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登记材料里最常被糊弄的一份文件:代办机构给个模板,股东签名了事,全文连改都没改过。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平时看不出用处,股东闹掰、法定代表人僵局、股权转让卡壳时,它是法院第一个翻的文件。模板可以用,但有几类条款必须按自己的股比和分工来定。
一、法律规定的底线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这八项是必须载明的。模板通常能覆盖前五项,第六项“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第七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恰恰是最值得自己写的地方。
二、必须自己定的四类条款
1. 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怎么换。 新公司法允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由谁当、怎么产生,写在章程里。两人公司各占50%,章程没写清法定代表人怎么产生和变更,僵局几乎无解。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改章程,变更登记程序见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2. 表决程序与议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过半数、三分之二这两条底线是法定的,不能约定更低;但章程可以在其上提高门槛,比如约定解散公司须全体一致,也可以就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细化。小股东想保护自己,主要就靠在这里提高特定事项的表决门槛。
3. 股权转让的限制与优先购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规则是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可以更严(比如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更松。创业公司常见的“股东离职必须退股”“创始人股权分四年成熟”,效力边界和写法,见章程约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有效吗?。
4. 股东会职权与不按出资比例的安排。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之外,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表决权、分红权原则上按出资比例,但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让干活的创始人多分权多分红。写法与效力,见股东表决权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吗?、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三、抄模板的代价:约定不明时按默认规则走
章程没写的,不等于没有规则,而是回到法定默认值——而默认值往往对你不利:表决程序没细化,就按过半数;分红没特别约定,就按实缴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没约定产生办法,僵局时只能靠股东会重新选举。占小股的一方特别要注意:模板默认条款几乎全是按股比说话,你在章程里不争取,事后就没有第二次机会。另外提醒,章程必须全体股东签章,代签、漏签会导致章程效力争议,见公司章程必须所有股东都签字吗?。
四、操作清单
- 逐项核对八项法定内容,尤其第(六)(七)项不能留白;
- 按实际股比写表决安排,明确哪些事项需要更高门槛;
- 写清法定代表人产生与变更办法,并与执行董事、经理的任命衔接;
- 约定股权转让规则,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价格确定方式写具体;
- 登记后妥善保管章程原件,每次修改都走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备案,章程或合伙协议属于备案事项,变更后要及时更新。
五、问答
问: 章程可以和股东协议写得不一样吗?
答: 常见且危险。投资协议里约定了董事会席位、否决权,章程却用模板默认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优先看章程——对外公示的章程是公司组织规则。正确做法是把协议里的治理安排同步落进章程。
问: 章程写错了还能改吗?
答: 可以,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修改本身也要开规范的股东会、形成决议、办备案,程序瑕疵可能被股东起诉撤销。
问: 代办给的模板章程,签之前至少要检查什么?
答: 三处:法定代表人条款是否与你们商量的人选一致;表决门槛是否被模板默认成了简单过半数;股权转让条款是否和你们的退出安排冲突。看不懂的条款别签,让起草人逐条解释。
问: 股东就两个人,章程有必要写那么细吗?
答: 两个人公司恰恰最容易僵局:各占一半时任何表决都可能卡死。更要把僵局破解写进章程——股权强制转让条款、第三方调解、特定事项的兜底表决规则,两人公司比多人大公司更需要这些安排。
六、结尾
章程不决定公司能不能注册,但决定公司出了分歧怎么收场。注册时多花两个小时改章程,比纠纷时打两年官司便宜得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