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违纪、没失职,公司却通知你走人,还说「合规」——它说的多半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只有三种法定情形,每种都有前置程序,且要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要么多付一个月工资,这「+1」就是这么来的。本文把三种情形的边界与算法讲清。
先看这几个要点
- ① 情形一:医疗期满不能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② 情形二:不胜任仍不胜任:不能胜任工作,先培训或调岗,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跳过培训调岗直接开人,违法。
- ③ 情形三: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
- ④ 程序二选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⑤ 补偿=N:三种情形解除都要付经济补偿(N),走「+1」路线时合计 N+1。
- ⑥ 特殊人群排除: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临退休员工不适用本条,由第四十二条保护。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三种情形与程序逐项拆
| 要件·情形 | 前置程序 | 实务把握 |
|---|---|---|
| 医疗期满不能工作 | 医疗期满+另安排工作仍不能 | 医疗期按工龄三至二十四个月 |
| 不胜任仍不胜任 | 先培训或调岗一次 | 无培训调岗记录=违法解除 |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协商变更未成 | 部门裁撤≠客观情况,从严认定 |
| 通知程序 | 提前 30 日书面 或 代通知金 | 口头通知+次日走人=程序违法 |
| 补偿 | 经济补偿 N | 走代通知金路线合计 N+1 |
医疗期不是想给多久给多久:医疗期是法定的解雇保护期,按本人工作年限设三到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内不得依本条解除;期满后还要走「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双重证明,只证明第一层就开人是违法的。
「不能胜任」的举证在单位: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培训或调岗记录四样缺一不可。实务里大量败诉源于两处——考核标准没事先告知员工;以末位排名直接推定不胜任(末位≠不胜任)。调岗后的第二次考核还要给合理适应期。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收得很紧:通常限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组织架构调整、经营战略转型这类自主经营决策,一般不构成。单位必须先协商变更(调岗、换地点等),协商不成才能解除——没协商直接解除,程序违法。
代通知金按什么标准:额外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或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各地口径不同)的应发工资标准,不是基本工资。
三、给两边的账本
劳动者:被无过失辞退时核对四样——属于三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前置程序做了没有、提前三十日还是给了 +1、补偿是不是 N;任何一环缺失即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 2N 或继续履行;医疗期满解除的还要核对医疗期算法。
公司:三种情形每种的程序留痕是生命线——考核告知、培训记录、调岗协议、协商记录;赶时间走 +1 路线比拖三十日便宜且干净;对三期、医疗期、工伤职工,本条是禁区,硬闯就是 2N。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不需补偿也不需预告,与本条严格区分;经济性裁员走第四十一条专门程序;协商一致解除按第三十六条办,双方谈好金额即可,不受本条程序约束。
一句话总结:无过失辞退的三把锁——情形法定、程序走完、补偿给足(N 或 N+1),跳过培训调岗、跳过协商变更、跳过三十日通知,任何一环偷步就是 2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解除原因、程序记录与当地裁审口径,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