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九条,十七条,一千八百二十二字。
平均一条一百零七点一八字。全书条均八十二点九七,这一段高出百分之二十九。这是全书写得最细的十七个条文。
细在哪里?看三个数就明白:「退伙」出现二十次,落在九条里;「入伙」只出现六次,落在两条里。退是进的十倍。
但这一段最反常的数字不是这个,是零。
全书「不得」十六次,分散在十二条里。这十七个条文,「不得」出现零次。一次都没有。
上一篇那二十三条挤了九次「不得」,讲的全是「不许干什么」;这十七个条文一次都不说「不许」,只讲「怎么干」。
进来怎么进来,走怎么走,人死了份额怎么办。全是程序。
这一篇不算全书复述,只算这十七条的账,一千八百二十二字占全书九千零四十四字的百分之二十点一五。
一、先把数字摆桌上
十七个条文的厚薄极不均匀,重的三条占了一半。
| 条文 | 字数 | 讲什么 |
|---|---|---|
| 第五十条 | 309 | 合伙人死亡,份额给谁 |
| 第四十八条 | 283 | 五种当然退伙 |
| 第四十九条 | 181 | 除名四种情形 |
| 其余十四条 | 1,049 | 入伙、退伙条件、结算、特殊普通合伙 |
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这三条,七百七十三字,占这一段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四。这三条也是实务里打官司最多的三条。
再看两个词的分布:「除名」出现十次,全部落在第四十九条一条里;「继承」出现十次,全部落在第五十条一条里。一个词挤在一条里反复出现,说明那一条要把一件事说全。
这一段没有「不得」,但有十一个条文用了「应当」。「应当」在这里的功能不是禁止,是规定程序步骤——应当通知、应当结算、应当退还、应当如实告知。
二、第四十三条:入伙要全体点头,还要一张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一款给两个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全体同意」解决的是「让不让他进来」,「书面协议」解决的是「进来以后算什么」。
第二款是一项容易被漏掉的义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一款的义务主体是「原合伙人」,不是企业。也就是说,甲乙丙吸收丁入伙,甲乙丙三个人都有告知义务,不能推给「企业没说」。
「如实」两个字很重。企业账上有一笔两百万的潜在赔偿,原合伙人说「目前经营正常」,这算不算如实?不算。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已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那些还没爆的雷。
违反了怎么办?法条没直接写后果。走两条路:一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允许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可以据此主张责任范围;二是按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追究违约责任。
至于入伙协议本身该写什么,第四十三条没说,但把它跟前后条文串起来,至少三样:出多少(对应第十六条的出资形式)、担多少(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允许另有约定,这是唯一可以商量的地方)、旧债怎么办(第二款不能改,但可以在内部约定追偿)。
实务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三样。新合伙人通常只谈「我出多少钱、占多少份」,很少有人主动问一句「企业现在欠多少」。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把旧债责任直接压在新人身上,不问也照样担。
三、第四十四条:新人要担旧债
第一款: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重点,也是很多人入伙时最容易忽略的一句话。
举个具体的:企业 2025 年欠了供应商八十万,2026 年 3 月丁入伙。2026 年 8 月供应商起诉,丁要不要对这八十万负责?要。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入伙前的债务也担。
注意第二款没有「另有约定除外」这个尾巴。也就是说,第一款可以被协议改,第二款不行。原合伙人跟新合伙人私下约定「你只管入伙后的事」,这个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只在他们之间有效,丁赔了以后可以按约定向原合伙人追偿。
四、第四十五条:约定了期限,四种情况能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前提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有期限,退伙就四种口子: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比如协议写着「连续两年不参与经营视为退伙」,两年到了,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协商退出。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这一项最模糊,也最常用——重病、迁居、家庭变故、与其他合伙人关系彻底破裂,都可能落进「难以继续参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这是「被逼退」的通道:别人严重违约,你可以退。
四种情形都是「可以退伙」,不是「当然退伙」。要退的人得行使这个权利,最好留下书面通知。
五、第四十六条:没约定期限,提前三十日
协议没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门槛低得多:只要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实质条件——不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正在谈的一个大单,你这时候走,就是造成不利影响。第二个是程序条件——提前三十日通知。
「三十日」这个数字,跟第四十九条的「三十日」是同一个数字,但含义不同:这里是通知期,那里是起诉期。下一篇算例里会用到,别混。
六、第四十七条:退错了要赔
第四十七条只有四十二个字: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什么叫「违反第四十五条」?在没有四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硬退。什么叫「违反第四十六条」?没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明知会造成不利影响还是走了。
赔偿范围是「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这一条在实务里用得不多,因为举证难:企业要证明「因为他走了,所以损失了多少」,通常得有具体的合同、订单作依据。
七、第四十八条:五种情况,人自动就退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这一条二百八十三字,三款,是全篇最需要逐项记的一条。
第一款五种「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点:都不是「想不想退」的问题,是「客观上不能再当合伙人」。所以叫「当然退伙」——不需要谁同意,不需要开会议决,情形发生,退伙就成立。
第(二)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在实务里最难认定。什么叫丧失偿债能力?资不抵债算不算?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算不算?法条没给标准。通常要结合这个人的整体财产状况判断,不能只看一笔债务还不上。
第(四)项针对的是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有律师执业证,证被吊销了,资格丧失,当然退伙。
第二款是这一条最精细的地方: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一个合伙人中风成了植物人,他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有两种处理:大家一致同意,把他转成有限合伙人,企业从普通合伙变成有限合伙;大家不同意,他就退伙。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连锁反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之后,企业名称要改(第六十二条要求标「有限合伙」),登记事项要变更(第十三条十五日内),而且这个企业从此受第三章那二十五条约束。
第三款: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这一款解决的是时间点。人 3 月 1 日死亡,4 月才办手续,退伙生效日是 3 月 1 日,不是 4 月。这个时间点决定了他对哪些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的「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就是按 3 月 1 日划的线。
八、第四十九条:除名,和三十天诉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名是「把人踢出去」,比退伙激烈得多,所以法条给了四种理由和一整套程序。
四种理由: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有三步:
第一步,决议。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指被除名者以外的全体,不包括他自己投票。
第二步,通知。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注意是「接到」之日,不是「发出」之日。寄了没收到,不生效。
第三步,救济。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日是除斥期间性质,过了就没了。这一条在实务里的价值,一半在被除名的人手里——收到除名通知,三十天内必须决定告不告;另一半在除名的人手里——通知必须书面,必须能证明送达。
九、第五十条:人走了,份额给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这一条三百零九字,是全书最长的一条。它要回答一个问题:合伙人死了,他在企业里的那份财产怎么办。
第一款给了一个默认答案: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注意这里的两个条件:按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一致同意。不是「自动继承」——继承的是财产,合伙人资格要靠协议或者全体同意。
第二款给了三种「不能给资格、只能退钱」的情形: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孩子不想接父亲的生意,这很正常。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律师、会计师这类行业常遇到。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款又回到行为能力那条线: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这一款跟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是同一套逻辑:能力不足的人不能当普通合伙人(第十四条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可以当有限合伙人。
把这一条拆开看,能看出立法者的取舍:财产一定要给继承人,资格不一定给。 给不了资格,就折算成钱退出去。
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怎么结算,退钱还是退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结算的基准是「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不是入伙时,不是清算时,是退伙时。
第一款后半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第四十七条的赔偿、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损失,都在这里扣。
第二款: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这一款在实务里最常被误解。有人以为「先算清再走」,法条说的是反过来——有没结完的事,等结完再算,人可以先退。退伙这个动作和结算这个动作,时间上可以分开。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钱还是退物,协议说了算。这一条给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企业账上没钱但有货,退一批货折价,是合法的。
十一、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退了以后还担不担责
第五十三条只有三十二个字,是这一篇最要紧的一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拆开看三个要素:退伙人、退伙前的原因、无限连带。
「退伙前的原因」这五个字是分界线。债务在退伙前已经发生原因(比如合同在退伙前签了、侵权在退伙前发生了),即使债务在退伙后才确定、才被起诉,退伙人照样无限连带。
反过来,退伙后新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债务,退伙人不担。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这一条管的是「净资产为负」的情形。企业资产一百万、债务一百五十万,退伙的人不能一走了之,还要按第三十三条的比例分担那五十万的亏损。
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合起来,是退伙人的两道责任:一道对外(对债权人的无限连带),一道对内(对企业的亏损分担)。
十二、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
这五条是一套独立的责任规则,对象很明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一款限定行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典型。
第二款给定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款给适用顺序:本节有规定适用本节,本节没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也就是普通合伙那一套。
第五十六条: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二十七条的字数对照在这里:这一条只有二十七个字,全书最短的几条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条是整套制度的核。两款,两种责任:
第一款: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这些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款: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键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个门槛。过失分三等: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前两等,责任落在犯错的人身上;第三等(一般过失),责任回到全体。
这条分界线的实务意义极大。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错,如果是合伙人明知有问题还签字,那是故意,他自己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份额为限;如果是按正常程序做了但漏看了,那是一般过失,全体无限连带。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顺序:先用企业财产对外赔,赔完再让犯错的人对企业赔。两道追偿,不是直接找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两条硬要求: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风险基金用来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还要单独立户管理。
这一条是「有限责任」的对价。其他合伙人只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风险就转移给了外部——不给客户一个赔付来源,这套制度立不住。所以立法者要求先把钱备出来。
把五条合起来看,能明白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几乎都用这个形式。
一个五十人的所,如果按普通合伙,任何一个律师办案失误赔一百万,全所五十人无限连带。这个风险没人敢承担,所也办不起来。按特殊的普通合伙,签字的那个合伙人无限责任,其他人以份额为限,风险被切到人头。
代价有两条:一是名称要标「特殊普通合伙」,当事人看得见;二是必须备风险基金、买职业保险,出了事有钱赔。
这个设计的逻辑是一个三角:责任被切分,信息被披露,赔付有来源。三角缺一角,制度就歪。
还要提醒一句,第五十七条那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分水岭,也是这类官司的必争之地。受害方希望认定成「一般过失」——这样全所无限连带,赔付能力最强;事务所希望认定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样只追一个人。同一件审计失败案,定性的差别直接决定拿不拿得到钱。
十三、五种退出方式摆在一张表里
这一段把「人怎么离开」拆成了五条路。单看容易混,摆在一起才清楚。
| 退出方式 | 法条 | 触发条件 | 要不要别人同意 | 救济 |
|---|---|---|---|---|
| 协议退伙 | 45 | 有期限,四种情形之一 | 第(二)项要全体同意 | — |
| 通知退伙 | 46 | 无期限,不影响事务执行 | 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 — |
| 当然退伙 | 48 | 五种客观情形 | 不要,情形发生即生效 | — |
| 除名退伙 | 49 | 四种理由 | 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三十日内起诉 |
| 死亡继承 | 50 | 死亡或宣告死亡 | 取得资格要协议约定或全体同意 | 不能取得资格则退份额 |
通知退伙的前提是没有约定期限。很多协议写了「长期有效」但没写具体年限,这算不算约定期限?实务中一般认为「长期」「永久」不构成明确的合伙期限,落进第四十六条。这一点在起草时经常被忽略,等到有人要走才发现门槛比想象中低。
除名那一行有个「救济」栏,别的行没有。原因很简单:除名是唯一一种「别人可以单方面把你踢出去」的方式,所以必须配一个说理的地方。三十日内起诉,就是这个说理的地方。
十四、四个时间点,别混
这一段的日期不是随手写的,每个日期背后是一个不同的法律效果。
第一个:入伙生效。 第四十三条要求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四十四条说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入伙的时点通常以入伙协议生效为准,但对外要产生对抗效力,还得办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十五日内)。对内看协议,对外看登记。
第二个:退伙生效。 三种算法。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看通知到达;当然退伙,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除名退伙,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第三个:结算基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不是入伙时,不是起诉时,是退伙生效那一天的企业财产状况。
第四个:责任分界。 第五十三条——退伙前的原因。注意是「原因」不是「债务」:合同签在退伙前、履行在退伙后,债务虽然退伙后才确定,原因在退伙前,退伙人仍无限连带。
十五、算例:三个人里走一个,八步走完
甲乙丙 2026 年 3 月开火锅普通合伙,甲三十万、乙二十万、丙劳务(当店长),协议约定亏损按四三三分。2027 年 6 月丙提出退伙,此时企业资产一百二十万、债务八十万、净资产四十万,另有一笔 2027 年 4 月签的供货合同还未履行完。
第一步,看有没有约定期限。 协议约定了三年期限,走第四十五条:丙得找到四种情形之一。如果没有,就只能协商,或者按第四十六条(前提是没约定期限,本案不是)。假设甲乙同意,落进第(二)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步,确定退伙生效日。 全体同意的那天,或者协议约定的那天。假设 2027 年 6 月 30 日。
第三步,处理未了结事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2027 年 4 月签的供货合同还没履行完,这笔事务等结完再结算。
第四步,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算份额。 净资产四十万,按四三三分,丙应得十二万。这就是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五步,扣减赔偿。 如果丙当店长期间有该赔的损失(比如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情形),从这里扣。本案没有,不扣。
第六步,定退还方式。 第五十二条: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决定,退钱或退物。假设协议约定退钱,十二万现金。
第七步,划债务责任的线。 第五十三条: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丙仍无限连带。那八十万债务是 2026 年欠的,丙走不了。2027 年 4 月签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原因发生在退伙前(合同签在 4 月),丙也要担。这就是「退伙前的原因」比「退伙前的债务」范围更大。
第八步,看净资产是否为负。 本案净资产正四十万,第五十四条不适用。如果反过来,资产八十万、债务一百二十万,丙还要按四三三分担那四十万亏损中的三成,十二万。
八步走完,有一句话可以概括这一段:退伙不是一个动作,是一条流水线。 每一步都有对应的条文,每一步都决定了下一个问题。
如果换一个前提——丙不是自己要走,是被甲乙除名——八步哪里不一样?
第一步换成第四十九条:甲乙要找到四种理由之一。丙当店长期间私自从企业账上支走五万块自用,落进第(三)项「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二步换成:甲乙一致同意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丙。丙接到通知那天,除名生效,丙退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意是「接到」那天,不是决议那天,也不是寄出那天。
第三步到第八步基本不变,只有一处要紧的差别:丙如果对除名有异议,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不起诉,除名就定了;起诉了,除名的效力等判决。
还有一处也要注意:除名的理由必须有证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正当行为」是个评价性表述,甲乙说丙支钱是挪用,丙说那是预支分红,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条官司多——理由写了四条,证据标准一条没写。
十六、为什么这十七个条文一个「不得」都没有
回到开头那个零。
全书十六次「不得」,这一段零次。原因不难找:这一段的主题全是程序,不是禁令。
「不许自营竞争业务」是禁令,用「不得」(第三十二条)。 「退伙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是程序,用「应当」(第四十六条)。 「除名要书面通知」是程序,用「应当」(第四十九条)。 「未了结事务待了结后结算」是程序,用「待」(第五十一条)。
禁令管的是「你不能干什么」,程序管的是「你要怎么干」。前面那二十三条是雷区,划红线;这十七条是流水线,排工序。
接着看
这一篇读到第五十九条。特殊普通合伙那五条只是开了个头,真正的重头在下一篇:有限合伙企业二十五条,一千六百七十字,条均六十六点八,全书条均最低的一章。
那一章里有八个「可以」,是全书给自由最多的地方——有限合伙人可以跟企业交易、可以自营竞争业务、可以出质份额。跟普通合伙人那三条「不得」正好相反。
再往后是散伙清算和责任罚则,第九十三条到第一百零六条那十四条,罚则一千一百八十二字。
相关页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 年 2 月 23 日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一百零九条、九千零四十四字;本篇解读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十七条、一千八百二十二字,条均一百零七点一八,占全书百分之二十点一五。全书「不得」十六次,本篇零次;「退伙」二十次、「入伙」六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