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怎么办理?本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梳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渠道与时限,并附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与相关事项内链,供办税人员对照操作。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办理机构: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 报送材料:《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事项分类:国际税收-相互协商程序

一、什么情形要办

·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二、要报什么资料

要准备的材料
  • 必报资料**
  •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2.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1《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3份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怎么办:渠道、流程与时限

跟着做
1

备齐资料

按上节清单逐项核对(共 1 项),需要提交纸质件的提前复印;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登录渠道

首选 电子税务局 线上办理;线上无法办结或属于特殊情形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3

提交申请

线上提交或窗口递交申请信息与附报资料。

4

税务机关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结。

5

办结反馈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6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留存办理结果备查。

7

后续衔接

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办理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事项涉及的资料按规定年限留存备查。

四、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五、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资料: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要点: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要点: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实名: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要点: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优惠: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要点: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要点: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 2026 新口径提示:涉及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起征点与进项抵扣,自 202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按新口径执行,详见下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常见问题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去哪里办?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多久能办完?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线上提交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可即时办结。

办这个事项收费吗?

不收费。

需要带什么资料?

共 1 项:《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办完后还要注意什么?

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按期申报;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关联事项的,按对应指南另行办理(见文末相关事项内链)。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说明: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渠道与时限,源自 12366 办税指南"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事项(2019-10-31 更新版)。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同一办理链条上的事项(点击直达办理指南):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怎么办理?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怎么办理? · 同期资料报告怎么办理?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怎么办理?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怎么办理?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怎么办理? ·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怎么办理?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怎么办理?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怎么办理?

一句话: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按"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不收费"办理,资料齐、走线上、按期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