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是海商法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只有六条;海上拖航合同是第七章,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共十条。两章条文都不多,但碰撞那六条几乎每一条都是硬规则,尤其是第一百七十八条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成两套责任形态,这一点是全章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

搜「船舶碰撞」的人,问的多是几句很急的话:两条船撞了责任怎么分、双方都有错是不是各赔一半、撞伤了码头工人谁赔、没撞上但浪把别人的船掀翻了要不要赔、船长看到对方船沉了有没有救人义务、拖航途中被拖的船撞了码头谁负责。

这一篇讲清四件事:拖航合同的两项免责与港区拖轮排除、拖轮拖驳船运货视为运输的规则、碰撞责任的三档分配、财产按比例与人身连带的区别。最后说明哪些问题本篇不涉及。

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拖航合同定义(第一百六十四条):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本章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 书面形式(第一百六十五条):海上拖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双方各自的起拖前义务(第一百六十六条):承拖方要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供应品;被拖方要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使其处于适拖状态、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
  • 起拖前不可抗力解除退费(第一百六十七条);起拖后解除按实际完成部分计费(第一百六十八条)。
  • 不能拖到目的地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九条):可在目的地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锚泊地移交,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第一百七十条)。
  • 拖航责任是过错责任,且有两项免责(第一百七十一条):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错;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错。
  • 拖航免责条款是任意性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本条仅在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重的责任。
  • 对第三人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承拖方或者被拖方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按比例追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拖轮拖驳船运货视为海上货物运输(第一百七十三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条防止以拖航合同规避承运人责任。
  • 碰撞定义(第一百七十四条):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碰撞,也适用本章。
  • 碰撞后的两项义务(第一百七十五条):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施救;尽可能将本船船名、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 碰撞责任三档(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无法查明的原因,互不赔偿;一船过错,过错船全责;互有过错,按过错程度比例,相当或者无法判定的平均承担。
  • 财产按比例、人身连带(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按比例赔,对第三人财产损失各船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比例部分可以追偿。
  • 间接碰撞适用本章(第一百七十九条):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未实际接触但使其他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规定。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过错造成的,各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错;
  •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错。
  •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 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碰撞,适用本章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错的,各船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程度相当或者过错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互有过错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 互有过错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船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船舶追偿。

二、拖航:港区拖轮被排除在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给拖航合同下了定义,第二款紧接着做了一个重要排除: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为什么排除港区拖轮。 港区内的拖轮服务是协助大船靠离泊的辅助作业,作业时间短、距离近、由港口统一调度,与跨海域的长距离拖带在风险结构、责任分配、保险安排上完全不同。这类服务一般按港口作业规则和港口服务合同处理,不适用海商法的拖航章。

界限在哪里。 港区内是指港口水域范围内,包括进港航道、锚地、泊位周边。拖轮把大船从锚地拖进泊位,属于港区拖轮服务;拖轮把一座钻井平台从青岛拖到南海,属于海上拖航。实务中的争点常在「港口水域」的边界,比如在港口外锚地作业算不算港区,要看具体的港口水域划定。

起拖前双方各自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把义务分成两半。

承拖方一侧:起拖前和起拖当时,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注意「适拖」是拖航特有的要求,不仅拖轮自己能跑,还要具备拖带能力(拖缆、拖钩、绞车符合要求)。

被拖方一侧: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其处于适拖状态,如实说明被拖物情况,按规定提供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和有关文件。被拖物可能是一条失去动力的船、一座平台、一个浮船坞,适拖状态包括结构强度、水密性、稳性、拖点强度。适拖证书是证明文件,没有证书往往被认定未尽义务。

解除与费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拖航费已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

第一百六十八条:起拖后因同类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拖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拖航部分确定。

两条的区别在费用处理:起拖前全额退,起拖后按完成比例算。

不能拖到目的地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这一条与货物运输的第九十九条同构,都是「邻近安全地点交付视为履行」。区别在于拖航章还允许「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给了船长更大的选择权。

留置权。 第一百七十条: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享有留置权。留置的对象是被拖物,不是拖轮。

三、拖航责任:两项免责与它的任意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拖航章的核心,分三款。

第一款,过错责任加比例分担。 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过错造成的,过错方赔偿;由双方过错造成的,各方按过错程度比例承担。

第二款,承拖方的两项免责。 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错;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错。

第一项就是拖航领域的航海过失免责。注意它的范围: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不包括管理被拖物。拖轮在拖带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被拖物撞上码头,属于第一项,可以免责;承拖方对被拖物的绑扎、系固安排失误,不属于第一项。

第二项是救助免责。拖轮在拖带途中顺便救助遇险船舶,因救助操作导致被拖物受损,承拖方可以免责。

第三款是这两款的适用条件: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这一款的性质要看清。它不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意思,而是说第一百七十一条整体是缺省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可以约定承拖方承担更重的责任(比如取消两项免责),也可以约定更具体的责任分配。

这与货物运输的第五十二条不同:货物运输的免责事由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扩大(第四十五条明确降低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拖航的免责可以通过约定调整,反映的是拖航作业双方多为专业主体、议价能力对等。

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这一条的实务意义:第三人(比如被撞的码头、被撞的渔船)可以任选承拖方或者被拖方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内部怎么分,按他们之间的合同或者过错比例处理,不影响对外连带。

四、第一百七十三条:拖轮拖驳船运货视为运输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但它是防止规避责任的关键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因为拖带驳船运货,形式上用的是拖航合同,实质上是货物运输。如果不作这一条规定,承运人就可以用「拖航合同」的名义规避第四章的承运人责任: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免责限制、赔偿限额、提单规则全部绕开,货主拿着提单却找不到承运人责任的法律依据。

适用的三个条件。 一是拖轮所有人拖带;二是驳船属于拖轮所有人所有或者经营;三是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三个条件都满足,才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不满足条件的后果。 如果驳船不属于拖轮所有人(比如货主自己的驳船,委托拖轮拖带),不适用本条,仍按拖航合同处理。如果拖轮所有人只是拖带自己的空驳船调遣,没有载运货物,也不适用。

实务中的判断。 关键看谁是承运人、谁签发单证、谁收取运费。拖轮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货主委托、签发提单或者运单、收取全程运费,即使合同名称写的是「拖航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

五、碰撞:定义与两项法定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把碰撞定义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三个要素。 一是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二是发生接触;三是造成损害。三个都满足,才是本章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第二款的扩张。 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发生碰撞,也适用本章。这一款把碰撞对象从「船舶与船舶」扩展到「船舶与非军用非政府公务的船艇」,比如商船撞了渔船、撞了游艇、撞了水上摩托。反过来,撞了军舰、海警船、公务船,不适用本章,按国家赔偿或者特别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两项法定义务。

第一项是施救义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应当尽力施救。

注意限定条件: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如果本船也快要沉了,船长先救本船人员,不构成违反义务。但如果本船安全,只是嫌麻烦、赶时间不救,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

第二项是通知义务: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这一项是「尽可能」,因为碰撞后可能通讯中断、对方船已沉没。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能追责、能索赔、能报告主管机关。

这两项义务的意义。 它们不直接产生赔偿责任,但违反会影响责任认定:不施救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由违反方承担;不通知导致对方无法查明肇事船,可能被推定为过错方。

六、碰撞责任三档:不可抗力、单方、双方

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把碰撞责任分成三档。

第一档,互不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归入这一档: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

第三种情形最值得注意:无法查明。两条船撞了,双方都说不清怎么回事,证据也不足以判断谁的过错,结果是谁也不用赔。这一规则对受害方不利,所以碰撞案件里举证至关重要(航海日志、VDR 记录、AIS 轨迹、雷达记录、船员陈述)。

第二档,单方过错全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由于一船的过错造成的,由有过错的船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档,双方过错按比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互有过错的,各船按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过错程度相当或者过错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承担。

注意这里的「无法判定」与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无法查明」不同:前者已经确定双方都有过错,只是比例查不清,所以各半;后者连有没有过错都查不清,所以互不赔偿。

七、财产按比例、人身连带:全章最关键的一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把损失分成两类,适用两套责任形态。

第二款,财产损失按比例。 互有过错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这里的「不超过其比例」是关键:受害的第三人(比如被撞的码头、被撞的渔船)只能向每条船分别主张该船应承担的份额,不能要求任何一条船赔全部。所以第三人要分别起诉两条船,拿到两份按比例的判决。

第三款,人身伤亡连带。 互有过错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船支付的赔偿超过其比例的部分,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船舶追偿。

这一条改变了受害人的处境: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任选一条船主张全部赔偿,不必分别起诉。赔完的那条船再向另一条船追偿超出自己比例的部分。

为什么这样设计。 因为人身权益的保护优先于财产权益。财产损失让受害人按比例分头追偿,虽然麻烦但不会影响基本生活;人身伤亡如果也让受害人分头追偿,可能出现一条船无力赔付导致受害人拿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况。

实务中的策略差异。 代理财产损失索赔,要把两条船都列为被告,按比例主张;代理人身伤亡索赔,可以选择资力较强的一条船主张全部,由它去追偿。这个差别对能否实际拿到赔偿影响很大。

这个规则与拖航连带责任的关系。 第一百七十二条拖航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论财产还是人身;第一百七十八条碰撞对第三人财产按比例、对人身连带。两者不同,因为拖航是合同关系下的共同作业,碰撞是侵权关系下的双方过错,立法选择不同。

八、间接碰撞:没撞上也要赔

第一百七十九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这一条把「无接触」的损害也纳入碰撞章。典型情形是浪损:一条船高速航行掀起大浪,旁边的渔船被浪打翻,两船没有接触,但渔船受损、人员落水。按第一百七十九条,适用碰撞章的规则处理。

适用的两个条件。 一是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二是造成其他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

为什么扩张。 因为这类损害的因果结构与实际碰撞相同,都是航行操作不当导致他人受损;如果只按一般侵权处理,会绕开碰撞章的责任分配规则(比如按比例、责任限制),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处理。

实务中的举证难点。 没有接触就没有碰撞痕迹,要靠 AIS 轨迹、雷达记录、目击证言、受损船舶的损伤特征(比如船体上部受损、甲板货物被冲走)来证明因果关系。这类案件的举证难度高于实际碰撞。

九、对照表:碰撞与拖航责任分配要件

判断要件船舶碰撞海上拖航
法条依据要件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要件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不含港区内拖轮服务
构成要件接触加损害,或者操纵不当不遵守规章致损(间接碰撞)拖轮拖带被拖物,承拖方收费
归责原则要件过错责任,分三档:不可抗力互不赔、单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按比例过错责任加两项免责:驾驶管理拖轮过错、救助人命财产过错
免责要件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无法查明两项法定免责,且可通过合同约定调整
与合同关系要件侵权关系,不依赖合同合同关系,缺省规则可约定变更
对第三人财产要件各船按过错比例承担,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拖方与被拖方连带,内部按比例追偿
对第三人人身要件连带赔偿责任,超过比例部分可追偿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按比例追偿
举证责任要件主张方证明对方过错与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则互不赔主张方证明过错;承拖方主张免责需举证
特别规则要件施救义务、通知义务、间接碰撞适用本章拖轮拖自有驳船运货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篇只讲第七章与第八章。 海难救助(第九章)、共同海损(第十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一章)、船舶油污(第十二章)各有专篇。碰撞造成的损失最终能赔多少,还要受责任限制章约束。

第二,20 总吨以下小型船艇不适用。 这类船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其碰撞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

第三,港区内拖轮服务不适用拖航章。 这类作业按港口作业规则和港口服务合同处理,责任分配另有依据。

第四,撞军舰、政府公务船不适用碰撞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把适用对象限定为「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撞军用船舶、海警船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五,本篇不给碰撞责任比例的具体判断标准。 过错比例的认定要看航行规则、避碰规则、瞭望是否充分、航速是否适当、号灯号型是否显示、VDR 与 AIS 记录,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由审理法院结合证据判断。

第六,本文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具体计算。 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方可以依第十一章申请责任限制,具体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档计算,另有专篇。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为准,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碰撞过错比例的认定属于事实问题,以个案证据与审理法院判断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