、什么型号、卖给谁。

这条路的操作要点是: 在展会上把产品型号、外观、宣传册上的境外客户信息记下来,结合此前掌握的出货口岸,向海关申请布控。

海关保护的规则、担保和「担保金放行」的特殊性,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上述第十八条的条文中写的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是二〇〇八年《专利法》的条号,现行《专利法》已把它移到第七十五条(即「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那一条)。条文内容没有变,只是条号后移了六位,引用时按现行条号表述即可。另外,行为保全解释第六条里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是二〇一七年民诉法的条号,现行民诉法对应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缺口提示:《专利法》和专利类司法解释都没有专门规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展会现场投诉的处理依据是主办方的展会规则和参展合同,不是法律。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联合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规章,各大型展会(如广交会、进博会)也都有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投诉处理流程,具体的材料清单、受理时限、处理方式,各展会差异很大,参展前必须查阅该展会当年的规则。本文不引用具体规章条号,因为这类规则修订频繁、各地执行不一。

★口径提示:展会现场投诉是「依展会规则处理」,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裁判。处理结果(撤展、遮盖、删除资料)不产生法律上的既判力,也不能作为侵权认定的终局结论;反过来,主办方不予处理,也不影响当事人另行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处理。所以展会上拿到的任何处理结果,都只是「阶段性成果」,真正的胜负还要靠后续的诉讼或者行政程序。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六、与常规诉讼的区别:一个是百米冲刺,一个是马拉松

常规专利诉讼的节奏是:立案、送达、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判决,一审半年到一年,二审再加半年。

展会维权的节奏是:三天内完成取证、投诉、争取下架。

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接力关系。展会上做的事情,本质上是在为后续诉讼做三件事:固定侵权证据、锁定侵权主体、制造谈判压力。

看清这一点,就不会在展会上纠结「能不能当场把对方告倒」。展会上不可能告倒对方,能做的是把证据拿全、把程序启动起来。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现实:展会证据的价值会随时间衰减。展商下一届可能换产品、换展位,甚至不来了,当年能固定下来的东西,第二年就找不到了。这也是为什么展会上取证要「一次做足」,不要想着「下次再说」。

七、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一个在现场,一个在机关

展会投诉的处理主体是主办方,办公地点在展馆,处理时限以小时计。

行政裁决的处理主体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公地点在机关,有立案、答辩、审查的完整程序。

两者的关系是:展会投诉快但没有终局效力;行政裁决慢但有法律效力。

实务中的组合是: 展会上先向主办方投诉争取下架,同时向当地知识产权部门递交投诉材料,争取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笔录、抽样取证记录,是后续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证明力很高的证据。

行政裁决的管辖、程序和中止规则,已在本篇第三节结合展会场景说明,此处不再展开。

八、与海关保护的区别:一个在展馆,一个在口岸

展会保护管的是「展台上的展品」,海关保护管的是「集装箱里的货」。

展会的价值在于「提前看到」——你可以在产品还没量产、还没出口的时候,就知道对方在做什么。

海关的价值在于「拦下来」——产品已经做出来了,要出境了,在口岸截住。

两者的衔接点是型号和客户信息。展会上拿到的产品型号、宣传册上的境外客户名称、报价单上的目的国,都是向海关提供布控线索的关键信息。

海关保护的备案、扣留时限和「担保金放行」规则,已在本篇第五节说明。

九、与「拍照取证」的区别:拍到的照片不等于证据

这是最需要强调的一点。

很多权利人在展会上拍几张照片就走了,以为这就是证据。到了法庭上,对方一句「这照片是哪里拍的、什么时候拍的、拍的是不是我的产品」,就把证据打回去了。

一张能用的展会证据,需要具备三个属性:

第一,来源可验证。最好的是公证取证——公证员现场拍照、录像、记录展位号、记录时间。退一步是自己拍照,但要能体现展馆环境、展位号、展商名称标牌,并且保留原始文件(含拍摄时间元数据)。

第二,指向明确。照片要能看出这是哪个展位、哪家展商、哪个型号的产品。只拍产品不拍展位牌,等于白拍。

第三,内容完整。除了产品外观,还要拍展板上的技术参数、宣传册上的功能描述、工作人员的名片、报价单。这些材料合起来,才能证明「展示的就是这个技术方案」。

最有力的组合是:公证购买 + 公证书 + 产品实物 + 宣传册 + 名片。展会上很多展商接受样品订购,花几百元买一个样品,拿到的实物证据价值远超一百张照片。

实操指引

十、展前准备:一个「维权材料包」

展会只有几天,现场准备材料来不及。建议在开展前把以下材料装成一个包,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一,权利证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最近一期年费缴纳凭证。注意年费一定要查,展会上因为年费断缴被驳回来的情况不少。

第二,权利稳定性证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以及该专利此前经历无效宣告被维持有效的决定(如果有)。这两份材料在投诉时非常有用,很多展会规则直接要求提供。

第三,侵权比对说明。按权利要求逐项对照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说明为什么构成相同或者等同。写法参照技术特征逐项对照的方法——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逐个说明被诉产品是否具备。

第四,授权文件。委托律师或者代理机构处理的,授权委托书要写明「有权代为投诉、代为签收文书、代为申请保全」,权限不全的委托书在现场会被卡。

第五,空白投诉文书。很多展会有固定格式的投诉书,提前下载、提前填好主体信息和专利信息,现场只需补充被投诉方信息。

第六,取证工具。 公证员联系方式(提前预约)、相机、录音设备、名片、现金或者收款码(买样品用)。

关于公证,提前预约这一条值得单独说。展馆周边的公证处,展会期间通常非常忙,临时去约往往排不上。建议开展前两周就联系展馆所在地的公证处,说明展会时间、需要现场取证,预约公证员到场时间。有的公证处提供驻场服务,费用按次或者按小时计。如果实在约不到,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自己取证后立即到公证处做保全证据公证,把原始文件当场封存——虽然不如现场公证,但比什么都没做强。

十一、展中动作清单:按小时安排

第一天上午,先巡馆。把可能侵权的展位全部走一遍,记下展位号、展商名称、产品型号,拍照留档。这一步的目的是确定优先级——先打哪一家,后打哪一家。

第一天下午,公证取证。对重点展位做公证,内容包括:展馆入口、展位全景(含展位号)、产品近景、展板技术参数、宣传册、名片。有条件的同时购买样品。

第二天上午,递交投诉。向展会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投诉材料,要求出具受理回执。回执很重要——它是「及时主张权利」的证明,对后续诉讼中的时效中断、禁令申请都有价值。

第二天下午到第三天,跟进处理。主办方核查、约谈被投诉方、要求撤展或者遮盖。这个过程要全程记录,能拿到书面处理结果的尽量拿到。

展会结束后一周内,决定下一步。是发律师函、是起诉、是申请行政处理、还是向海关布控。展会上拿到的证据,越早用越有价值。

十二、展后一周:四件事决定这场取证值不值

第一,整理证据。把公证书、照片、宣传册、名片、样品按展位分档,做一份「展会取证清单」,标注每个展位的证据完整度。证据完整的优先起诉,证据薄弱的先补证——不要平均用力。

第二,发律师函。 展会后一周内发函,此时对方还在评估订单、还没大规模生产,谈判空间最大。函件要写明展位号、展出时间、侵权产品型号,附上公证材料,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第三,评估是否起诉。看三个因素:侵权规模、专利稳定性、对方的赔付能力。展会上看到的往往只是样品,实际产能需要另外调查——工厂规模、设备数量、用工情况,都能反映真实产能。

第四,向海关布控。如果对方是外贸企业,把展会上拿到的型号和境外客户信息整理出来,向可能出货的口岸申请布控。展会后一到三个月往往是出货高峰,这个时间窗要抓住。

十三、被投诉方的应对

如果自己的展位被投诉,现场应对的核心是「不要对抗,先争取时间」。

第一,核实投诉人的权利基础。专利是否有效、年费是否缴纳、权利人是否适格。这些信息可以当场通过公开渠道查。

第二,准备技术抗辩材料。如果产品用的是现有技术,把在先公开的证据拿出来——早于申请日的产品目录、网站存档、展会资料、销售记录。现有技术抗辩的完整规则,见现有技术抗辩一条。

第三,向主办方申辩。展会规则通常给被投诉方陈述的机会,抓住这个机会提交书面说明,不要只是口头解释。

第四,评估是否接受临时措施。有些情况下,主动遮盖涉争展品、撤下相关宣传资料,比被强制清退的后果轻得多——至少保住了参展资格和后续订单。

第五,展后立即启动救济。如果认为投诉不成立,可以提无效宣告、可以起诉确认不侵权,也可以就恶意投诉主张赔偿。

关于恶意投诉: 展会投诉门槛低、处理快,确实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竞争对手在展会期间恶意投诉,目的就是让你错过最重要的几天展期。现行法律没有专门的「展会恶意投诉」条款,受害方可以依《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则主张赔偿,或者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商业诋毁。举证重点是投诉人明知不侵权仍然投诉,比如明知自己的专利已被无效、明知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展前自查怎么做,说四条。

第一,专利检索。把准备展出的产品做一次针对性检索,重点查主要竞争对手在同类产品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检索不必做得面面俱到,但至少要覆盖你在展会上会正面相遇的那几家。

第二,现有技术归档。把研发过程中的设计图纸、在先销售记录、在先公开资料整理成册。这些东西平时散落在各个部门,真被投诉时找不出来,就只能被动挨打。

第三,年费核查。自己的专利年费有没有断缴,直接决定你有没有投诉资格。实务中因为忘缴年费而丧失专利权、进而在展会上反被对方投诉的案例,每年都有。

第四,展品筛选。明显模仿他人设计的产品,宁可不展。展会是同行最集中的地方,也是被投诉概率最高的地方——三五天里,该来的对手都会来。

常见问题

一、展会上只是摆放样品、没有成交,算侵权吗?

算。「在展销会上展出」明确构成许诺销售,而许诺销售是独立的实施行为。不需要有实际销售,只要展出就构成侵权。

二、没有公证,自己拍的照片能用吗?

能用,但证明力弱。法院会审查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自己拍的照片如果能体现展位号、展商标牌,并且保留原始文件(含拍摄时间信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要单独靠它认定侵权,通常不够。

三、展会投诉要交钱吗?

多数展会不收费。但公证费、律师费、样品费要自己承担。 有的展会要求投诉方提供担保,具体看展会规则。

四、投诉之后对方不撤展怎么办?

主办方可以依展会规则采取强制措施(遮盖展品、断电阻展、清退展位)。如果主办方不处理,可以转向行政投诉或者司法途径,但展会时间有限,实际效果取决于主办方的态度。

五、展会结束后还能就展会上的展出起诉吗?

能。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展会结束不影响起诉。 展会上固定的证据,在展后仍然有效。

六、同一个展会上有多家侵权,能不能一起处理?

可以。向主办方投诉时可以一并提出,向行政部门投诉时可以请求合并处理。 《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

七、境外参展商侵权,能处理吗?

能。展会在境内举办,适用我国法律,境外参展商同样受约束。 但送达、执行会麻烦一些——实务中更有效的做法是在展会现场固定证据,然后在国内起诉其境内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

八、参展前怎么预防被投诉?

三件事:一是自查,把自家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同行专利做一次检索比对;二是准备抗辩材料,把现有技术证据、自主研发记录整理好;三是核查自己的专利年费有没有断缴。 展会期间被投诉,手上有没有材料,结果完全不同。 完整的维权路径可以参考专利侵权维权指南;证据的组织方式见专利侵权证据清单;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见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法条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