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这件事,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打官司。其实条款给的第一条路不是诉讼,是协商。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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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解、诉讼,三条路并行,没有先后强制。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不必先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直接起诉,不必等调解结论。这个安排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但协商和调解有一个共同的短板:没有强制力。对方谈完不认账,还是要起诉。所以真正起作用的是后面两条:禁止令和举证责任。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三条路并行,协商和调解都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协商达成的协议是民事合同,可以请求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 部门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 噪声、油烟、异味纠纷,法典专门写了鼓励协商条款,列出了四种解决方式。
  • 禁止令是行为保全,不是终局判决,作用是判决前先让对方停下来。
  • 申请禁止令要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是两项:免责减责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人仍要证明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和初步关联,倒置不是全部免证。
  • 公益诉讼起诉方要证明五项事实,海洋案件少一项「违反法律规定」。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 (一)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 (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三)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 (四)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 (五)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

五条构成一条完整的私益救济链:先谈,谈不成调,调不成诉;诉的过程中可以申请禁止令;诉的实体争点集中在举证责任。

二、三条路的效力差别

协商。 双方自行谈,达成协议。协议是民事合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商的好处是快、成本低、不伤和气;坏处是没有强制力,对方拖着不办,只能再走诉讼。

行政调解。 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由部门主持,形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有两个好处:一是部门介入后,事实查明更规范;二是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 直接起诉或者调解不成后起诉。诉讼的周期长、成本高,但有强制力。环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五年,比一般民事案件长。

三条路可以交叉使用。协商过程中发现对方没有诚意,随时可以起诉;调解不成,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三、协商协议要注意什么

协商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最容易出问题。四个要点。

要点一,写清事实。 污染行为、损害后果、责任主体,要写具体。只写「双方就污染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日后争议时无法确定范围。

要点二,写清义务。 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做到什么标准。比如「停止夜间施工」「安装隔音设施并达到某标准」「每年支付补偿金多少元」。

要点三,写清违约责任。 不履行怎么办。没有违约条款,协议等于没有牙齿。

要点四,保留证据。 协商过程中的检测报告、往来函件、会议记录,都要留存。这些材料在后续诉讼中是重要证据。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协商协议中不要轻易写「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主张」。环境损害具有持续性,今天的损害了结了,明天出现新的损害,仍然可以主张。写「一次性了结」可能把自己未来的权利也放弃了。

四、噪声油烟异味的专门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是一条鼓励性条款,针对的是噪声、油烟、异味这三类最常见的邻里环境纠纷。

条文列了四种解决方式。

方式一,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 比如餐饮店晚上十点后停止营业,工地夜间不施工。

方式二,采取预防、补救措施。 比如安装油烟净化器、加装隔音棉、改造排风管道。

方式三,支付补偿金。 对已经造成的困扰给予经济补偿。

方式四,异地安置。 对受影响特别严重的居民,安排搬迁或者临时安置。

这四种方式,实际上是给调解提供了一份方案库。调解时可以从这四类里挑,组合使用。

条文用的是「国家鼓励」,不是「应当」。所以这一条不产生强制义务,不能据此要求对方必须调整营业时间。但它在两个方面有实际作用:一是作为调解的说服依据,二是作为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的参考。

与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夜间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有明确规定,违反的可以处罚。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是在行政手段之外,提供民事协商的路径。

五、禁止令:判决前先停下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把禁止令接进民事诉讼法。这是环境案件里最实用的一个工具。

禁止令的性质是行为保全,不是终局判决。它的作用是在诉讼过程中,先让被告停止污染行为,避免损害继续扩大。

申请禁止令要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一,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已经结束的行为,不能申请禁止令,只能要求赔偿。

条件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难以弥补」是核心,指损害无法通过事后的金钱赔偿完全恢复。生态损害通常具有这个特征。

条件三,有重大风险。 不是一般的可能性,是较大的可能性。

条件四,提供担保。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为保全一般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四个条件中,第二个是实质门槛。法院审查禁止令申请,重点看损害是否难以弥补。

六、禁止令的程序与后果

程序上,法院收到申请后,情况紧急的要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一般情况五日内裁定。裁定采取禁止令的,立即执行。

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禁止令的效力持续到何时?一般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按判决执行;判决驳回的,禁止令解除。

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禁止令的申请集中在几类案件:夜间施工噪声、持续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正在进行的、生态破坏正在实施的。申请人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污染行为的证据、损害的证据、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担保。

禁止令与先予执行不同。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部分请求,禁止令是提前制止行为。两者可以同时申请。

七、举证责任倒置:倒的是什么

第一千零八十条把举证责任倒置写清楚了:行为人应当就两件事举证。

第一件,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即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第二件,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是「不存在」,不是「存在」。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行为人要证明不存在。

这两项倒置,是环境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的核心。

倒置的理由是信息不对称。污染者掌握生产工艺、排放数据、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受害人什么都不知道。让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等于让他在黑暗中找针。

八、倒置不是全部免证

这一点最容易误解。举证责任倒置不等于受害人什么都不用证明。

受害人仍要证明三件事。

第一,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比如企业有排放行为、有倾倒行为。

第二,有损害。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要有具体的损害事实。

第三,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初步关联。 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但要能说明「可能是这个行为造成的」。比如污染源在 upstream、损害在 downstream,时间上有先后。

三件事证完,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行为人。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初步关联」的证明标准,实务中弹性较大。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监测数据或者鉴定意见,有的法院接受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链。律师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就是把这个初步关联做实。

九、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

行为人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方法有几种。

方法一,排放行为与损害在时间上不吻合。 损害发生在排放之前,或者排放停止很久之后。

方法二,污染物种类与损害不匹配。 排放的是甲物质,损害是乙物质造成的。

方法三,存在其他污染源。 周边有多个污染源,损害由其他源造成。这一条最难证,因为多源污染下,份额划分本身就复杂。

方法四,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 比如受害人自身操作不当、使用了受污染的水源。

鉴定意见是主要证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鉴定,法院一般会采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流行病学证据在群体性损害案件中常用,比如某个区域某种疾病的发病率显著高于对照区域。这类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有限,配合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效果更好。

十、证明事项五项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针对的是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列了五项证明事项。

第一项,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这是行为要件。

第二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这是违法性要件。

第三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这是损害要件,要有评估报告。

第四项,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这是数额要件,要有费用清单和依据。

第五项,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兜底。

五项中,第二项是公益诉讼特有的。私益诉讼不要求证明违法性,只要造成损害就赔(无过错责任);公益诉讼要求证明违法性,因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十一、海洋案件为什么少一项

第二款规定: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证明——少了第二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这个差别不是遗漏,是有意为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不以违法为前提。船舶在合规航行中发生油污泄漏,即便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仍然要赔偿。这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一致,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则一致。

少了违法性这一项,海洋案件的证明难度降低,但对行为人的责任反而更重——因为不能以「我合规」来抗辩。

这个细节在实务中很有价值。代理海洋案件时,不要在「是否违法」上纠缠,把精力放在损害范围和因果关系上。

十二、五项证明的举证分工

五项证明,谁来做?

第一项、第三项,由起诉方举证。 行为存在、损害存在,这是原告的基础事实。

第二项,由起诉方举证。 违法性由主张方证明。如果被告主张自己的行为合法,可以提供许可、环评、达标排放的证据,但这不构成免责。

第四项,由起诉方举证,被告可以质证。 费用清单、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都是可以攻击的对象。基数、单价、工程量,每一项都可以争。

第五项,视情况。 比如因果关系的证明,在公益诉讼中通常由起诉方提供初步证据,被告可以反证。

举证分工决定了诉讼策略。对原告来说,前四项要扎实;对被告来说,第四项是最好的攻击点——费用往往有水分。

十三、一个算例

某小区旁边一家餐饮企业,油烟直排,居民长期投诉。居民多次找店家协商,店家答应整改但一直没动。

路径一,居民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部门检查后责令整改并处罚。这是行政路径,解决违法问题,但不直接赔居民的损失。

路径二,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起诉时可以申请禁止令,要求店家立即停止直排。法院审查后认为油烟对居民健康的影响难以弥补,裁定禁止令,店家当天停业整改。

路径三,居民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店家安装净化设施、调整营业时间、每年支付补偿金。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三条路径可以同时走。行政投诉解决违法,民事诉讼解决赔偿,调解解决长期安排。

诉讼中的举证:居民要证明餐饮企业有油烟排放、自己有损害(比如健康受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两者有初步关联(油烟从店里排出、居民住在隔壁)。三件证完,举证责任转到店家:店家要证明油烟与居民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这个证明很难,多数案件以调解或者败诉告终。

十四、常见问题

问一:必须先协商或者调解才能起诉吗?

不必。条文明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可选路径,不是前置程序。

问二:部门调解不成功,调解记录能当证据用吗?

可以。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材料,比如现场检查记录、双方陈述,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调解中的让步,一般不作为对己不利的证据。

问三:禁止令申请要不要交钱?

要提供担保,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担保可以是现金、保函或者财产抵押。

问四:禁止令被错误申请,企业能索赔吗?

可以。申请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保全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原因。

问五:受害人要证明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

要达到「初步关联」的程度。具体标准由法院掌握,一般要求能说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不要求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问六:达标排放能不能作为免责抗辩?

不能作为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参考。达标只说明没有违反行政义务,不能说明没有造成损害。

十五、要件与举证

要件(受害人的举证)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污染或破坏行为排放、倾倒、施工、经营等受害人
损害事实人身、财产、使用价值受损受害人
初步关联时间、空间、污染物吻合受害人
免责或减责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人
因果关系不存在无因果的实质证明行为人
要件(禁止令)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行为正在或即将实施持续性、现实性申请人
难以弥补的损害生态损害、健康损害申请人
重大风险较大可能性申请人
担保现金、保函或财产申请人

十六、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于已经结束的行为。行为已经终了,只能要求赔偿,不能申请禁止令。

不适用于纯经济损失。损害可以用金钱完全弥补的,一般不符合「难以弥补」的条件。

不适用于行政程序替代。禁止令是民事保全措施,不能用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职,那走行政公益诉讼。

不适用于举证责任全部倒置。受害人仍要证明行为、损害和初步关联,倒置只涉及免责与因果关系。

不适用于海洋案件的违法性要求。海洋损害赔偿不以违法为前提,证明事项少一项。

不适用于刑事程序。禁止令是民事保全,刑事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另有规定。

十七、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给居民:先谈、再调、后诉,三条路可以并行。谈的时候把整改标准和期限写清,别只写「尽快整改」。

第二句给企业:收到禁止令申请不要躲。及时停止、主动整改,比在法庭上争「损害是否难以弥补」有用得多。

第三句给律师: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躺赢。把初步关联做实,是这个类型案件最关键的一步。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禁止令的担保数额与审查标准、初步关联的证明程度,各地法院掌握不一,具体案件请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