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这句话人人会说,但真正影响胜负的是它的后半句——举证不能,谁承担不利后果。先给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先说结论
① 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先拿证据、拿什么证据)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谁承担败诉后果)。真正决定胜负的是后者。
② 分配规则(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妨害的,对相应基本事实举证。
③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空间:环境污染、医疗过错推定、产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脱落坠落、饲养动物致害等,部分要件由对方举证。
④ 证明标准分三档:一般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第一百零八条);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零九条);程序性事项适用较大可能性。
⑤ 举证不能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是“法院帮你查”。
⑥ 可以借助的制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鉴定、申请调查令(部分地区)。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件
| 主张类型要件 | 谁举证 | 举证什么 | 典型例子 |
|---|---|---|---|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 | 主张方 | 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 原告证明借款合意与交付 |
|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 | 主张方 | 变更的事实 | 主张合同已变更的一方 |
|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 | 主张方 | 清偿、抵销、免除、解除 | 被告主张已还款 |
| 主张权利受妨害 | 主张方 | 妨害事实 | 主张对方无权占有 |
| 反驳对方主张 | 反驳方 | 反驳所依据的事实 | 被告主张不是借款而是货款 |
| 法律另有规定 | 按特别规定 | 倒置的要件 | 环境污染、医疗过错推定 |
三、几类举证责任倒置
第一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第二类,医疗损害中的过错推定。 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反证。
第三类,产品责任。 生产者应当就免责事由举证;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类,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行为人要证明具体侵权人是谁才能免责。
第五类,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第六类,饲养动物致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第七类,劳动争议中的特定事项。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四、证明标准:三档
第一档,高度可能性(第一百零八条)。 一般民事案件适用。法院结合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二档,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零九条)。 适用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标准更高,举证难度更大。
第三档,较大可能性。 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如申请回避、申请延期、保全必要性等。
实务意义: 同样是“对方骗我”,主张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主张违约只需“高度可能性”。选对请求权基础,举证难度可能差一个量级。
五、举证不能怎么办:五条补救
第一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 部分地区法院可以向律师签发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工商档案、婚姻登记等。
第三条,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网页、监控、聊天记录都适用。
第四条,申请鉴定。 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意见本身就是证据。注意:申请鉴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不被准许。
第五条,申请对方提交证据。 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六、边界:这些情况不适用本条
边界一: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
边界二: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不需要举证(《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
边界三:对方自认的事实。 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
边界四: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按特别规定分配,不适用一般规则。
边界五:法院释明后的举证。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会释明要求补充;经释明仍不补充的,承担不利后果。
边界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与本条不同。
七、条文关系网
| 条文 | 内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谁主张谁举证 | 上位依据 |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 举证期限 | 程序要求 |
| 《民诉解释》第九十条 | 举证责任与不利后果 | 本条 |
| 《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 | 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 分配规则 |
| 《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 | 自认 | 免证事实 |
|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 | 免证事实 | 无需举证 |
|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 高度可能性 | 证明标准 |
|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 排除合理怀疑 | 更高标准 |
|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 书证提出命令 | 对方持有证据 |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医疗过错推定 | 倒置情形 |
八、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谁先起诉谁举证。” 不准确。举证责任按主张分配,被告反驳也要举证。
误区二:“我拿不出证据,法院会帮我查。” 错。法院只在法定情形下调查取证,不承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误区三:“所有事实都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 错。只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适用这个高标准。
误区四:“对方不提交证据,我就没办法。” 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推定我方主张成立。
九、常见问题
问:借钱给对方,只有转账记录,对方说是还款,谁举证?
答:原告先证明交付;被告提出“是还款”的抗辩后,要对还款事实举证;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补强。这是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
问:公司说我严重违纪开除我,谁举证?
答:用人单位对解除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要提交违纪事实、规章制度、程序材料。
问:微信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答:算,属于电子数据。要保留原始载体,能证明双方身份、内容完整、未经篡改;必要时做公证。
问:关键证据在对方手里,他不拿出来怎么办?
答: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我方关于该证据内容的主张成立。
打官司先问自己三个问题:我要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该谁举证、我手里的证据够不够“高度可能性”。三个问题答不清,先别急着起诉。证据在对方手里的,及早申请调查令或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可能灭失的,第一时间做保全。
一句话总结: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产生事实,主张变更消灭的证明相应事实;一般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欺诈胁迫等适用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