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关税是海关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按《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目税率,以货物的计税价格乘适用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依据是 2024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关税法》,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构成要件
一、纳税人按「谁收谁发谁带」确定,跨境电商业态另有扣缴义务人。 《关税法》第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同条第二款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列为关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 2024 年新法相对旧条例的实质变化之一——旧条例只讲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新法把跨境电商的平台、物流、报关企业明确纳入扣缴链条。
二、税目税率全部走《进出口税则》,法定税率之外还有暂定与协定税率。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实务中真正的难点不是「税率是多少」,而是「该用哪一个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并存,适用顺序由原产地规则与贸易协定决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个人进境物品走简易征收,有免征额。 第五条: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进口货物征收。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合理自用」与「规定数额」是两个独立门槛,一个是性质判断、一个是金额判断,都不满足时才按货物征。
四、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运保费要加进去。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加上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成交价格加上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第二十九条),且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申报价偏低」是海关审核的高频事项,海关有权按法定方法调整,详见海关说你的申报价低了。
五、免征关税的情形是列举式的七项。 第三十二条列明: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七项之外不适用「惯例免征」,逐项对照,详见法定免征的七种情形。
六、征税事项争议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把「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划为复议前置范围;第二款明确,其他行政行为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这是关税争议与企业普通税务争议在程序上的最大不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一条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 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区别,在「谁征、征什么」。 关税由海关征收,针对进出境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但性质上仍是内税。进口一件应税消费品,三税并存且计算有严格顺序:先关税,再消费税,最后增值税——顺序颠倒税额必错,完整算法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
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区别,在「税种独立」。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独立税种,与货物关税不是一回事;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虽然由海关收,但属于代征而非关税本身。报关单上多项税额并列,看清楚每一栏是什么税。
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区别,在「依据不同」。 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适用按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类措施税率高、期限明确、有复审程序,与《税则》里的常规税率不是一个体系。
实操指引
第一,归类错是最大的风险源,先确认商品编码。 关税税额由「归类→原产地→计税价格」三个变量决定,归类错一位,税率可能差几十个百分点。企业应在申报前取得预裁定或者借助专业归类意见,尤其是新产品、多功能产品、成套设备。
第二,原产地规则要主动用,能省的钱别放弃。 第十一条: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符合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税率,但需要有效原产地证书与完整的成本、工序资料。
第三,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缓税有代价。 逾期缴纳关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担保放行不等于免税,只是把缴税时点推后,担保期内仍要完成缴税。完整规则见关税缴纳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
第四,海关有三年确认期,账要留够。 第四十五条: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确认后需要补缴而未按期补缴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的,同样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第四十六条)。所以报关单、合同、发票、付汇凭证至少要保存三年以上。
第五,不服海关的税额认定,先复议不能直接告。 对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第六十六条)。跳过复议直接起诉会被裁定不予立案,程序路径见对海关的税额不服。
第六,新法与旧条例的衔接要留意。 《关税法》2024 年 12 月 1 日施行后,原《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应废止,纳税人表述、扣缴义务人范围、税额确认程序、复议前置范围都有变化。跨 2024 年 12 月的业务,要按行为发生时点确定适用规范,衔接要点见关税法施行后的主要变化与衔接。
常见问题
个人从境外带东西回国,多少以内不用交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第五条第二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规定,且「合理自用」是独立限定——同一商品带几十件,即使总额没超,也可能被认定为非自用而按货物征税。
海淘、代购的包裹,谁交关税? 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纳税人(第三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则可能由平台、物流或报关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收件人不能以「不知道要交税」为由免责。
关税的追征期到底是几年? 一般情形下海关有权在缴税或放行之日起三年内确认应纳税额(第四十五条)、三年内追征少征漏征税款(第四十六条)。但对走私行为,追征税款与滞纳金不受三年限制(第四十七条),且海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可以申请先放行后缴税吗? 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办理。但担保不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停止滞纳金的计算风险——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仍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对商品归类有异议,能不能先按自己的归类申报? 不建议。归类争议会直接导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正确路径是申请预裁定或者按海关认定申报后再走复议程序。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关税的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协定税率适用、个人进境物品免征数额与减免税监管要求,均由《进出口税则》、国务院规定及海关总署公告细化,并随贸易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以海关现行规定与归类裁定为准。涉进出口业务、跨境电商与海关稽查应对时,建议事前咨询执业律师或专业报关顾问。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