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渔业法》九十条逐条解读的第六篇,母篇总则与附则见 十八条一千四百三十二字:七章九十条,一次「人民法院」都没有。
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二条,三千五百二十八字。全书最厚的一章,占了三成二。
这一篇读前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到第七十五条。后十一条(第七十六到八十六条)留给下一篇。
前十一条管的是四类主体:养殖户、苗种商、船厂、渔民。四类主体,十一个条文,每一种违法都有一档对应的罚。
一、十一条罚则总表
| 条 | 罚谁 | 罚什么 | 幅度 | 有无没收 |
|---|---|---|---|---|
| §65① | 养殖户 | 无证在国家所有水域养殖 | 责令改正、补证或拆除;逾期强制拆除 | 无 |
| §65② | 养殖户 | 水域荒芜满一年 | 责令开发;逾期吊销证,可并处五万以下 | 吊销证 |
| §66① | 苗种商 | 无苗种证生产、经营未审定苗种 | 责令停止,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苗种价值一至十倍 | 有 |
| §66② | 苗种商 | 未记录保存 | 责令改正;逾期二千至二万 | 无 |
| §67① | 养殖户 | 外来种未备案或未制定预案 | 责令改正;逾期五万以下 | 无 |
| §67② | 养殖户 | 外来种逃逸致生态风险 | 五万至十万;后果严重十万至五十万 | 无 |
| §68① | 船厂+委托方 | 造改无指标船 | 没收船及设备材料;严重按船价二倍以下;委托方一倍以下 | 有(船舶) |
| §68② | 船厂+委托方 | 不按指标造改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没收船,罚一倍以下;委托方百分之五十以下 | 有(船舶) |
| §69① | 渔民 | 无证捕捞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下;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可没收渔具船舶 | 有 |
| §69② | 渔民 | 超许可作业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十万以下,可暂扣证六个月;严重十万至一百万,可没收渔具吊销证 | 有 |
| §70 | 渔民 | 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捕捞证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一万至十万 | 吊销证 |
| §71 | 渔民 | 未经批准到他国海域捕捞 | 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严重二百万以下,可没收渔具 | 有 |
| §72① | 船东 | 三无船舶捕捞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并处船价二倍以下 | 有(船舶) |
| §72② | 船东 | 未检验下水作业 | 责令限期检验,可处二万至二十万;逾期可没收船舶 | 有(船舶) |
| §73 | 服务者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明知而供油供水供冰、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一万至十万 | 有 |
| §74 | 船东 | 日志、标识、渔港报告 | 责令改正,一万至十万 | 无 |
| §75 | 船东 | 设备、船员、航区、数据 | 责令改正,五万以下;严重五万至二十万 | 无 |
十七条罚则里,六条带「没收」,两条直接写「没收船舶」。
没收船,是这部法最重的一刀。 一条船的价钱,可能就是渔民一辈子的积蓄。
二、第六十五条:没证养殖,拆塘还是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款。
第一款:无证养殖。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责令限期改正——两条路选一条: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注意三个限定:
限定一:只针对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 集体所有的水面走承包合同,没证不算违法(见第十七条第三款)。
限定二:改正有两条路。 补证或者拆。不是一律拆——如果这片水域本来就在养殖区、符合规划,补证就行。
限定三:代履行。 逾期不拆,执法机关代为拆,费用算你的。这一招比罚款有效——罚款可以不交,拆完的费用躲不掉。
第二款:荒芜。 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发证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荒芜」这个概念有点老派,来自土地管理。在渔业里的意思就是:拿了证不养,占着水面闲着。
为什么管这个?因为养殖证是一种资源分配,占着不用等于浪费公共资源。旧法罚一万,新法罚五万。
三、第六十六条:苗种的三档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六条
-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款。
第一款:无证生产苗种,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新品种苗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个词要注意: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水产新品种要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部门公告后才能推广。没审定就推广,罚。
「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按倍数罚,不按固定额。苗种价值一万,罚一万到十万;价值十万,罚十万到一百万。
「价值」怎么认定——法条没写。实务中按销售价、合同价或者同类苗种市场价认定。这是复议诉讼中的常见争点。
第二款:记录罚。 苗种生产者、养殖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二千到二万,是这部法里最轻的一档。但它的意义不在罚多少——记录是追溯的基础,不记录,出了质量事故查不到源头。
四、第六十七条:外来种逃逸,最高五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
-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两款,两档,跨度很大。
第一款:未备案、未制定预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五万元以下。
第二款: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严重后果」怎么认定?法条没写。实践中的判断因素:逃逸数量、物种的入侵性、逃逸水域的生态价值、是否已经造成本土物种损失、治理成本。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区别在「结果」。 没备案是程序违法,罚五万;逃逸是结果违法,罚五十万。
第三句还有一层:「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代履行再一次出现。抓鳄雀鳝、清剿福寿螺,这类作业的成本可能远高于五十万罚款。代履行的钱,是躲不掉的。
五、第六十八条:造一条没指标的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八条
- 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两款,每款都罚两个人:造船的(船厂)和委托的(船东)。
第一款:造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指标的船。
- 对船厂: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 对委托方: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款:不按指标核定内容造改(比如指标允许 200 千瓦,造了 400 千瓦)。
- 对船厂: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没收船舶及设备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罚款。
- 对委托方: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这一条是这部法里唯一直接罚船厂的条文。
为什么罚船厂?因为船网工具指标是「造船前」的门槛(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船厂是唯一能在源头卡住的主体。船厂不查指标就接单,等于把整个双控体系绕过去了。
「船舶价值」怎么算?按新船造价、合同价还是评估价?法条没写。实务中一般按造船合同价或者同类船舶市场价。
一条三百万的船,船厂被没收船(三百万),再按船价罚二倍(六百万);委托方按船价罚一倍(三百万)。合计一千二百万,还丢了一条船。
六、第六十九条:无证捕捞与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两款,是这一章罚得最重的两条之一。
第一款:无证捕捞。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对比旧法第四十一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从十万到二百万,二十倍。
第二款:超许可作业(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对比旧法第四十二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从五万到一百万,二十倍。
第二款新增了「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这个中间档。 这个设计的用意是:给轻微违法一个「不至于吊销」的处罚——证还在,但半年不能作业。
对渔民来说,暂扣六个月可能比罚十万更疼。半年不能出海,收入归零。
两款的差别在「有没有证」。 没证是二十万起,有证超范围是十万起。差了整整一倍。这也说明这部法的一个态度:无证比违规更重。
七、第七十条:买卖捕捞证
五十五个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对比旧法第四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可以并处一万以下」到「并处一万至十万」,十倍,而且从「可以」变成「并处」——不再有裁量空间。
「可以」变「并处」这个变化,在行政处罚里意义重大。「可以」意味着执法机关有选择权,可以不罚;「并处」意味着必须罚。
五种行为方式: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加上「以其他形式转让」兜底。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出租」——有证的人把证租给没证的人,自己收租金,船由别人开。这种操作在沿海很普遍,新法把它明确列为违法,罚款一万到十万,还吊销证。
八、第七十一条:去别人家海里捕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十四字,一档特殊的罚则:未经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到他国管辖海域捕捞)。
处罚是「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个特点:
特点一:起点是批评教育。 这一档不是一上来就罚钱——先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给了一个「不知情」的空间。
特点二:顶格二百万。 情节严重的,罚到二百万。
特点三:一事不再罚的国际化。 「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句的依据是国际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渔船在印尼、菲律宾、韩国被扣被罚,回国不再重复罚。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处罚,也是双边渔业协定的常见安排。
九、第七十二条:三无船,没收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
- 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两款,一条比一条重。
第一款:三无船舶捕捞。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四个没收加一个罚款: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船舶,再按船价罚两倍。
这是全书唯一「没收船舶+按船价倍数罚款」并列的条文。
第二款:未检验下水作业。
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检验,可以没收船舶。
第二款的逻辑是:给一次整改机会(限期检验),不改就没收。
第二款针对的是「有证但没检验」的船——船是合法的,但安全状况没确认。第一款针对的是「连身份都没有」的船。
两款的界限要分清:
- 三无船(无号、无证、无港)→ 第一款,直接没收。
- 合法船但未检验 → 第二款,先给机会,不改再没收。
十、第七十三条:三类帮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种情形,一个幅度: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造电鱼机、卖电鱼机、卖小于最小网目的网,都算。
(二)明知是三无船,仍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它的渔获物。
(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船,仍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
第二项和第三项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它们管的是「帮凶」。
「明知」怎么认定? 法条没写标准。实务中的推定依据:
-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 不查验船舶证书、不索要合法来源证明;
- 交易时间在夜间或者禁渔期;
- 交易地点在非正规码头;
- 长期固定收购同一批船的渔获物。
这些情形叠加,通常可以推定明知。
这一条打击的是产业链的中间环节。 渔民捕鱼赚的是辛苦钱,收鱼的、加工的、卖货的赚的是差价。只罚渔民,链条还在,换个船继续捕。把收购环节管住,非法渔获物卖不出去,捕捞的动力就没了。
十一、第七十四条:三件「小事」,一万到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
-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 (三)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
三项,一个幅度: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三)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
三件事看起来都是「小事」,罚则却是一万到十万。
为什么这么重? 因为这三件事是监管的基础数据。
- 日志是捕捞量的账本,不记就查不到超额捕捞;
- 标识是船舶的身份,涂了标识就查不到是谁;
- 进出港报告是动态监控,不报就不知道船去哪了。
这三项都是新增的罚则。 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填渔捞日志,但没有罚则;旧法没有船舶标识的规定;旧法没有进出港报告的规定。
从「没有罚则」到「一万到十万」,这一步跨得不小。
十二、第七十五条:安全四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 (二)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 (三)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 (四)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四项,两档:
- 一般: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 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四项是:
(一)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或者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 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三) 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 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这四项全是关于「人命」的。
设备不开、船员不够、小船跑远海、关掉 AIS——每一项在海上都可能致命。
第四项特别值得说。 「篡改、隐瞒、销毁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实践中最典型的行为是:出海前把 AIS 关掉。
为什么关?两个原因:一是偷捕(不想被追踪),二是逃避监管(不想被知道在哪片水域)。伏季休渔期,关 AIS 的船特别多。
法条把「篡改、隐瞒、销毁」三种行为都写进来,是为了堵住不同的操作方式:改数据、不清零但不传、直接删记录,都算。
十三、十一条罚则的三个规律
规律一:罚则跟着「证」走。
- 没养殖证 → §65
- 没苗种证 → §66①
- 没船网指标 → §68
- 没捕捞证 → §69①
- 证在手但超范围 → §69②
- 证被涂改买卖 → §70
六个条文,六种与「证」有关的违法。 这部法的管理基础,就是一套证件体系。
规律二:越靠近源头,罚得越重。
- 船厂造一条没指标的船 → 没收船+船价二倍
- 渔民开三无船捕鱼 → 没收船+船价二倍
- 渔民开有证船超范围 → 十万至一百万
- 收鱼的明知是三无船 → 一万至十万
源头(造船)和终端(捕鱼)罚得最重,中间环节(收购)罚得相对轻。 这个梯度的用意是:把力气用在掐断源头上。
规律三:没收比罚款更常用。
十一条里六条带没收,两条直接写「没收船舶」。
对渔民来说,最怕的不是罚款,是没收船。 罚款可以分期、可以减免,船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十四、「情节严重」是怎么认定的
这一章十一个条文里,「情节严重」出现四次(§68①、§69①、§69②、§71)。每一次出现,「情节严重」都把处罚往上抬一个数量级。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般二十万以下,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十倍。
第七十一条:一般只批评教育加没收,情节严重二百万以下。从零到二百万。
法条没有定义「情节严重」。这是渔业处罚里裁量空间最大的一处,也是复议诉讼里争得最凶的一处。
实务中判断「情节严重」通常看八个因素:
一、次数。 一年内二次以上同一类违法,通常认定情节严重。屡犯是加重情节的第一顺位。
二、时间。 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法,天然比在一般水域重。
三、方法。 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用双船拖网这类灭绝式方法,直接进严重档。
四、数量与金额。 渔获物多少、违法所得多少。这是最量化的一个指标。
五、组织化程度。 一个人零星捕,和雇人、组船队、长期供货,性质完全不同。后者往往还牵出第七十三条的收购链。
六、抗拒执法。 拒不停船、冲撞执法船、销毁证据(倒渔获物入海)、关 AIS 逃避追踪。
七、后果。 是否造成资源损害、是否引发安全事故、是否涉外。
八、前科。 有没有受过渔业行政处罚,有没有刑事前科。
这八个因素里,第四项(数量金额)和第五项(组织化)最容易量化,也最常被援引。
对当事人来说,有一条实用判断:如果案子同时出现「禁渔期+禁用方法+多次」这三个词,基本可以按顶格准备。
十五、「违法所得」怎么算
十一条里有五条写着「没收违法所得」(§66①、§68①②、§69①②、§70、§71)。
违法所得有多少,直接决定没收多少,也常常影响罚款档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了一个总口径:「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两个字很关键——是收到的钱,不是利润。
举个例子:收了十万元的渔获物,成本八万,违法所得是十万,不是两万。
这个口径对渔民影响很大。捕一次鱼卖十万,油钱、人工、损耗八万,实际赚两万,但没收按十万算。
实务中还有几个具体问题:
一、渔获物没卖出去怎么算? 按市场价折算。折算标准通常参照当地同期同类水产品的批发价。
二、多次违法能不能合并计算? 能。有账本、有交易记录的,累计计算;没有记录的,按查获数量加已查实的销售记录推算。
三、成本和费用能不能扣? 一般不能。但如果是合作经营、代购代销的,实际归属他人的部分可以扣除。
四、善意第三人的货款能不能不退? 这是最复杂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写的是「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也就是说,如果这笔钱本该退给受害人,就不作为违法所得没收。
一句话记:违法所得是「收进来的钱」,不是「赚到的钱」。 这个口径比很多人想的严。
十六、十一条与旧法的对照
| 新法 | 旧法对应 | 幅度变化 |
|---|---|---|
| §65①(无证养殖) | §40② | 从「责令改正、补证或限期拆除」到「逾期强制拆除、费用自担」 |
| §65②(荒芜) | §40① | 一万以下 → 五万以下 |
| §66①(苗种) | §44 | 五万以下 → 苗种价值一至十倍 |
| §66②(记录) | 无 | 新增 |
| §67(外来种) | 无 | 新增,最高五十万 |
| §68(无指标造船) | 无 | 新增,没收船+船价二倍 |
| §69①(无证捕捞) | §41 | 十万以下 → 二十万以下,严重二百万 |
| §69②(超许可) | §42 | 五万以下 → 十万以下,严重一百万 |
| §70(买卖证) | §43 | 一万以下(可以) → 一万至十万(并处) |
| §71(涉外) | §46 | 五十万以下 → 二百万以下 |
| §72①(三无船) | 无专门条款 | 新增,没收船+船价二倍 |
| §72②(未检验) | 无专门条款 | 新增,二万至二十万 |
| §73(帮凶) | §38③(仅禁用渔具) | 一万以下 → 一万至十万,新增服务环节 |
| §74(日志标识报告) | 无罚则 | 新增,一万至十万 |
| §75(安全四件事) | 无 | 新增,五万至二十万 |
十五行对照,七行是「新增」。
「从无到有」比「从轻到重」更能说明这次修订的性质。 旧法罚则只有十二条,很多现在管得住的行为,当时根本没写。
十七、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前十一条罚则,覆盖四类主体:
- 养殖户:§65(无证、荒芜)、§67(外来种)
- 苗种商:§66(无证生产、不记录)
- 船厂:§68(造无指标船)
- 渔民和船东:§69(无证、超范围)、§70(买卖证)、§71(涉外)、§72(三无船)、§73(帮凶)、§74(日志标识报告)、§75(安全)
三条最该记住的:
第一,二百万不是最高限额的总和,是单条的顶格。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都是单条二百万。
第二,没收船舶出现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一个是造出来的船,一个是三无船。两条都跟「船的身份」有关。
第三,罚船厂是这次新增的。 旧法只罚渔民,新法把船厂拉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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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共十一条一千五百四十九字,条均一百四十点八二。旧法对照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〇一三年修正)现行有效版本。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证据与情节,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