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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甲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74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08-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公司做了笔保理业务:受让供应商对买家的应收账款,买家在《同意书》上盖了章,承诺到期无异议付款。回款出了问题,保理商起诉买家。

一审鉴定发现《同意书》上的印章与买家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买家抗辩从未确认过应收账款金额,还主张对供应商的付款抗辩。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再审审查结论:保理商向买家主张付款缺乏事实依据——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欠多少,得先说清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保理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但基础合同的无效或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如果买家确实欠供应商货款,保理商依债权转让仍可向买家主张。问题在于本案连「确实欠款」都证明不了:增值税发票一部分已作废,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供货和欠款金额。

要点二:债务人的抗辩权跟着债权走。债权转让后,买家对供应商的抗辩(虚构应收账款、履行瑕疵)既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也可以向受让的保理商主张;《同意书》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的格式承诺,推导不出买家放弃了债权不成立、债权消灭这类根本抗辩。

要点三:《同意书》对买家不生效力。签约的两名员工分属供应链管理岗位,确认应付账款、审核保理合同不在其职务权限内,也没有代理权外观;且系寄送盖章、非当面签署,印章还是假的——不是买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要点四:举证责任在保理人。应收账款的合同依据、金额、到期时间是保理关系成立的基础,保理人理应掌握,要求其证明不算加重举证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有章不代表有效,有票不代表有货」

这个案子把保理业务的两个常见幻觉击碎了:买家的章是真的才有效——本案章是假的、签字人没权限,等于没有;供应商开了发票就是有应收账款——发票只是结算凭证,一部分还作废了,证明不了货物真实交付过。做保理的朋友把这两句记住,能避开行业里一大半的坑。

明保理为什么反而要求更严

本案是向买家披露保理人的明保理。听起来对保理商更有利,实际意味着买家直接站到了合同对面——它的每一项抗辩都能正面砸向保理商。暗保理好歹还隔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这道墙。披露得越彻底,受让的债权越「裸」,贷前尽调就要做得越实。

贷前尽调该查什么

按本案标准倒推三件事:①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对账函要买家有权人员签章,最好当面签署;②签章人的权限——查工商备案、查岗位职权,供应链经理确认不了大额债务;③付款路径——供应商临时要求把收款账户改成保理商账户的,要留存书面依据,否则付款行为与保理合同的关联性说不清。

追索权不是万能兜底

保理商起诉买家失败后,还能回头找供应商(本案即判供应商承担付款义务,违约金按两倍贷款利率计)。但供应商自己已经资金紧张才做保理,兜底往往兜不住。风控前置永远优于追偿善后。

行动清单:正在做或准备做应收账款类融资的机构——①每笔业务留存买家对账确认的当面签署件;②核验签署人职务权限并留痕;③发票与物流、验收单据交叉核对,作废票一律剔除;④合同里明确约定付款账户变更的书面确认流程。四步做完,您的应收账款才真正「看得见摸得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74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11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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