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但这项权利有边界——没拿到专利就标、专利已经终止还标、把申请号标成专利号、未经许可标别人的专利号,都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轻则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重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假冒专利罪。

构成要件

一、标注是权利,不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有权」而不是「应当」,这个措辞很重要。

不标注,不影响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权照样存在,被别人侵权照样可以起诉,赔偿照样按第七十一条计算。标注不是权利存续的条件,也不是主张赔偿的前提。

标注了,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 标注本身不会扩大保护范围,也不会延长保护期。

但标注有三个实实在在的好处:

第一,告知与威慑。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里,一个清晰的专利号能让很多潜在的仿冒者打消念头——尤其是那些不愿意打官司、只想做生意的中小厂商。

第二,举证便利。 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侵权人更难主张「不知道这是专利产品」。这在计算赔偿、主张惩罚性赔偿时,是影响主观恶性的因素之一。

第三,行政与海关的抓手。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通常都要求提供专利号与产品标注的对应证据。没有标注,维权时还要额外证明「这个产品就是专利产品」。

二、标注什么、怎么标:三个要素

规范的专利标识应当包含三个要素:专利类别、专利号、以及「专利」字样。

常见的规范写法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1010000000.0」,或者简写为「发明专利 ZL201010000000.0」。

三个常见的错误写法:

错误一,把申请号写成专利号。 专利申请号在授权前是申请号,授权后才是专利号,而且两者的编码规则不同。 在产品上印申请号并称之为「专利号」,属于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错误二,只写「专利产品」「已申请专利」「专利技术」而不写专利号。 这类表述无法让公众核实,如果事实上没有专利,就是典型的假冒专利;即使有专利,也可能因为表述不清被认定为不规范标注。

错误三,夸大专利类型。 只有外观设计专利,却在包装上写「本产品采用发明专利技术」。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不保护技术方案,这种表述属于虚假宣传,也可能构成假冒专利。

三、假冒专利的五种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把假冒专利的行为列了五项:

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这一项实际包含三种情形:没专利硬标、专利没了还标、标别人的号。 三种的共同点是「产品上的标识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注意这一项把「销售」单独列为假冒专利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产品不是你生产的,只要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它是假冒专利产品还在卖,就可能构成假冒专利。 这与商标领域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逻辑一致。

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这一项把范围从「产品包装」扩展到了「说明书等材料」——宣传册、网站、电商详情页、展会展板,都在其中。 实务中大量案件是从电商页面的宣传语发现的,不是从产品本身。

第四项,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这一项最重,因为它直接伪造官方文件。 不仅是假冒专利,还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刑事责任。

第五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兜底条款。 判断标准是「是否使公众产生混淆」——不要求实际有人被误导,只要行为本身足以造成混淆即可。

四、两种不视为假冒专利的情形

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这一款解决的是「库存怎么办」的现实问题。

一项专利到期或者因未缴年费终止,仓库里还有几十万件已经印好专利号的产品。如果一律认定为假冒专利,企业只能销毁,损失巨大;而且这些产品在标注时是完全合法的,没有主观恶性。

所以法律给了豁免,但有三个严格限定:

第一,标注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终止前」,而且是「依法」标注。 终止之后才印的,不在豁免范围。

第二,只限于「许诺销售、销售」这两种行为。 不能再「制造」——继续生产并标注,就是新的违法行为。 这个界限很重要:卖库存可以,继续生产不行。

第三,产品本身必须是「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是专利产品,即使标注发生在终止前,也不适用豁免。

五、不知情的销售者:只停不罚

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这一款的结构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合法来源抗辩高度相似:只免「罚」,不免「停」。

「不知道」的判断标准是「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一个专业经销商,从非正规渠道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货,很难主张自己「不应当知道」。

「合法来源」要能证明: 正规的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供货方的主体信息。这三样缺一样,都可能被认定为举证不足。 具体规则见合法来源抗辩一条。

注意这一款的保护范围只到「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进口者。 生产者不能主张「我不知道这是假冒专利」——你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印了什么,你不可能不知道。

六、三层法律责任

第一层,民事责任。 假冒专利往往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专利权(如果标注的是他人专利号),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层,行政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罚款计算有两档,必须分清:

有违法所得,且超过五万元的——按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越高,罚款上限越高,没有封顶。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固定的上限,不看违法所得。

执法主体是「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具体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知识产权局,各地机构设置不同,以当地实际职能划分为准。

第三层,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刑法条文用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比专利法的「假冒专利」范围窄。 单纯「没有专利却标专利号」(冒充专利),通常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假冒「他人」的专利,才可能入刑。

适用条件

七、三种最典型的错误,都是无心之失

第一种,把申请号当专利号印上去。 企业在提交申请后就开始做包装,包装上印了「专利申请号」,销售时口头宣传成「专利产品」。这在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里写得明明白白——「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属于假冒专利。

第二种,专利终止后继续卖带标识的产品。 忘了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产品包装上还印着专利号。如果产品是终止前生产的,可以主张第二款的库存豁免;如果是终止后继续生产的,就没有豁免空间。 年费与终止的规则见专利年费与权利恢复一条。

第三种,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标注。 许可合同到期或者被解除后,被许可人继续在产品上标注许可人的专利号。这既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未经许可标注他人专利号」。 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的去标义务与库存处理方式,见专利实施许可一条。

八、被投诉假冒专利时,五步应对

第一步,核实权利状态。 投诉人主张的专利号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效、权利人是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专利登记簿,几分钟就能查清。

第二步,核实标注内容与权利状态的对应关系。 标注的是专利号还是申请号?标注的专利类型与实际是否一致?标注的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步,判断是否落入豁免。 标注是否发生在专利权终止前?现在做的是许诺销售、销售,还是仍在制造?

第四步,判断主观状态与来源。 如果是销售者,能否证明「不知道」且「合法来源」?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是否齐全?

第五步,主动整改。 无论最终是否被认定违法,立即停止标注、下架相关宣传材料、召回或者更换包装,都是减轻责任的有效措施。 行政执法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九、发现被假冒专利,三条维权路径

路径一,行政投诉。 向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举报。优势是快、不收费、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劣势是罚款归国库,受害人拿不到赔偿。

路径二,民事起诉。 如果假冒的是自己的专利号,可以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起诉侵害专利权,或者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优势是可以拿到赔偿;劣势是周期长、举证成本高。

路径三,刑事报案。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务中要看假冒的规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

三条路径可以并行。 行政查处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刑事程序中查明的销售金额,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计算基础。

十、电商与跨境场景的特殊性

电商平台上的假冒专利,往往先由平台处理。 依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平台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通知删除、反通知等义务。投诉人提交专利证书与侵权比对说明,平台通常会下架链接。 具体规则见跨境电商专利投诉与申诉一条。

跨境场景下,假冒专利还可能触发海关扣留。 权利人已备案的,海关可以依职权扣留涉嫌假冒专利的进出口货物。但要注意,专利的海关保护强度低于商标——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放行。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口径提示: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是两件事,不能混用。 假冒专利规制的是「标识造假」——产品上印的专利号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专利侵权规制的是「未经许可实施技术方案」。没有专利却标了专利号,是假冒专利,不是专利侵权;实施了他人专利但没标注,是专利侵权,不是假冒专利。 两者可以并存(比如既实施他人专利又标注他人专利号),但请求权基础不同,起诉时不能写错案由。

★版本提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整合了旧细则第八十四条的内容,条号后移。 旧细则是第八十四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与第八十五条(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现行细则分别对应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网上流传的「细则第八十四条」指的是旧版,引用前请核实现行版本。

★口径提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表述是「假冒他人专利」,比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假冒专利」范围窄。 自己没专利却标一个虚构的专利号(实务中称「冒充专利」),通常只承担行政责任,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只有假冒「他人」真实存在的专利,情节严重,才可能入刑。 报案时要把这个区别讲清楚,否则可能被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十一、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行为对象完全不同

假冒专利的对象是「标识」。 你在产品上写了一个不属于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专利号,欺骗的是公众对产品技术含量的认知。受害人可能是被冒用专利号的权利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和同行。

专利侵权的对象是「技术方案」。 你未经许可实施了别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侵占的是权利人的市场利益。受害人是专利权人。

判断方法很直接: 看被投诉的产品有没有落入某项专利的保护范围。落入了,可能构成侵权;标注与权利状态不符,可能构成假冒。 两者互不排斥,也互不替代。

十二、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一个已经消失的分类

2008 年修改《专利法》之前,法律区分两个概念:

「假冒他人专利」——把别人的专利号标在自己产品上。

「冒充专利」——自己根本没有专利,编一个专利号或者写「专利产品」。

2008 年修法后,两个概念合并为「假冒专利」,统一规定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现第六十八条)。 现行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既包括假冒他人专利,也包括冒充专利。

但这个区分在刑事责任上仍然有意义。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至今仍写「假冒他人专利」,所以「冒充专利」一般不构成犯罪。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上合并、刑法上未跟进」的立法现象,办案时必须注意。

十三、假冒专利与假冒注册商标:保护对象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功能——消费者能否区分商品来源。核心是「混淆商品来源」。

假冒专利保护的是专利标识的真实性——公众能否准确判断产品的技术含量。核心是「混淆技术属性」。

两者的竞合很常见。 一个产品既标了别人的商标,又标了别人的专利号,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和不正当竞争,三条请求权可以并行。

处罚上两者差别很大。 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罚款上限远高于专利法,而且商标假冒的海关保护强度也更高(可以直接没收,专利只能扣留后放行或者担保放行)。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更愿意走商标维权。

实操指引

十四、正确标注的四种写法

写法一,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 ZL201010000000.0」。

写法二,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 ZL201020000000.0」。

写法三,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 ZL201030000000.0」。

写法四,多项专利并列: 逐项列明类别与专利号,不要写成「本产品拥有多项专利」这种笼统表述。

四个技术要点:

第一,专利号要完整准确。 包括「ZL」前缀、申请年份、类别号、序号、校验位。少一位数字、写错一个字母,都可能被认定为标注不实。

第二,标注位置要合理。 产品本身、包装、说明书、标签都可以,但要能让消费者在购买时看到。 只印在随货的技术文件里,起不到告知作用。

第三,方法专利的标注要注意。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专利号,但表述要准确——应当说明是「方法专利」,而不是让公众误以为是产品专利。

第四,专利终止后要及时去标。 建立年费缴纳台账与专利状态监控机制,专利一旦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立即停止标注并更换包装。

十五、企业内部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包装审核制度。 所有带专利标识的包装、宣传物料、电商详情页,在发布前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门或者外部律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专利号是否真实、是否有效、类型是否匹配、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第二道,专利状态监控。 建立台账,记录每项专利的年费到期日、权利人变更、无效宣告情况。建议每季度核查一次法律状态。

第三道,合同中的标注授权条款。 许可他人实施、委托代工、贴牌生产的,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被许可人能否标注专利号、标注的格式、合同终止后的去标义务与库存处理方式。 不写清楚,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继续标注,权利人也要跟着承担商誉损失。

十六、行政投诉要准备的材料

基本材料: 投诉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实物或者照片、标注内容与权利状态不符的比对说明。

加分材料: 公证购买的公证书(证明销售事实)、销售规模证据(网页销量、发票、库存照片)、此前发出的警告函及送达凭证(证明主观故意)。

向谁投诉: 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实务中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地机构名称与职能划分有差异,投诉前先打电话确认受理窗口。

十七、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

假冒专利很少单独出现,它往往和虚假宣传一起被投诉。

广告法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把没有专利的产品宣传成「专利技术」,既构成假冒专利,也构成虚假广告。 两条线的执法主体可能不同(专利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实务中往往由同一个部门一并处理,处罚也可能并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把专利申请说成专利授权、把外观设计专利用来描述技术方案,都可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 与假冒专利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求「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举证上要多一步证明误导可能性。

三条线并行的现实后果是:一次投诉可能带来三份处罚。 企业收到投诉后,不能只盯着专利法第六十八条那一份罚单。

从维权角度看,选择哪条线取决于诉求。 想要快速下架、快速制止,走行政投诉最快;想要拿到赔偿,走反不正当竞争或者专利侵权民事起诉;想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走假冒他人专利这条路,而且要达到情节严重。

常见问题

产品上只写「专利产品」不写专利号,算不算假冒专利?

如果确实有专利,属于不规范标注,行政机关可能要求改正,但一般不以假冒专利论处。 如果根本没有专利,就是典型的「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落入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建议一律写全「类别加专利号」,不留模糊空间。

专利申请中,能不能在包装上写「已申请专利」?

可以,但不能写「专利号」或者「专利产品」。「已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中」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描述,只要表述准确、不使公众误认为已经获得授权,就不构成假冒专利。拿到授权后,应当及时把「申请号」换成「专利号」。

专利到期后,仓库里的存货还能卖吗?

可以,但限于「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的产品,而且只能做「许诺销售、销售」,不能再制造。 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给了这个豁免。如果是终止后继续生产的,没有豁免空间。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之前标注的产品怎么办?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继续标注就属于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标注」。 严格说,第二款的豁免只写「专利权终止」,没有写「被宣告无效」,所以被无效后的标注不能适用库存豁免。实务中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去标,确有库存的,主动向执法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经销商卖了假冒专利产品,会被罚吗?

能证明「不知道」且「合法来源」的,只被责令停止销售,不罚款。 举证不足的,按第六十八条处罚。所以经销商必须保存好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这三样是保命的。

假冒专利罚款最高多少?

两档:有违法所得且超过五万元的,按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封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最高二十五万元。 注意「五万元」是区分两档的门槛,不是罚款上限。

在电商详情页写「本产品采用专利技术」但没有专利号,会不会被投诉?

很可能。 这类表述无法核实,如果事实上没有专利,落入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即使有专利,平台投诉中也常被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而下架。建议详情页直接写明专利类别与专利号,并附专利证书图片。

假冒专利罪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由司法解释规定,实务中综合考虑:假冒的规模与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多次实施、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 本词条不给出具体数额标准,具体立案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的立案规定为准。 更多知识产权类问答,可按知识产权常见问题栏目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