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须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关联担保另有强制程序。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判断一笔公司担保能不能捆住公司,只有两步:第一步看有没有决议、决议是不是有权机关作的;第二步看相对人是不是善意。两步都过,担保对公司生效;任何一步不过,就进入越权担保的赔偿计算。

一、先看章程:谁有权决议、能担保多少。 第1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这一款同时解决两个前置问题——决议机关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担保额度有没有上限。章程没写清楚的,实务中倾向于按股东会兜底,因为对外担保属重大事项,董事会的概括授权难以对抗公司。

二、关联担保的强制程序。 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5条第二款、第三款)。三个易错点:只开董事会即属越权;回避的不止被担保股东本人,还包括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表决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是全体股东。

三、相对人须善意,善意的内容是「已作合理审查」。 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认定为善意,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合理审查是形式审查——有没有决议、决议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签字与章程是否对得上、金额是否超限。相对人没有核验股东签名真伪的义务,但连决议都没索取,很难主张自己善意。

四、三种情形下无须决议。 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前两项看主体身份,第三项看股东签字比例。但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第二项、第三项——上市公司只能用公开披露说话。

五、上市公司以公开披露为准。 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约,担保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订约,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则还及于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一般对外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上市公司担保
决议机关章程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均可必须股东会,仅有董事会决议不足以对抗董事会或股东会,须已公开披露
表决要求按章程或议事规则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按章程与交易所规则
关联方回避一般不涉及被担保股东、受实控人支配的股东均须回避关联方回避并披露
相对人审查对象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回避情况公开披露的决议信息
无决议或未披露的后果越权担保,看相对人是否善意越权担保,善意认定更严未依披露信息订约,不承担担保或赔偿责任

分水岭在「谁是被担保人」和「相对人手里有什么」。被担保人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程序要求陡增:股东会专属、关联股东回避、其他股东过半数,三样缺一即属越权。被担保人是无关联第三方时,董事会决议通常就够,但要看章程有没有限额。被担保方涉及上市公司时,判断标准换成公开披露,相对人没看公告就签约,风险自负。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边界: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等于公司一分不赔。按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7条,相对人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过错的,仍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真正决定赔付金额的,是双方过错的比例,而不是合同效力的标签。对外投资则适用第14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法律规定不得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的,从其规定——投资与担保在程序上同源,法律后果不同。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只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决议,担保一定无效吗? 答:不一定,但公司可以不认。担保对公司是否生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对决议作过合理审查,而不是取决于有没有公章。相对人能证明审查过决议的,担保对公司生效;不能证明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问:相对人怎样才算尽到合理审查?要留哪些材料? 答:保留决议原件或复印件、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签字页与参会人员名单,核对决议机关是否与章程一致、金额是否超限、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这是形式审查,不要求验签,但要求「看过」。材料缺失,事后很难补证善意。

问:公司为股东担保,该股东自己能投票吗? 答:不能。第15条第三款明确被担保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均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属于越权担保。

问: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就一分钱不赔吗? 答:不是。按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要区分过错: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对不能清偿部分全赔;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不赔。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的,上限是三分之一。

问:跟上市公司做担保业务,看什么? 答:只看公开披露。相对人依据公开披露的、决议已通过的信息签约,担保对上市公司生效;没看公告就签约,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控股子公司若已公开披露,同样适用这一规则。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决议效力的认定、相对人善意的举证与无效后的过错分担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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