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什么时候有,是被传得最乱的补偿概念:很多人把“N+1”当成离职标配,谈判时张口就加一。其实代通知金的法律名字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只在一条法条的三种情形里存在,标准还和N不一样。把这张适用表背下来,谈判不吃亏。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只有40条三种情形才谈N+1
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这三种情形,公司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不付代通知金),或者不提前、当场解除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注意是“或”,公司选了提前通知,就没有+1。
二、这些场景没有N+1
- 协商解除:钱是谈出来的,谈N+1、N+2都可以,但没有法定“+1”,见被公司约谈「协商解除」,谈什么、怎么谈、签什么才算数;
- 经济性裁员:法定是N(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报告程序),没有+1的法定名目,见公司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怎么算N+1;
- 违法解除:要么继续履行,要么2N赔偿金——不是N+1,且付了2N不再付N,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多少赔偿金;
- 合同到期不续签:只有N(单位降低条件续订的除外),无+1;
- 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迫解除(38条):被迫解除有N,无+1。
三、+1的算法与N不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按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经济补偿N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封顶规则)。所以“N+1”里的1和N不是同一个算法,公司按平均工资给+1、按底薪给N,两头都算错的不少见。
四、谈判与核对清单
- 先定解除性质:是哪种情形,决定有没有法定+1;
- 若属40条情形,查公司是提前30日通知了还是当场解除——通知了就没有+1;
- 核+1基数:上月应发工资(含奖金津贴的口径以当地实务为准);
- 核N基数与年限:封顶3倍社平、上限12年只对高薪者适用,见经济补偿基数封顶3倍社平、年限12年上限怎么算;
- 协议里把“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分项写明,防止混在一笔总数里日后说不清。
六、把这句话说给对方听
跟公司谈的时候可以直接点破:贵司这个情形属于/不属于第四十条,所以+1有或者没有;真要按40条走,通知期限和代通知金基数法律写得明明白白。把法条口径摆上桌,谈判就从“各说各话”变成“对表”——多数公司HR一听就明白你在行,报价会迅速回到合理区间。反过来,员工也别把+1当万能筹码乱加:不属于40条的情形张口要N+1,只会让对方觉得你不懂行,反而压低整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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