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专利侵权,先别急着研究赔多少——第一步要过一遍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压根「不视为侵权」。这条列出的五种情形,是专利排他权的法定豁免区:转售合法买来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做好生产准备、做科研实验、为了药品报批而制造,都不算侵权。搜「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多半正在应诉,这篇把五种情形逐项拆开,要件、证据、误区一次讲清,帮你判断手里的牌打不打得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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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五种法定豁免:权利用尽(合法售出后的转手)、先用权(申请日前已制造使用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临时过境运输工具自用、科研实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 先用权的三要件最常被用也最常败:申请日前已有制造使用行为或做好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准备好能证明在先事实的证据。
  • 「不视为侵权」是最强的抗辩:成立则行为本身合法,不用赔一分钱;与「合法来源抗辩」(第七十七条,免赔但仍侵权)是两个层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五种情形要件对照

要件情形(一):权利用尽情形(二):先用权情形(四):科研实验情形(五):行政审批例外
适用主体合法购买后的任何人在先实施人自己科研主体药品/医疗器械申报相关方
核心前提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售出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必要准备专为科学研究实验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
范围限制无(后续转手均不侵权)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不得商业化限于报批所需数量与环节
关键证据购货合同、发票、授权链条在先生产记录、图纸、设备购置凭证研究项目文件、用途说明报批文件、数量对应关系
抗辩效果不侵权不侵权不侵权不侵权

三、逐项拆解:每张牌怎么打

(一)权利用尽:转手不背锅。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把产品卖出去那一刻,对该件产品的排他权就用尽了——之后的使用、转卖、许诺销售、进口都不侵权。这条保护的是整个流通链条:经销商、零售商、二手市场、进口贸易商都靠它安身。边界在源头:产品必须合法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来路是仿冒品的,「权利用尽」无从谈起。还有一条暗线:专利权人若与首次买受人约定了「不得转售」,那是合同问题,不能对抗不侵权抗辩本身,但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二)先用权:申请日前的「既得事实」。别人申请专利之前,我已经在生产同样的产品、用着同样的方法、或者已经把生产线和图纸准备好了——法律不能让后来的专利把这层既得事实一网打尽。三个要件环环相扣:一是时间,实施或准备在申请日之前,这要靠生产记录、设备采购发票、设计图纸的日期证明;二是行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完成设计、买好专用设备算准备,光有个想法不算;三是范围,「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原来年产一万件,不能借着先用权扩到十万件。先用权是抗辩不是权利,不能转让(随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也不能许可别人用。

(三)临时过境:给国际运输留的通道。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进入中国领域,其装置设备里含着专利技术的(飞机引擎、船用设备),为自身需要使用不侵权——前提是所属国与中国有条约、协议或互惠,且是临时过境、自身需要。商业性运输经营与长期停留的适用空间极窄。

(四)科研实验:为技术进步留的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研究机构、企业研发部门为了验证、分析、改进专利技术而实施,不算侵权。两个限定词要咬住:「专为」把商业生产排除在外(研发成功后的批量试产就出了豁免区);「科学研究和实验」指对专利技术本身的研究验证,借研究之名行生产之实的会被识破。这条与「实验例外」的通俗叫法对应,也是仿制药企业之外的研发型企业最常用的抗辩。

(五)行政审批例外(Bolar 例外)。仿制药和医疗器械的上市审批要拿出与原研药/器械对比的试验数据,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做报批试验,在原制度下会被专利权人卡住——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给报批行为开了绿灯: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而实施,以及专门为报批者制造、进口的相关行为,都不侵权。2020 年修正配合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第七十六条)保留并延续了这条通道,让仿制药「专利到期即可上市」成为可能,不必等专利到期再从头做试验。

四、边界与例外

  • 误区一:「我买了正版产品,拆开仿制卖也合法」。权利用尽只覆盖该件产品本身的转手;对产品做逆向工程后再制造新的产品,是制造行为,权利用尽罩不住。
  • 误区二:「先用权无限用」。「原有范围内」是硬边界,超过原有产能、产线的扩张部分照旧侵权;先用权人还应尽早做在先实施的证据固化,口头主张在诉讼里一文不值。
  • 误区三:「科研用的采购都受豁免」。科研机构以研究名义采购专利产品后投入生产经营(检测收费对外营业、制成品出售),不是「专为科研实验」,豁免不成立。
  • 不适用:销售者明知是侵权产品仍销售、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走第七十七条——免的是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仍然成立,停止侵权的责任免不掉;这与本文五种「不视为侵权」的完全豁免是两个层次,别混用。

五、实操建议:被诉先做三件事

  1. 先把行为定性:自己被诉的行为是「转手合法产品」「在先实施」「科研使用」还是「报批实施」,对号入座找抗辩;对不上号的,再进入比对与无效反制的下一阶段。
  2. 先用权立即固化证据:图纸版本、设备发票、生产台账、出货单据按时间轴整理,最好辅以早期的检测报告、展会资料等第三方佐证——先用权官司十之八九输在证据。
  3. 报批例外要算清数量:报批试验消耗的样品数量与行政审批要求对应,超量制造的部分脱离豁免;专门替报批方生产的外协方,要留存委托文件证明「专门为其」。

六、高频问答

问:先用权可以转让或许可给别人吗? 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许可。先用权是依附于在先实施业务本身的抗辩,随企业整体转让时可以移转,但不能脱离业务单独卖、单独授权。想扩张先用权的覆盖面,只有扩大自己的原有生产这一条路——而且不能超出「原有范围」。

问:「原有范围」按什么基准算? 按申请日前的既有产能、设备规模、实际产量综合确定。原来一条生产线月产一千件,不能借先用权上四条线;在原产能内的小幅技术升级一般允许。扩大产能的部分要另做许可安排,否则越过边界的部分照常侵权。

问:科研例外能覆盖研发成功后的批量试产吗? 不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只覆盖对技术本身的研究验证环节;研发定型后为验证生产工艺的中试、为市场测试的批量生产,已经滑向商业目的,豁免不再成立。试产前要评估是否落入他人专利,或谈判许可。

问:合法来源抗辩和这五种情形是一回事吗? 层次完全不同。五种情形是「根本不视为侵权」,行为本身合法;合法来源抗辩(第七十七条)里销售者仍然构成侵权,只是不知道且能证明来源时免除赔偿责任,停止侵权的责任免不掉。销售商应诉时先查第七十五条,再退而求其次用第七十七条。

问:仿制药企业做一致性试验买原研药来研究,违法吗? 不违法。第五项的行政审批例外明确覆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的行为,买正品药做反向研究和 BE 试验都在豁免射程内——这正是仿制药能在专利到期日当天合规上市的制度前提。

问: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前的「必要准备」怎么认定? 实务看四点:技术方案是否已经确定(图纸、工艺文件)、专用设备是否已经购置或订作、场地原料等生产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已完成必要的试验。四项凑得越多越稳,只有口头计划或概念构想的不算准备。

问:临时过境条款对国际物流企业有实际意义吗? 有但场景窄。外籍飞机、船舶临时进入中国,其装置设备中不可避免使用某些专利技术(发动机、导航系统),该条款让运输工具自身需要的使用豁免,保障国际交通畅通。物流企业的地面仓储、分拣设备不在此列,照样要过侵权关。

问:科研例外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是谁? 是对专利技术本身的研究——验证效果、分析缺陷、寻求改进。用专利技术做与该技术无关的其他研究(比如用某专利试剂做生物实验发论文),通说认为不属于豁免范围。使用目的与专利技术的关联度,是这条边界的检验尺度。

问:五种情形成立后,还要赔对方的维权开支吗? 不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里行为本身合法,不存在侵权责任,合理开支自然无从谈起——这是它与合法来源抗辩的另一个本质区别:后者免赔偿但可能要承担对方的合理开支之外的诉讼负担,而前者整体出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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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被告侵权先查第七十五条——合法售出随便转、申请日前已备好可在原范围继续、临时过境自用、专为科研实验、为报批实施药品器械,五张牌任何一张成立都是「根本不侵权」,比谈赔偿金额划算得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被诉行为性质与在先实施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