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干活、挪钱、不出资,能不能把他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给了合伙企业一把"清人"的刀:合伙人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事由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决议必须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不服的必须在三十日内起诉。本文讲清除名的四种事由怎么举证、决议怎么开、通知怎么发、被除名人怎么抗辩,以及除名后财产份额怎么结算。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给了合伙企业一把"清人"的刀:合伙人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事由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决议必须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不服的必须在三十日内起诉。本文讲清除名的四种事由怎么举证、决议怎么开、通知怎么发、被除名人怎么抗辩,以及除名后财产份额怎么结算。
退伙时要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约定合伙期限的和未约定期限的,退伙条件不一样,后者要提前三十日通知。退还货币还是实物,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有未了结事务的,要等事务了结后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