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一共一百零九条,九千零四十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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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条八十二点九七字。这个条均数在法条深读线读过的几部法里算中等偏薄:反家庭暴力法七十五点四五,家庭教育促进法九十九点六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一十八点三六。

但这部法有一个别处见不到的现象:全书一百零九条里,有三十二条连一个「应当」「可以」「不得」「必须」「有权」都没有,占百分之二十九点三六。将近三成条文是纯粹的定义、纯粹的陈述,一句命令都没有。

另外七十七条里,「应当」出现五十九次,「可以」三十六次,「不得」十六次,「必须」只有四次。

这一篇不算全书逐条复述,只算开头这十九条的账:总则十三条、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六条,合计十九条、一千四百九十八字,占全书的一千四百九十八除以九千零四十四,百分之十六点五六。

先把这部法的骨架立起来,后面四篇才讲得动。

一、先把数字摆桌上

一百零九条按章分六块:总则十三条、普通合伙企业四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二十五条、解散清算八条、法律责任十四条、附则三条。

六章的厚薄极不均匀。普通合伙企业一章四十六条、四千四百一十六字,占了全书条文的四成二、字数的四成八。有限合伙企业一章二十五条,只有一千六百七十字,条均六十六点八。同样是「合伙企业」,两种形态在法条里占的篇幅差了一倍半。

最长的条文是第五十条,三百零九字,讲合伙人死亡后继承人怎么办。最短的是第一百零九条,十六个字: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长最短差十九点三一倍。

还有一个数字值得先说:全书「无限连带」四个字出现十二次,分布在十条里。第一次出现就在第二条。这四个字是这部法的地基,也是所有合伙纠纷最后都要回到的地方。

二、全书有三十二条,一个语气词都没有

标题里那个「三十二条」,得说清是哪三十二条。

我按「不含应当、可以、不得、必须、有权」筛了一遍,一百零九条里有三十二条全部落空,编号是:一、二、四、六、八、二十、二十三、二十五、三十、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五十三、六十、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一、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七、八十九、九十一、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二、一百零四、一百零五、一百零八、一百零九。

三十二类,其实只有四种。

第一种,定义条。 第二条给合伙企业下定义,第一百零八条说外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定义不需要语气词——它只是告诉你「这叫什么」。

第二种,宣示条。 第一条讲立法目的,第八条讲合法财产受保护,第六十条讲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这类条文只陈述立场,不要求谁做什么。

第三种,罚则条。 第九十三条到第一百零五条这一段,有八条落进零语气词: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二、一百零四、一百零五。为什么罚则反而不带语气词?因为罚则的表述方式不是「你应当怎样」,而是「由某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某数额的罚款」——处罚是机关的动作,不是当事人的义务,所以不用「应当」。

第四种,纯后果条。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三条只是陈述法律后果,后果自动发生,不需要谁去履行。

三十二条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三六,将近三成。这个比例说明一件事:这部法里将近三分之一的条文不是在下命令,而是在做定义、宣示、后果归结。

读法条的时候,凡是碰上不带语气词的条文,可以直接判断:这一条不是行为规范,是背景或者结果。真正要你做什么、不许做什么的,全在另外七十七条里。

三、第二条:一部法装两种合伙企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条三款,三层意思。

第一款给定义: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定义里没有「法人」两个字,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层意思。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它是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列的非法人组织之一。

第二款讲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款讲有限合伙企业:里面有两类人。普通合伙人照样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责。

这就是这部法最要紧的分岔。同样是「合伙」,签的是普通合伙,你押上的是全部身家;签的是有限合伙,你押上的只是认缴的那个数。同一张营业执照,两个字的差别,责任范围差出一个人的全部财产。

四、无限连带:四个字,十二次

「无限连带」这四个字,全书出现十二次,落在十条里。除了第二条的定义,还出现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把这十条按顺序看一遍,会发现一个规律:它们几乎覆盖了合伙人可能遇到的所有「出事时刻」。

条文什么时刻谁承担什么
第二条定义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第三十九条企业还不上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第四十条自己还多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新人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也无限连带
第五十三条退伙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仍无限连带
第五十七条特殊普通合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无限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转变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转变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第九十一条企业注销原普通合伙人仍无限连带
第九十二条破产宣告破产后仍无限连带

这张表读完,有一句话可以概括:在普通合伙企业里,你进来的那天、你走的以后、企业注销的那天、企业破产的那天,无限连带这四个字都还跟着你。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这四条,是全法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很多人以为「我退了就没事了」「公司都注销了还找我干什么」,四条摆在这里,答案是不能。

具体怎么算,等第四篇读入伙退伙、第五篇读清算时再展开。这里只要记住一句话: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有时间纵深的责任。

五、第三条:五类主体不许当普通合伙人

法条依据

这一条只一句话,点了五类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这五类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反过来读:它们可以当有限合伙人。

为什么这么规定,法条没写理由。但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前提推,道理很直白: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钱是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的钱是千万股民的钱,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钱是公益财产。这五类主体的财产有一个共同点——不能拿去给别人的经营风险做无限兜底。让它们承担无限连带,等于让国有资产、公众投资、公益财产替一个商业项目的失败买单。

这条在实务里的用法是反的:不是问「我能不能当普通合伙人」,而是问「对面这个合伙人是不是这五类主体」。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要跟你合伙,它只能做有限合伙人,出多少钱担多少责。如果对方拿出「普通合伙」的协议让你签,这条就是你可以直接指出的硬杠。

六、第四条到第八条:总则剩下的五条

总则十三条,去掉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还剩十条。其中第九到十三条讲登记,属于程序,放到后面单独说。这里先把第四、五、七、八这四条过一遍。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两个要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口头合伙协议在本法下不成立。这一条在打官司时是硬伤:没有书面协议,法院很难认定合伙企业成立,只能按个人合伙或者民间借贷处理。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六条:全法唯一讲税的一句话

法条依据

这一条四十个字,是这部法里唯一直接讲税的一句。

它讲的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自己不缴所得税,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怎么落:合伙企业每年算出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协议没约定就按实缴出资比例,第三十三条)分到每个合伙人头上,然后各人自己去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个人所得税里的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企业所得税。

这条为什么值得单列一节讲?因为它直接推翻了很多人对「开公司还是开合伙」的第一个判断。有人以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先缴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分红再缴百分之二十个税,两道税。合伙企业只有一道,而且是在合伙人这一层。

但也别高兴太早:一道税不等于税负低。经营所得最高档百分之三十五,比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二十五高一截。真正省税的情形,是合伙人本身亏损、或者合伙人适用低税率。具体税负要按人头算,不能用一句「合伙省税」概括。

八、第九条到第十三条:登记这道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登记这五条,我按办事顺序排一遍,因为它就是一条实际的时间线。

第一步,备材料。 第九条列了三样: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经营范围里有须经批准的项目,还要先批后交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 第十条给了两个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登记的,当场登记、当场发照;不能当场的,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要给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领照。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同条第二款有一句要紧的话——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拿着还没批下来的名字去签合同、去收钱,这一句就是对方的抗辩理由。

第四步,设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营业执照。

第五步,变更。

法条依据

十五日是硬期限。超期不去办,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有罚则: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第十四条:设立五个条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列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项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挡在外面。注意「二个以上」——一个人组不成合伙企业,那是个人独资企业。

二是有书面合伙协议。回到第四条。

三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认缴或者实际缴付」这个词很关键:不要求当场交齐,认了就行。

四是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个条件里,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一个和第三个。第一个是人数:三个合伙人退了一个,只剩两个,还够;只剩一个,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就触发了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十、第十五条:名字里必须带四个字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同一条规矩还有两处: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

三处合起来看,这是给交易对手的一道提示:你眼前这个主体,是哪种合伙,责任怎么担,名字上写着。不写呢?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在实务里的价值不在于罚多少钱,在于名字本身就是告知。跟一个叫「某某普通合伙」的主体做生意,你知道对面站的是无限责任人;跟一个叫「某某有限合伙」的做生意,你知道里面有些人只担有限责任。

十一、第十六条:五种出资,加一种劳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一款列五种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后面跟一句「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口子。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允许。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技术入股」最后落到合伙上——不是因为合伙更高级,是因为公司法那条路走不通。

但劳务出资有两个限制,法条写得很清楚。

第一,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注意:不是委托评估机构,是「协商确定」加「载明在协议里」。也就是说,一个人出劳务值多少钱,全靠协议写。协议不写,将来退伙结算(第五十一条)时没有计算依据。

第二,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写得明明白白: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二款还给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两条路: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两条路都是「全体合伙人」定,不是某一个人定。

十二、第十七条:出资不到位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款: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这一条没有配罚则。出资不到位怎么办?本法没有直接写。实践中走两条路:一是按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追究违约责任;二是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走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

第二款: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车辆、专利、股权,过户手续没办,出资就没有完成。这一款是很多合伙纠纷的胜负手:钱没到账、房没过户,但协议上写着「已出资」,到了清算时对方一句「你那个房子还是你名字」,出资义务就没履行。

十三、第十八条:协议必备十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七)入伙与退伙;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十)违约责任。

十项必备条款,我按实务里出事的频率重排一遍,而不是按法条顺序:

法条项内容出事频率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最高
(七)入伙与退伙最高
(九)解散与清算高
(十)违约责任高
(四)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高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中
(八)争议解决办法中
(一)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低
(二)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低
(三)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低

前五项出事最多,原因很简单:这五项决定「钱怎么分、人怎么走、散伙怎么算」。而这五项恰恰是大部分人签协议时写得最含糊的。

(五)利润分配如果没写,按第三十三条走: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也确定不了就平均分。听上去公平,实际很残酷——三个人,一个出三十万不出力,一个出十万天天守店,一个只出劳务,平均分的结果是守店的那个最亏。

(七)入伙退伙如果没写,按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走:约定合伙期限的,四种情形可以退;没约定期限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退。听起来自由,但没有约定退伙时财产份额怎么算,第五十一条的「按照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就变成一场各说各话的谈判。

十四、第十九条:协议何时生效、怎么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这里没有「登记后生效」,也没有「备案后生效」。签名盖章那天就生效。企业登记是成立要件,不是协议生效要件。

第二款: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款的结构值得注意——先给一个「全体一致同意」的高门槛,再留一个「协议另有约定」的出口。也就是说,协议里可以事先约定「以后改协议按三分之二表决」,这个约定是有效的。

第三款: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一款是全法的总线——所有「协议没写」的坑,最后都落到这里,转去适用本法的默认规则。

把这三款连起来读,能读出一句大白话:协议怎么写,法就怎么认;协议不写,法替你写,但法写的那个版本通常不是你想要的。

十五、算例:三个人开火锅店,欠了一百万

把上面十九条拼成一个具体场景。

甲乙丙三人 2026 年 3 月开一家火锅店,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名字叫「某某火锅普通合伙」。甲出资三十万,乙出资二十万,丙以劳务出资(他当店长,全职),协议约定利润按四三三分,亏损也按四三三分。协议签了字、盖了章,营业执照 3 月 20 日签发。

第一个问题:企业什么时候成立?答:3 月 20 日,营业执照签发日(第十一条)。3 月 10 日到 3 月 19 日之间,三人以「某某火锅」名义签的租赁合同,属于「领取营业执照前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后果由签字的个人承担。

第二个问题:丙出的是劳务,值多少钱?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第十六条第三款)。协议里必须写「丙以劳务出资,作价 X 万」,不写,第五十一条退伙结算时无从算起。

第三个问题:2027 年火锅店欠供应商一百万,账上只有三十万。怎么还?

走三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在下一篇细说,这里先给结论):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三十万,剩七十万。七十万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供应商可以找甲要七十万,也可以找丙要七十万,不用按四三三的比例分摊。甲如果一个人还了七十万,超出自己亏损分担比例的部分,可以按第四十条向乙丙追偿。

这就是「无限连带」的实际含义:对外不分比例,对内才分比例。 对外,债权人挑最有钱的那个;对内,多还的人回头找其他人算账。

第四个问题:如果 2027 年 5 月丙要走,他还要不要对那一百万负责?答:要。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 5 月退伙,7 月供应商起诉,那一百万的债务原因发生在 5 月之前,丙照样无限连带。

第五个问题:如果三个人撑不住,2027 年 9 月注销了企业,供应商还能不能要钱?答:能。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个问题:丙干不下去,想把份额卖给店外的人,行不行?答:分三种情形。卖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卖给甲乙这两个合伙人,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外转让时,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丙要是拿份额去质押借钱,同样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质押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

六个问题问完,这部法的性格就清楚了:它给合伙人很大的自由——协议怎么写都行,利润怎么分都行;但它给债权人的保护更硬——企业没了、人退了、照注销了,无限连带还在。

十六、合伙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五处硬区别

开不开合伙企业,多数人真正在比的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者的区别,合伙企业法自己不说,得把两部法的规则摆在一起看。

项目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资格没有,属于非法人组织有
出资人责任全体无限连带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劳务出资可以(第十六条)不可以
所得税企业不缴,合伙人分别缴(第六条)企业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再缴个税
出资人人数二人以上,无上限五十个以下
内部治理合伙协议自治,默认一人一票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架构
份额对外转让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二条)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七行里,真正改变命运的是第二行和第二行带出来的连锁反应。

有限责任公司里,你认缴十万,最多亏十万,公司欠一个亿也追不到你房子。普通合伙企业里,你出十万,企业欠一百万,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要一百万。

这一行差别会往下传导:因为责任无限,所以法要给合伙人配一套「人对人」的控制权——对外转让份额要全体一致同意(第二十二条)、出质要全体一致同意(第二十五条)、改协议要全体一致同意(第十九条)。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要求通知其他股东、给优先购买权。这不是立法者偏心,是风险对称:责任越重,退出越难。

十七、三个名字怎么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这部法给了三块牌子,名字都带「合伙」,责任规则完全不同。

第一块: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全体无限连带。名字里标「普通合伙」(第十五条)。二人以上,无人数上限。可以劳务出资。这是最原始、也最危险的一种。

第二块: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五十五条给的对象很明确——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走的就是这条路。名字里标「特殊普通合伙」(第五十六条)。

它的责任规则在第五十七条: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这些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别人犯的错,你不必拿全部身家去赔;你自己犯的错,照样无限。

但它配了两道成本:第五十九条要求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风险基金还要单独立户管理。

第三块:有限合伙。 里面有两类人,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第六十一条给了人数区间: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名字里标「有限合伙」(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三块牌子怎么选,一句话:要拿全部身家押上去换完全的控制权,选普通合伙;靠专业手艺吃饭、怕被同事的错拖下水,选特殊普通合伙;只想出钱不想管事,做有限合伙人,让那个愿意无限担责的人去当普通合伙人。

十八、这十九条里最容易踩的六个坑

第一个坑:口头合伙。 第四条要求书面。没书面的,法院不按合伙企业处理,按个人合伙或者借贷处理,责任规则完全不同。

第二个坑:名字里不带「普通合伙」。 第十五条要求标明,不标第九十四条罚二千到一万。更重要的是,不标会让交易对手误以为是公司,责任范围认知错位。

第三个坑:以为认缴就等于实缴。 第十四条第(三)项允许认缴,但第十七条要求按约定期限履行。认缴期限到了没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就是除名理由。

第四个坑:劳务出资不写价。 第十六条第三款要求协商确定并载明在协议里。不写,退伙时算不出来。

第五个坑:不知道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是全书唯一讲税的一条,很多人到年底才知道要按经营所得缴百分之五到三十五。

第六个坑:以为退出就免责。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四条,把「入伙前」「退伙后」「注销后」「破产后」四个时间点全填满了。

接着看

这一篇读的是总则十三条和设立六条。真正让人头疼的部分在后面:合伙企业攒下的钱怎么管、谁能代表企业签字、合伙人跟第三人打交道时哪些内部限制不算数——这些在第二篇,第 20 条到第 42 条。

再往后:入伙退伙、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里那二十五条怎么用,各自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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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 年 2 月 23 日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一百零九条、九千零四十四字,条均八十二点九七字;本篇解读第十九条、一千四百九十八字,占全书百分之十六点五六。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