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深圳一家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修改章程属董事会职权。2020年3月,股东会却直接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改选董事。小股东起诉撤销。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判决:股东会越权,决议撤销。
案子的深层意义在于回答了一个过渡期问题:外商投资法施行后,老合资企业的治理规则还能不能跳过原章程直接切换到公司法?法院说:不能。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合营合同与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效力高于此前的框架协议;股东会职权必须按批准生效的2014年章程来——该章程把修改章程的职权划给了董事会,股东会直接修章就是越权。
要点二: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确实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了五年过渡期:要按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需要遵循原合营合同、章程作出相应决议(如修订章程),而不是反过来——跳过原章程、由股东会在违反原约定的情况下直接按公司法作出决议。否则五年过渡期的立法目的就落空了。
要点三: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依法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按新法还是按老章程」的顺序问题
很多老合资企业以为外商投资法一生效,公司法规则自动全覆盖。这个判决给出了准确姿势:先按原合营合同和章程召开有权机关的会议、把章程改到位,再切换到公司法轨道。顺序颠倒,决议就是无源之水。
决议撤销的六十日期限
公司法规定请求撤销决议的期限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小股东发现越权决议后,这个窗口极短——先起诉保住撤销权,再慢慢谈,顺序不能反。
公司章程里的「职权地图」值多少钱
本案争议的全部基础,就是2014年章程把修章权划给了董事会。章程不是工商注册的格式文件,它是公司权力的分配图。投资方在章程里多写一行关键职权条款,可能省掉一整场诉讼。
期限提醒: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五年过渡期已在倒计时。请对照三件事——①原合营合同、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②是否已按过渡期规则作出合规的调整决议;③变更登记是否办理。过渡期届满前没完成切换的企业,治理僵局的风险会集中爆发,越早排程序越主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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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391民初3425号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2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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