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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东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皇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沪民终51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二审 · 2022-07-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证券公司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以司法拍卖保留价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抵债。过户后,上市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股东三年前出具的《承诺函》,主张股票还有额外解禁条件,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限制其转让,拒不配合解除限售。

证券公司起诉索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5日二审:上市公司拒不配合构成侵权,酌定赔偿500万元,作为终局解决方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突袭披露的《承诺函》不约束执行程序中的信赖方。这份函此前从未披露,公司还多次公告「解禁条件已成就」,证券公司基于公开信息接受以股抵债;函件在过户之后才披露,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对证券公司无约束力。

要点二:股东大会不能事后限制股东转让股票。《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除非事先有特别约定,股东大会不能用事后决议卡住某位股东的转让。而且按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董事会只是受托办理解禁手续的角色,无权自设限制——施加无理限制构成侵权。

要点三:损失计算。股价有涨有跌、股票未实际减持,差价损失本有不确定性,但侵权方剥夺的是处分自由和交易机会本身。法院综合持股数量、历史成交价、股价趋势、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酌定500万元为终局赔偿,不再保留诉权——一次性解决纠纷。

三、赵律师点评

以股抵债前,把「权属负担」查到什么程度

本案证券公司查了公开披露——按常理够了,但对方私藏了一份没披露的承诺函。给以物抵债、股权受让方的实操建议:除公告外,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书面函询限售状态,并要求对方在抵债协议里对「无未披露限售承诺」作出陈述与保证。多一道合同保险,比事后打侵权官司省力得多。

「股东大会多数决」管不住单个股东的处分权

上市公司人合性弱,股东转让股份是法定权利。本案判决重申:资本多数决的边界是不侵害个别股东的法定权利。中小股东遇到「用大会决议冻结自己股份」的情况,可以直接以侵权起诉,不必困在决议撤销的框架里。

突袭披露的代价

《承诺函》涉及解禁条件这种重大事项,按信息披露规则本应即时披露。拖了两年半、等到抵债过户后才亮出来,法院直接认定对信赖公开信息的相对人无约束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条线的同行要记住:迟到的披露不仅可能被处分,还可能在民事诉讼里完全失效。

5000万诉求为何判了500万

证券公司按最高卖出价等口径主张5000万。法院的态度很现实:股票未实际卖出,差价损失有不确定性,但交易机会确被剥夺——酌定500万且为终局,不再另诉。这传递了两个信号:侵权方别以为「不确定损失」能赖掉;权利方也别指望按最有利假设足额获赔。

一事不再理的终局安排

判决明确「不再保留诉权」,双方都要接受这500万了结全部争议。对当事人来说,这种打包式判决省去了后续扯皮,但也意味着上诉期内要审慎评估是否上诉——不上诉,这起纠纷就终结了。

向您提个问题:如果您手里的限售股解禁被上市公司以各种「内部决议」「历史承诺」拖着不办,您有没有核过三样东西——公司的公告口径是否前后一致、解禁申请的受理主体到底是谁、拖 delayed 期间股价波动给自己造成的实际影响记录?这三样,决定了您索赔时的弹药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沪民终5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27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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