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最高债权额和决算期该怎么约定——先给结论。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要记住两个词:「最高债权额」是担保的上限,超过部分保证人不再担;「决算期」也叫债权确定期间,只有这段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才被框进去。所以约定时这两项一定要写清楚:最高债权额写具体数字,决算期写明确起止。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有兜底规则——比如没约定决算期的,从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可以请求确定债权。另外,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下面分开讲。

一、最高额保证是什么

结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普通保证「一对一」:一笔借款、一个保证。但有些合作关系是持续的——比如供货、授信、循环借款,债权一笔接一笔地发生。每次都签保证合同太麻烦,于是有了「最高额保证」,一次约定、覆盖一段时间的多笔债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两个关键词,一定要背下来:

  • 「最高债权额」——保证人最多担到多少,这是个「封顶」;
  • 「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不是一笔一笔单独算,而是把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债权打包处理。

第二款还点明:最高额保证还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所以下面讲最高额抵押的规则,同样适用。

二、最高债权额和决算期,到底该怎么约定

结论:最高债权额是上限,决算期(一定期间)决定哪些债权进入范围。

要理解最高额保证,得先看它参照的「最高额抵押权」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对照着最高额保证来看:「最高债权额」是上限——无论这段期间发生多少债权,保证人只在最高债权额内担责,超出部分由债务人自己还;「一定期间」就是决算期——它决定哪些债权被纳入,起止都要约定;设立前的旧债也能转入——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也可纳入担保范围,这一点在最高额保证里同样参照适用。

给债权人的实务提示:约定时把「最高债权额」写成一个明确数字(别写「以实际发生为准」这种含糊表述),把「决算期」写成明确的起止时间(比如「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越具体越不容易扯皮。

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57号 · 案号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裁判规则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指导案例解决的是「最高额担保有好几份,贷款合同只列了其中一部分」的问题:只要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债权人又没有明示放弃担保权利,那么没有列明的那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要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给债权人的提示:不要因为合同里「没列全」就以为少了保障;给担保人的警示则是:签了最高额担保,就要把决算期内发生的债务考虑进去。

三、债权什么时候「确定」

结论:约定期间届满、满二年请求、新债权不可能发生、知道财产被查封、破产解散等六种情形,债权确定。

最高额保证的重要节点是「债权确定」——确定之后,进入这段期间的债权就固定下来,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就定了。什么时候确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可归成四类:到期(约定期间届满);兜底确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可请求确定);基础情况变化(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或知道、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主体出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解散)。

给担保人的提示:如果想尽快把责任「封口」,可以主动主张债权确定;给债权人的提示:要留意担保财产有没有被查封,一旦知道,就应及时处理、固定债权。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8-2-104-001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491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起算,自该笔主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由于主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以及最高额保证责任。当事人起诉主张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当事人确定的每笔主债务的履行之日起分别计算两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说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可以按每笔主债务分别起算:合同约定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单独起算的,按约定处理;如果主债务合同原本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又协议确定了履行期限以及最高额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张按确定的履行之日分别计算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键一句话:保证期间怎么算,取决于你签的合同怎么写——所以最高额保证合同里的「最高债权额」「决算期」「保证期间」条款,一定要看明白再签。

四、保证方式没约定清楚,会怎么样

结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点:保证方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条改动很大,一定要知道:

  • 保证方式只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没约定、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得先去追债务人,追不动了才能找保证人;
  • 这和「连带责任保证」差别很大——连带责任保证没有这个「先找债务人」的前置,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

给债权人的提示:想让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连带责任保证」,否则默认是一般保证,维权路径会更周折。给保证人的提示:看清自己签的是哪一种,风险差别很大。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并参照最高额抵押权规定;约定时要把最高债权额写成具体数字、把决算期写成明确起止;债权确定有约定期间届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自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请求确定、新债权不可能发生、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解散等情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相关内容还可参阅保证期间有多久、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与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