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一、案情速览
2020年11月21日,南京华某船务公司所有的「华某洲」轮(2986总吨,从事国内沿海运输)与新加坡籍「某春」轮(27800总吨,新加坡至广州南沙航次)在珠江口碰撞。华某船务公司按交通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申请按赔偿限额5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91081特别提款权)。
广州海事局和新加坡万某航运公司提出异议:同一事故中的对方船舶是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大船,华某洲轮应「就高不就低」,同样按该条计算,基金应为582162特别提款权。广州海事法院2021年4月2日裁定准许设立基金,但数额按582162特别提款权确定。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规则一句话:同一事故的当事船舶里,只要有一艘按《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300总吨以上远洋船舶标准)或《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计算限额,其他沿海运输、作业船舶就不能再按第四条的50%优惠计算,而应适用同样标准——「就高不就低」,目的是对同一事故各方平等保护。
本案「某春」轮是300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无论它有没有申请设立基金或主张责任限制,华某洲轮的限额都要按吨位正常计算,不能享受50%折扣。所以基金数额直接翻倍。
三、赵律师点评
内河沿海船东别想当然套用50%限额
跑沿海、长江的中小船东容易记住《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50%优惠,但很多人不知道第五条的「就高不就低」会把它掀翻:一旦和外轮或大船相撞,限额按大船的标准算。投保时按正确限额估算责任风险,别按50%配置保额,出了事缺口就是自己的。
碰撞事故里,基金数额在第一时间就要算对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限时动作,数额算错会被异议、被推翻重来,耽误的是整个分配进程。船东的航运法务或者保险经纪人应该把「对方船型吨位—限额标准」这套核对动作做成清单。
「无论对方是否主张限制,都同等适用」的公平逻辑
这个规则的底层是平等保护:一次事故里,一方的赔偿上限按远洋标准、另一方打五折,分配就失衡了。理解了这一点,实操里就不会抱侥幸——对方船大,您就别指望打折。
跑沿海运输的船东,把本案的规则抄进风险管理清单:碰上300总吨以上的大船,按全额定限额,保额也照这个口径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某船务公司)所有的“华某洲”轮为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的海船(2986总吨)。2020年11月21日,“华某洲”轮与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加坡籍“某春”轮(27800总吨)在珠江口32锚地水域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船部分损害,“某春”轮船载集装箱及货物部分落水。
2020年12月28日,南京华某船务公司就“华某洲”轮与“某春”轮的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依照《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设立291081特别提款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广州海事局、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对南京华某船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未提出异议,但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事故的当事船舶之一“某春”轮为新加坡籍船舶,事故航次为新加坡至中国广州南沙港,根据《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华某洲”轮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不能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关于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的规定,故南京华某船务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应当设定为582162特别提款权及相应利息。广州海事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粤72民特5号民事裁定:一、准许申请人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582162特别提款权及利息;
三、申请人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争议焦点为:“华某洲”轮设立基金的数额是否应当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50%计算。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责任主体依法对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等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对总吨位300吨以上远洋运输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计算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不同吨位适用不同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于1993年11月印发《责任限额规定》,对不满300总吨远洋运输船舶的赔偿限额计算标准作出规定,并在第四条规定了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沿海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按照远洋运输船舶责任限额的50%计算的特别规则。
同时,对于在同一事故中既有远洋运输船舶,又有沿海运输或作业船舶的,《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规定:“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该条规定实际确立了“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旨在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据此,只要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系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责任限额的船舶,无论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该事故中其他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当事船舶也应当按照吨位适用同样的规定计算海事赔偿限额,不能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关于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的规定。
本案中,案涉海事事故为“华某洲”轮与“某春”轮发生碰撞。“华某洲”轮为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的海船,“某春”轮为新加坡籍船舶,且事故航次为新加坡至中国广州南沙港。“某春”轮为300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属于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的船舶。无论“某春”轮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华某洲”轮的海事赔偿限额均应当按照其吨位计算,不能按照赔偿限额的50%计算。据此,由于“华某洲”轮为300总吨以上的船舶,故“华某洲”轮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与“某春”轮同样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对于广州海事局和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提出的南京华某船务公司无权依照《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计算责任限额的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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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72民特5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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