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布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组团索赔;董事会上拍板的违规操作让合作方损失几百万,对方律师函直接把董事长列成共同被告——受害人的第一反应是「公司赔」,第二反应才是「拍板的人要不要赔」。搜「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多半是这两种人:找不准被告的受害人,和担心个人掏钱的董事。2026 年写的这篇,把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逐句讲透,再配上内部追责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把「公司赔」和「董事赔」的关系一次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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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归公司,这是法人制度的常规。
  • 董事个人也跑不掉: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也」,公司照赔,董事个人另外赔,不是替公司垫付。
  • 「他人」是公司之外的人:包括股东之外的债权人、消费者、合作方等外部受害人;公司内部损失走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路径,两条线别混。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二、要件拆解:让董事个人掏钱要对上的要件

要件条文要求举证要点
职务行为损害由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决议记录、签批文件、对外签署文件、会议纪要锁定决策链条
外部损害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害事实与因果:合同损失、侵权损害、行政处罚引发的民事赔偿等
公司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再论证公司过错,职务行为归属本身即触发
主观要件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违规仍拍板=故意;对明显风险不作任何审查=重大过失;一般轻微过失不到追责个人的程度
责任形态公司赔偿与董事个人赔偿并行受害人可一并主张;公司赔后能否向董事追偿按内部规则另行处理

三、这条改了什么:从「找公司」到「找对人」

旧公司法只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坑了外人,受害人只能告公司——公司赔不赔得起是另一回事,拍板的董事个人稳坐钓鱼台。新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补上了这一环,法理上叫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让真正做决定的人对自己的决定负个人责任,倒逼决策审慎。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唯一的过滤网。故意好理解:明知虚假还让发、明知违规仍签字。重大过失看的是「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把尺:重大合同不看法务意见、明显超授权的指令照发、财务预警三连仍推进付款——普通管理者一眼能看出的坑他没看见,就算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触发个人责任,立法给正常商业决策留了容错空间,防止董事因为怕担责而集体躺平。

两个责任的坐标要分清。第一百八十八条管「对公司」:决策失误坑了公司自己的利益,公司(或股东通过代表诉讼)向董事追偿;第一百九十一条管「对他人」:职务行为伤了公司之外的人,受害人直接索赔。一笔损害常常两头都有——违规担保坑了公司也坑了债权人,公司依一百八十八条追董事,债权人依一百九十一条追董事,两条路并行不悖。

四、高频追问:适用中的具体问题

问:第一百九十一条里的「他人」包括公司股东吗?「他人」指公司之外的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一般不属于本条的「他人」——股东因董监高行为受损的,走股东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的既有体系。但股东同时是外部债权人、交易相对人的场合(比如以个人名义与公司做买卖),其外部人身份下的损害可以适用本条,身份按法律关系判断,不按股权身份一刀切。

问:公司赔了受害人之后,能不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全额追偿?公司对内追偿走的是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逻辑: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公司对外赔偿的支出,本质上是公司因董事过错遭受的损失,过错董事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担责;全额还是部分,看过错程度与公司自身的管理失守程度。第191条处理的是对外关系,对内追偿要另按内部责任规则走,两条线别混在一个请求里。

问:董事主张「这是董事会集体决议,要错大家一起错」,有用吗?部分有用。集体决策本身是治理正当程序,投赞成票但已尽合理审查的董事,责任会显著减轻;投反对票且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未出席也未委托出席的董事,责任认定又要另看其是否知情、能否阻止。真正躲不掉的是提案人、明知违规仍推动表决的人,以及手握信息却故意误导同僚的发起者——「集体」不是铁板一块,按每个人的行为与角色切分。

问:行政机关已对公司罚款,受害人还能按第191条索赔吗?能。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处罚解决的是公司对国家的责任,赔偿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损失;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还是民事诉讼里现成且有力的证据。受害人要补足的只剩损失数额与因果关系。

问:已离职的董事、高管,对任职期间的职务损害还能被追吗?能。责任成立看行为发生时的身份与过错,离职不影响追责;时效按一般规则自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对新东家来说,招聘高管时关注其在原单位经手的重大事项有无争议,是必要的背调动作;对离任者来说,任内的程序记录同样是离职后的护身符。

问:这条只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普通员工致人损害怎么办?监事不在第191条列举之内,其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的,按民法典用人单位责任的框架由公司对外承担,内部责任再按第188条追究;普通员工的职务侵权同样走用人单位责任。第191条的立法选择是把个人责任集中在真正掌握决策权的董事与高管身上,责任半径与权力半径一致。

问:新旧法对比,这条是全新增加的吗?对,第191条是2023年修订的新增条款。旧公司法只有董事对公司损害的赔偿(对应现在的第188条),董事致公司之外的人损害的,受害人只能告公司,公司赔不起就悬空——「穷庙富方丈」的怪象与此有关。新法把董事个人的对外责任写成明文,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连带责任(第192条)构成三层责任网:对公司、对第三人、对被指使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多了「把做决定的人拉进被告席」的法律依据;对董事来说,权力与责任的天平在新法里重新配平。

问:受害人主张重大过失时,法院通常看哪些具体信号?高频出现的几类:决策前没有任何书面尽调或专业意见(法律、财务、评估全空白);对明示的风险提示(律师意见书、审计保留意见、对方信用预警)置之不理;交易结构明显异常(定价畸高畸低、资金流向不正常、绕开常规审批)仍签字推动;以及同类事项一贯不按程序办的模式性证据。单一信号未必构成重大过失,两个以上信号叠加、且一个通常水平的管理者不可能忽略的,认定概率就很高了——这也是被告一方做防御时逐项排查的自查清单。

问: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能不能预先免除董事的这项责任?不能。责任规则是法律对交易第三人的保障,属于强制性规范——章程写「董事对公司外部的损害一律不担责」这类免责条款,对外不发生效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不受影响;公司内部的责任分担与补偿安排(比如董事责任险、补偿协议)只能在内部关系里起作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董事责任险在新法实施后投保率上升:责任写进了法律,风险管理就得用市场工具来配。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公司赔了钱,受害人就不能再找董事」。条文用的是「也应当承担」——公司责任与董事个人责任并存,不是先后关系;受害人可以只告公司,也可以把董事一并列为被告。
  • 误区二:「重大过失随便套,签字就要赔」。过滤网就是防滥用的:决策走了正常程序、尽调做足、异议留痕的董事,即便公司最终担责,个人责任也很难成立;原告主张重大过失要拿实据。
  • 误区三:「我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的字与我无关」。本条管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与谁挂法代无关;分管财务的高管拍板违规付款,责任一样落到他头上。
  • 不适用:一般员工的职务侵权(按民法典用人单位责任处理);监事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第一百九十一条未列监事,内部责任仍走第一百八十八条);纯粹的商业风险亏损(没有损害他人,也无过错可言)。

六、实操建议:两类人的动作清单

受害人这边:先固定损害与职务行为的关联——决策文件、往来函件、对外承诺的落款;起诉时视赔偿能力把董事个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故意或重大过失,让判决先锁定公司责任、再看个人责任是否成立。

董事高管这边:三件事自保——重大决策坚持书面程序(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会议记录入档);有异议的把异议写进会议记录,这是免责的护身符;发现公司指令违规的,书面提示并留存,别用沉默换安稳。真到了被追责的关口,程序记录就是「我尽到合理注意」的证据。

站内《董事损害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要不要担责?》《公司对外担保没经股东会决议,担保还有效吗?越权担保的效力与赔偿》对相关争议的处理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新法把董事的个人责任从「对公司」延伸到「对他人」——公司照赔、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也赔;受害人多了一个被告,董事多了一道紧箍,解套的钥匙自始至终只有一把:决策走程序、异议留痕迹。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决策记录、损害事实与过错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