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辞职前两个月,把公司谈了大半年的大客户接到自己老婆名下的新公司签了约;董事发现自己弟弟的公司正合适接公司这单采购,直接拍板成交——这类事主搜「董事忠实勤勉义务」,想知道的不光是「他错没错」,更是「公司能拿回什么、他能不能辩解成合规」。2026 年写的这篇,把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定义条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商业机会条款合起来讲:义务的标尺是什么,越线的构成要件怎么数,两条法定例外什么时候救得了他。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忠实义务防「利冲」: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义务,不以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
- 勤勉义务有客观标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拿「我不是故意的」辩解不成立,标准是通常管理者的注意程度。
- 商业机会有两条出口: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决议通过,或者依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机会——走了出口就不是篡夺。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二、要件拆解:篡夺商业机会的认定表
| 要件 | 条文要求 | 举证要点 |
|---|---|---|
| 主体身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控人) | 任职文件、工商登记、实际参与决策的证据 |
| 职务便利 |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机会信息 | 该机会经由其职务接触:邮件、会议纪要、客户对接记录 |
| 机会归属 |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公司此前是否已投入洽谈资源、机会与公司经营范围的关联 |
| 为己或为人 | 为自己或者他人(近亲属、关联企业)谋取 | 合同签约主体的股权穿透、资金流向 |
| 无例外情形 | 未履行报告决议程序,且不属于公司不能利用 | 查董事会股东会记录有无报告痕迹;公司放弃机会有无正当理由 |
三、两个义务的分工与越线形态
忠实义务是「不能冲突」。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关键词是「采取措施避免」——义务不止于不动歪心思,还要求主动隔离:该回避的不参会、该披露的先披露、自己公司与公司做生意的走程序。自我交易(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接受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这类行为,在第一百八十一条的禁止清单里逐项可查,本质都是把职权变成了给自己输送利益的管道。
勤勉义务是「不能失职」。它不问动机,只问水准:同样的事实,一个通常水平的管理者会不会签字、会不会尽调、会不会追问?重大投资不看报表就拍板、明知对方失信仍放款、长期不管应收账款坐坏账坐大,这些「没坏心但没脑子」的行为,落进勤勉义务的射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第一百八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机会条款是两者最锋利的结合部。机会本属公司,被董事截走给自家企业,忠实义务被违反;公司事后能不能追,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两条例外有没有被用上。注意第一条例外是「报告+决议」双要件:只报告、没决议,或者只跟个别董事打过招呼,都不构成合规出口;第二条例外的「公司不能利用」,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上的依据,公司单纯「嫌利润薄不想做」不当然算。
四、高频追问:追责路上的具体问题
问:公司「属于它的商业机会」怎么判断?机会只是潜在意向也算吗?实务把握三层:机会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公司已有实质接触或投入(谈判记录、报价、方案)、董事因职务而知悉该机会。潜在意向不要求到合同阶段,但要有证据显示公司「正在路上」;纯粹行业风口层面的泛泛信息,谁都可以用,不算公司的机会。争议案件的胜负手往往就在公司投入程度的证据上。
问:报告了但董事会没通过,董事还能自己做这个机会吗?不能。被拒绝的商业机会仍是公司的机会,决议否决意味着公司决定保留,董事转头自营照样构成篡夺——「报告」不是通知备案,报告之后要等决议结果。相反方向也成立:董事报告后董事会拖延不议,董事不能以「公司不作为」为由自行处理,稳妥做法是催促形成书面决议,把程序的每个环节落在纸上。
问: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公司能主张「归入」还是只能要赔偿?归入权和赔偿请求权是两条并行的救济。归入权打的是「他因此挣到的钱」——把违规所得收归公司,举证围绕所得数额;赔偿请求权打的是「公司因此亏掉的钱」——损失与因果。两条可以择一主张,也可并用,公司按能证明的数额选择组合,实务中归入权的举证相对容易(查收入流水),赔偿的因果链更难。
问:勤勉义务的赔偿怎么量化?决策失误亏了一个亿,董事赔一个亿吗?不是直接照单全收。赔偿以「违反注意义务与损失之间的因果」为限,还要考虑决策当时的信息条件与商业判断的空间——基于充分尽调作出的错误决策,与不做任何调查的盲签,责任天差地别。实务中法院会按过错程度、多因一果的参与度划分比例,董事的异议记录、反对票是切割责任的关键证据。
问: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把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也拉进来,这条线怎么用?这是新法的重要扩展:不挂董事名但实际管事的大股东,同样背忠实勤勉义务。公司与「幕后董事长」的追责案件里,先评他是否构成「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日常经营决策、人事资金的实际操控),构成的直接套用第一、二款追究,无需绕道——这条与影子董事的连带责任规则配合,把掌权者的责任网收拢了。
问:高管里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也在义务主体里吗?在。「高级管理人员」按章程与公司任职文件确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及章程列明的其他人员都在内;判断标准看职责而非头衔——实际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即便名册上叫「总监」「顾问」,也可能被认定为高管。
问:新法的忠实勤勉条款比旧法强在哪?追责时差别有多大?旧法把忠实义务写成五项禁止的列举式规定(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开个人账户存公司资金等),勤勉义务甚至没有定义,实务里要借用侵权和信义义务的一般法理拼装。新法两步到位:第180条给出可操作的义务定义——「避免利益冲突」的忠实与「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勤勉,第181条再保留禁止清单作兜底。差别在裁判说理的成本:原告不再需要论证「为什么这算违反义务」,只需把事实往两个定义上对;「合理注意」的客观标尺也让勤勉义务从几乎无法执行变成有牙的条款。对做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决策留痕的价值空前提高——程序记录既是追责工具,也是免责凭证。
问:公司发现董事违规后,是先内部处理还是先起诉?程序怎么排最优?先固定证据再决定路径:调取决议记录、财务凭证、通讯记录这一步必须在打草惊蛇之前完成。路径选择看目标——想要回钱,优先公司层面主张归入与赔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起诉);董事由控股股东把持、公司不会动的,股东走代表诉讼;行为涉嫌侵占、挪用的,先刑事报案,刑民交叉案件里刑事查控往往更快锁定资产。无论哪条路,证据固定都排在第一步,程序选择只是钱怎么回来的路线问题。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他没拿回扣,只是介绍了生意,不算违规」。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同样在禁止之列,介绍给近亲属、关联企业照样构成篡夺;是否收取好处只影响赔偿数额的裁量,不影响定性。
- 误区二:「辞职之后做的不算」。判断锚点是机会形成与职务接触的时间——任职期间接触、离职后签约的,仍可能构成篡夺;纯粹离职后靠自己新开发的机会不受本条约束。
- 误区三:「公司追责只能要他赔钱」。公司的武器有一整套:归入收入、赔偿损失、董事会解聘,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的另走刑责;股东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提起代表诉讼,不必等公司自己动手。
- 不适用:股东(非董事、非实控人)另起炉灶与公司竞争的一般商业行为,走公司法其他规则处理;员工层面的竞业限制纠纷,按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路径解决。
六、实操建议:公司自查的三步固定证据
- 先固定机会归属:整理机会接触的邮件、会议记录、报价文件,证明机会在任职期间已与公司经营建立关联;
- 穿透签约主体:查对方主体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锁定与涉事董事的关联关系,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工商内档;
- 查程序痕迹:调取同期董事会、股东会记录,确认有没有报告与决议——两条例外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边,但公司先堵死「走过程序」的抗辩,胜诉就稳了。
站内《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怎么追责?》《董监高自己开同业公司抢生意怎么办?竞业禁止与归入权》《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怎么维权?》对追责路径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新法把忠实勤勉写成了两条硬标尺——避免利益冲突、尽到通常管理者的合理注意;截走公司生意想脱身,只有「报告+决议」和「公司确实用不了」两条法定出口,别的解释都过不了要件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任职文件、交易记录与公司决议程序,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