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再侵权人,三段依次衔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先说结论
① 第一顺位:交强险——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 第二顺位: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③ 第三顺位:侵权人——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自行赔偿;
④ 限额分项——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无责任赔偿限额,不能合并使用;
⑤ 顺序不能颠倒——不能要求商业三者险先于交强险赔付,也不能以商业险替代交强险。
一、为什么是这个顺序
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基础保障功能,目的是让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法律把交强险放在赔偿的第一顺位。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起补充作用,只有在交强险赔付之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才按合同约定赔偿。二者之外仍有缺口的,才由侵权人自负。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立的三段式规则。
二、交强险赔什么、赔多少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内。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死亡伤残相关损失;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用于赔偿医疗相关费用;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用于赔偿财产损失;
- 无责任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
- 分项使用:以上各项限额分别适用,不能相互挪用、合并使用。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上述四项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商业三者险如何衔接
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部分,进入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依保险合同的约定,通常与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约定、赔偿限额等相关,因此并非「交强险不够就由商业险全补」。投保人应当注意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免赔额与免责条款。
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跳过交强险直接找商业险」。同时,若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直接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交强险与商业险在性质和保障范围上的区别,可参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理赔。
四、赔偿顺序一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常见问题
交强险三项限额可以合并使用吗?
不能。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项限额分别适用,另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可参阅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三项限额不能合并使用。
对方全责,本方交强险还要赔吗?
交强险设有无责任赔偿限额,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在限额内赔付,其逻辑与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不同。
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会怎样?
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直接由侵权人自行赔偿,风险较高,因此商业三者险的补充作用不容忽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买吗?
可以。是否在同一家投保,不影响法定的赔偿顺序,仍应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再由商业险补充。
一句话总结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再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各项限额分项使用、不能合并,赔偿顺序也不得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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