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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浙72民初314号宁波海事法院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一审 · 2024-02-07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艘外轮在马六甲海峡撞了:一艘巴拿马籍油轮追越时舵机故障,撞上一艘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

两家船东都在马绍尔群岛注册。原告在宁波舟山港扣船,然后在宁波海事法院起诉。

庭审中双方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法院:选择有效,按中国法判。指导案例236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碰撞。同年十二月,环某船舶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油轮,并于二〇二三年一月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五千八百一十万余元及利息;对方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三千八百一十一万余元及利息,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宁波海事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判决:油轮方赔偿集装箱轮方损失三千七百一十八万余元;集装箱轮方赔偿油轮方损失三百零九万余元;两项相抵,油轮方赔偿三千四百零八万余元及利息,并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四千五百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已主动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法院根据申请扣押船舶,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后可以向采取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准据法,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海商法作为特别法未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对于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适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故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不属于选择无效的情形。本案双方均系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两船船籍国分别为巴拿马和利比里亚,庭审中双方一致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应当认定该选择有效。

三、赵律师点评

扣船之后,为什么能在扣船地起诉

海事案件有个特别的管辖规则:为保全海事请求而扣船后,如果纠纷还没进入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可以向采取保全的海事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在宁波舟山港扣了正在维修的油轮,随后在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管辖由此确立。这条规则对实务很有价值——扣船地往往是最方便取证、最方便执行的地方,抓住扣船时机,等于抓住了管辖与执行的双重便利。

涉外案件的准据法,优先看当事人选没选

碰撞发生在马六甲海峡,按「侵权行为地」本该适用马来西亚法律;两家公司注册在马绍尔群岛,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未指向中国。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给了一条更优先的路径: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在庭审中一致选择中国法,法院据此认定选择有效。这提示涉外合同的谈判要点:争议解决条款里,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要一并写,别只写仲裁机构。

特别法没写,不等于不能选

被告可能提出的质疑是:海商法只写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没有写可以选择,所以选择无效。判决的回应是:海商法是特别法,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侵权责任的法律选择有明确规定,二者并不冲突,选择不属于无效情形。这个论证方法可以迁移到其他「特别法未规定、一般法有规定」的场合:先看一般法有没有授权,再看特别法有没有禁止。

判赔的结构:本诉、反诉、相抵

本案两船都有损失,双方各自起诉,法院合并审理后分别认定:油轮方赔三千七百一十八万余元,集装箱轮方赔三百零九万余元,两项相抵后净赔三千四百零八万余元。碰撞案件的责任比例,通常按过失程度与因果关系分配;本案油轮追越时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是主要原因。做这类案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自动识别记录、气象海况资料,是划分责任比例的核心证据。

给航运企业的三点提示

第一,扣船要及时:船舶在港维修、装卸的窗口很短,错过就要等下一港。第二,法律适用条款要前置:在租约、提单、保险合同中约定准据法与管辖,事故后不用再争。第三,证据固定要同步:事故后第一时间申请海事调查、做船损检验、保存航行数据,别等对方先做完检验。

涉外碰撞案,先解决三件事:船在哪里、法用哪国、证据在谁手里。三件定下来,责任比例才有得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2022年9月27日,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所属的“某风”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某船舶公司)所属的“某娅”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风”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2022年12月,环某船舶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某风”轮,并于2023年1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8824.77元及利息。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环某船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5057.62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3)浙7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一、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37182079.93元;二、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094472.96元;三、上述两项相抵,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34087606.97元及利息损失;四、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00元;五、驳回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天某财富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案系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环某船舶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扣押了“某风”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环某船舶公司据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海商法作为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并不属于选择无效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系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案涉两船船籍国分别为巴拿马和利比里亚。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提出本案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对当事人协议选择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应当认定本案原告、被告双方适用中国法律的选择有效。

案号:(2023)浙72民初314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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