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渔业法》九十条逐条解读的第二篇,母篇总则与附则见 十八条一千四百三十二字:七章九十条,一次「人民法院」都没有。

第二章养殖业,十五条,一千三百七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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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回答的是一个人回乡包水面养鱼时会遇到的六个问题:能不能养、在哪养、要办什么证、苗种从哪来、水能不能排、鱼能不能卖。

六个问题,六组条文。合起来看,这一章的意思很清楚:养殖不再是「占一片水面就养」,而是一条从规划到销售的许可链。

一、十五条的骨架

条讲什么字数
§15鼓励什么(绿色生态、深远海、对外合作)91
§16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三区划定169
§17养殖证:谁发、四类优先、集体水面承包279
§18养殖争议:解决前不得破坏生产50
§19撤回养殖证的补偿85
§20生产基地与重要养殖水域保护38
§21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56
§22新品种审定、苗种生产许可证144
§23苗种销售运输检疫35
§24苗种进出口检疫、转基因安全评价87
§25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37
§26禁用饵料药物、质量安全82
§27养殖密度、尾水排放75
§28记录保存二年80
§29水生外来种备案64

最长的一条是第十七条,二百七十九字,因为里面塞了一个四项的优先安排清单。最短的是第二十三条,三十五个字,只管一件事:苗种销售运输要检疫。

二、第十六条:规划在前,证件在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 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等相衔接。
  • 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是制度: 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统一规划,确定可以养殖的水域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

第二款是编制与衔接: 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养殖区和限养区;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与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衔接。

第三款是禁止: 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不得养殖。

这三款的关系是倒着用的。养殖户通常先问「我这片水面能不能养」,答案不在第十七条(养殖证),在第十六条(规划)。

顺序是:先看规划图里这片水面被划成什么——养殖区,可以办证;限养区,可以办证但有附加条件(通常限品种、限密度、限规模);禁养区,办不了证,已经有证的也要退。

这里有一个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 很多人以为「我证都办下来了,规划再改也管不到我」。这个理解不对。规划的效力不是靠「证在先」抵抗的,而是靠第十九条的补偿机制解决的——规划调整导致证被撤回,政府给补偿,但养殖场该退还是得退。

三、第十七条:养殖证怎么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
  •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款。

第一款:谁能发证。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向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

注意两个细节:申请交渔业部门,发证是政府。这意味着渔业部门是审查机关,政府是决定机关。期限「合理确定」,法条没给年限——实践中各地不同,有五年、十年、十五年。

第二款:四类优先。 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四类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水域滩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四类是这一章最有温度的部分。 第一类是老养殖户——靠这片水面吃饭;第二类是转产渔民——捕捞转养殖,这正是第九条「转产转业渔民扶持」的落地;第三类是被规划调整赶走的养殖户——拆了你的塘,优先给你另找一片。

第四类是兜底。实践中还有一类人会用到它: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养殖水面的。

第三款:集体水面怎么办。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这一款把两种情形分开:

  • 国家所有的水面——走行政许可,办养殖证;
  • 集体所有的水面——走承包,签承包合同,按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办。

但实务中这两条线经常交叉。集体水面发包后,承包人要不要办养殖证?法条的答案是不要——第三款只说「承包」,没说要证。但第十六条的规划、第二十六条的用药、第二十七条的尾水、第二十八条的记录,一样管得着。

养殖证是行政许可,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两者不是一回事。 养殖证被撤回,承包合同还在;承包合同到期,养殖证也可能还在有效期内。这个错位是养殖纠纷里最常见的争点之一。

四、第十八条:有争议时,谁也不许动

法条依据

五十个字,一句话两层意思:发生争议按有关法律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这一条是「维持现状」条款。它的作用不是解决权属,而是防止在打官司期间一方把塘清了、把鱼捞了、把设备拆了,导致后面判决没法执行。

「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包括什么?清塘、毒塘、断水、断电、拆网箱、捞鱼,都算。真做了,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者行为保全。

五、第十九条:证被撤回,钱谁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两款。

第一款: 县级以上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这一条的技术含量在三个词上。

「公共利益」。 这四个字是启动补偿的前提。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收回养殖证,那不是第十九条的问题,是合同违约或者行政违法的问题。

「变更或者撤回」。 两种情形都赔。变更——比如原证允许养草鱼,规划调整后只能养滤食性鱼类,养殖结构变了,损失要赔。撤回——证直接收回,全赔。

「公平、合理」。 没有写「全部损失」,也没有写「直接损失」。这四个字留了解释空间。实务中通常按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在养水产品的市场价值、停产停业的合理期间损失来算,但「预期利润」一般不赔。

对比一下征收的逻辑:征收集体水域滩涂,走土地管理法;撤回养殖证,走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条路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土地征收有区片综合地价,撤回养殖证没有法定标准,只能个案谈。

这也是这一类纠纷最集中的地方:养殖户觉得「我一年能挣五十万,你只赔我二十万设施钱」,政府觉得「我按评估报告赔的」。

六、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苗种的四道关

法条依据

省级以上渔业部门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原种和优良品种。这是公益侧的事,养殖户不直接办手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 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新品种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 国家鼓励优良品种选育培育推广。

第二款: 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审定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款: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第三款是这一条的重点,也是养殖户最容易漏办的一个证。

「自育自用」四个字划出了豁免边界:自己繁育、自己养,不卖苗,不用办证。一旦卖苗——哪怕是卖给隔壁塘——就要办苗种生产许可证。

这条边界在实务中很容易被跨过。 一个养殖场自繁自养有余,把多余的苗卖给同行,收了钱,就从「自育自用」变成了「苗种生产」,没有证就是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

三十五个字: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检疫。

这一条的落点是「检疫」,不是「许可」。检疫由农业农村部门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办,跟苗种生产许可证是两套手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两款:

第一款: 苗种进出口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传出,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第二款: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转基因这一款是新增的。旧法第四十四条只讲「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要罚,没有转基因的专门规定。

七、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技术、投入品、尾水

法条依据

渔业部门要提供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这是政府义务,不是养殖户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这一条的落点在「国家禁止使用的」五个字上。哪些是禁用的?在农业农村部的禁用兽药清单、饲料添加剂目录里,不在这部法中。

违反这一条,罚则不在渔业法,第八十条明确转致:「依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也就是要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这是这部法的一个特点:管得住行为,罚不动的时候转出去。 全书至少有五处这样的转致条款(§79①、§80、§51③、§52①、§86)。转致的好处是不重复立法,坏处是当事人得同时翻几部法才知道自己面临什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
  •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三句话: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和规模,合理投饵投饲用药;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尾水这一句是新增的硬约束。旧法只在第三十六条笼统说「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没有把「养殖尾水」单拎出来。

「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什么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SC/T 9101)是行业标准,部分省份有地方标准(如江苏、浙江、福建)。标准适用哪一套,看地方规定。

尾水超标怎么罚?不在渔业法,第八十条转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罚你的可能是生态环境部门,不是渔政。

八、第二十八条:记录保存二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四类主体要记: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记录六项:亲本引种与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至少保存二年。

「单位」两个字要注意——个体养殖户不在这一条的义务主体里,但苗种生产者不论单位个人都要记。

不记的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年的期限不是随便定的。水产品从投苗到上市,养殖周期常见一至两年;出问题追溯,两年刚好覆盖一个完整周期。

九、第二十九条:外来种必须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一句话三层义务:备案(向县级渔业部门)、预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哪些算「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罗非鱼、斑点叉尾鮰、大口黑鲈、鳄雀鳝、福寿螺、水葫芦、互花米草,都在里面。具体名录看农业农村部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和各省的补充名单。

罚则在第六十七条,两档:

  • 未备案或者未制定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五万元以下;
  • 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责令限期补救,五万至十万;造成严重后果,十万至五十万。逾期不补救的,由执法机构代为补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十万,是这一章罚得最重的一条。

为什么这么重?因为外来种逃逸是不可逆的。塘里的鱼跑了可以再养,鳄雀鳝进了自然水域,几年就能把一片水域的本土鱼吃空。法条用五十万,是在给「不可逆」定价。

十、三条罚则合起来看

条罚什么幅度
§65①无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责令限期改正,补证或拆除恢复原状;逾期强制拆除,费用自担
§65②国家所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责令限期开发;逾期吊销养殖证,可并处五万以下
§66①无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或生产、经营未经审定新品种苗种责令停止,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66②苗种生产者、养殖单位未按规定记录保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二千至二万
§67①外来种未备案或未制定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五万以下
§67②外来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逃逸五万至十万;后果严重十万至五十万

六档罚则里,只有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是按倍数罚的。苗种价值一万,罚一万到十万;苗种价值十万,罚十万到一百万。

按倍数罚的条文,罚多少取决于怎么认定「价值」。 是成本价、出厂价还是市场价?法条没写。实务中一般按销售价格或者同类苗种的市场价格认定。

十一、养殖户最容易踩的五个坑

第一个坑:把养殖证当产权证。 养殖证是行政许可,证明你有资格在这片水面养殖,不证明这片水面归你。规划一改,证可以撤回,只是要补偿。

第二个坑:卖苗不办苗种证。 「自育自用」免证,「卖给别人」不免。一张苗种生产许可证,卡住的是整个副业收入。

第三个坑:尾水直排。 换水时把塘水抽到沟里、排到河里,是最常见的操作,也是这两年查得最紧的一项。罚你的往往是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个坑:外来种不备案。 养罗非鱼、养牛蛙、养小龙虾,都要看它在不在外来种名单里。在名单里就要备案、要有预案、要防逃逸。

第五个坑:记录不存。 苗种生产者的记录要存二年,不是「记一下就行」,是「存得住、查得到」。

十二、旧法十一条,新法十五条,多出来的四条在哪

这一章是老法改动最细的一章。旧法第十条到第二十条共十一条,新法第十五到第二十九条共十五条。不是简单加四条,是重排。

旧法内容新法变化
§10鼓励充分利用水域滩涂§15加「绿色生态」「深远海养殖」「对外合作」
§11①规划+养殖证§16+§17拆成两条,加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
§11②集体水面承包§17③基本保留
§12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17②细化为四类,可操作
§13争议处理§18几乎原文照搬
§14征用集体水面按土地管理法§19②保留
—无§19①新增:撤回养殖证的补偿
§15商品鱼基地保护§20改称「水产品生产基地」
—无§21新增:种质资源保种场
§16①新品种审定§22①②审定机构改名,加审定办法
§16③苗种生产审批§22③审批改许可证,县级发
§16②苗种进出口审批§42③挪到资源保护章,加首次进口风险评估
§17①进出口检疫§24①加「生态安全风险防控」
§17②转基因安全评价§24②保留
—无§23新增:销售运输检疫
§18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25原文照搬
§19禁用有毒有害饵料饲料§26扩为「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0养殖密度、投饵施肥用药§27新增尾水排放标准
—无§28新增:记录保存二年
—无§29新增:外来种备案

五处新增的价值排序,我的判断是:第十九条第一款(补偿)最重,第二十九条(外来种)次之,第二十八条(记录)第三。

第十九条第一款把「政府撤回证件要赔钱」写进法律。旧法只有第十四条讲征用集体水面走土地管理法,对「国家所有的水面被收回」没有任何补偿条款。新法补上这一句,养殖户第一次有了明确的索赔依据。

第二十九条给外来种养殖立了规矩,最高五十万。这条的实质是把生态风险前置到「备案」这一步——不是等逃逸了才管,是养之前就要报。

第二十八条的两年记录,看似最琐碎,其实是执法的基础。查用药、查投入品、查销售流向,全靠这套记录。

十三、两个轨道:养殖证与承包合同

这一章最容易被搞混的,是「养殖证」和「承包合同」的关系。它们是两条平行的轨道,各有各的法律性质。

轨道一:行政许可。 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路径是申请(县级渔业部门)→ 审查 → 核发(本级人民政府)。凭证是养殖证。性质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以「可以撤回」为前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就是这条规则在渔业领域的具体化。

轨道二:民事合同。 对象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路径是发包(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个人或单位)→ 签订承包合同。凭证是承包合同。性质是民事合同。

这两条轨道会在三个点上撞车。

撞车点一:证件与合同的主体不一致。 承包合同签给张三,养殖证却发给了李四(因为李四先申请)。这时候谁有权养?行政上认养殖证,民事上认承包合同。解决的路径是先理顺合同,再变更证件。

撞车点二:证件被撤回,合同还在。 政府因公共利益撤回养殖证,张三是承包人,合同还有五年。这时候张三对发包方有没有违约请求权?看法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赔的是「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张三可以直接向政府主张;同时可以依合同向发包方主张减免承包费。

撞车点三:合同到期,证件未到期。 承包期到了,养殖证还有三年。这时承包人不能再养,因为他没有水面使用权了;但证件在形式上还有效,需要主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

一句话记:养殖证管「能不能养」,承包合同管「这片水面归谁用」。 两个都齐了才能安心养,缺一个都会出事。

十四、六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一、养殖证能不能转让、能不能继承?

法条没写转让,也没写继承。第十七条只写「核发」,第三款只写集体水面可以承包。

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则是不得随意转让(《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养殖证没有「可以转让」的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能转。

继承更微妙:被继承人死亡,养殖证不当然转移给继承人。正确做法是继承人重新申请,由发证机关变更持证人。实务中很多地方按「变更登记」办。

二、养殖水面被划进航道或者港口范围怎么办?

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养殖。如果原来是养殖区、后来调整成航道,属于规划变更,落进第十九条第一款:撤回养殖证,给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塘里的鱼被人投毒,找谁?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刑事上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民事上按侵权索赔;行政上向渔业执法机构举报,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授权查封扣押,第六十四条任何人有权举报。

四、苗种从外省调进来要什么手续?

两样:检疫(第二十三条,销售运输要检疫)和运输环节的合法性证明。如果调的是新品种苗种,还要看有没有经过审定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定公告的品种苗种,生产、经营都是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五、养牛蛙、养小龙虾要不要备案?

看它是不是「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牛蛙是外来种,小龙虾也是外来种,都在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里,落进第二十九条:备案、预案、防护三项义务。不备案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万元以下。

六、网箱在限养区能不能扩大规模?

限养区的「限」体现在哪,看地方规划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只授权划「养殖区、限养区」,没有规定限养区的具体限制内容——限品种、限密度、限面积,由省级或县级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定。所以这个问题得查当地规划文本,不能只看渔业法。

十五、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养殖业这一章十五条,说到底是在回答一个问题:这片水面,我能不能养、能养多久、养的时候要守什么规矩。

答案分四步:规划说是哪一区(§16)→ 有没有证(§17)→ 苗种从哪来(§21—24)→ 养的过程守不守规矩(§26—29)。

四步里任何一步缺了,都有对应的罚则。缺证是第六十五条,缺苗种证是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缺记录是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缺备案是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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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二章养殖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共十五条一千三百七十二字,条均九十一点四七。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许可文件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