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二十一条,只算九个「必须」

第五十三至七十三条,二十一条、二千四百四十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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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预算执行——十四条、一千三百三十八字,条均九十五点五七;
  • 第七章 预算调整——七条、一千一百零七字,条均一百五十八点一四。

两章条均相差一点六五倍:执行章条多字少,调整章条少字多。

这一篇只讲一件事:这两章是全书硬约束最密的地方。

  • 全书「必须」十二次,这两章九次,占四分之三;
  • 全书「不得」二十三次,这两章十一次,占近一半。

先给结论:钱一旦开始动,法条的写法就从「应当」变成了「不得」和「必须」。编制阶段讲程序,执行阶段讲边界。

一、九个「必须」,四个命令、五个定语

九个「必须」不能一概而论,用法要分开:

出处原句片段用法
第五十四条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定语
第五十四条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定语
第五十五条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命令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及时、足额地拨付命令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命令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命令
第六十八条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定语
第六十九条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定语
第六十九条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定语

四个命令、五个定语。

这个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命令句是「你必须做某事」,定语是「那种必须做的事」。前者指向义务,后者指向情形。五个定语全在讲「什么情况下算例外」——草案没批就得先花的钱、不得不做的调整、不得不增的支出。

预算法用「必须」的一半篇幅,在给例外划界。

二、十一个「不得」,全在讲同一件事

出处不得什么
第五十五条(三处)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征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政府收入
第五十七条不得虚假列支
第六十条不得用退库处理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两处)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五条预算周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未经法定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十一个「不得」,七处在讲钱的截留与挪用,两处在讲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调整),一处在讲虚假列支,一处在讲退库。

执行阶段的禁区,本质上只有一条:钱不能停在半路了、不能换个名目花。

三、第五十三条:三层责任

这一条六十九个字,是执行章的开头,也是整章的责任分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三层:

  1. 本级政府组织执行——组织者;
  2.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操作者;
  3.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责任者。

第三层是二〇一四年修法新增的。旧法只写「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新法加了「是执行主体」和「对执行结果负责」两句。

加「主体」两个字,责任就从「奉命办事」变成「自己担责」。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执行章后面十一个「不得」里有七个落在部门、单位身上:它们不是被动执行者,是责任主体。

四、第五十四条:草案没批之前,可以先花三类钱

预算年度从一月一日开始,人代会一般在三月开。这一两个月怎么办?

第五十四条给了答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
  •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类支出:

  1.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 参照上一年同期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这是这两章仅有的四个「可以」之一,也是全年唯一一次「预算没批也能花」。

约束有三层:范围限于三类、标准参照上年同期、情况要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说明。最后一款兜住: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先花」不是授权花钱,是维持政府运转的最低线。

五、第五十五条:征收端的三条禁令

征收是预算执行的入口,这一条一百零八字,三句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 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 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句是这一条的亮点: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这九个字针对性极强。收入指标一旦下达,征收部门为了完成数字,只能往下摊派或者提前收——指标本身就是违法征收的动机。

所以预算法不是禁止「多征」,而是连「下达指标」这个动作一起禁了。动机和行为一起禁,这是少见的写法。

六、第五十六到六十一条:国库六条

第六章中间六条,讲的是同一个东西:钱放在哪、谁能动、怎么动。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法律有明确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拨付;支出必须按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国库的设立与支配权。

第六十条:退付要及时办理;不得用退库处理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六条串起来是一条完整的资金链:收进来(56)→ 拨出去(57)→ 记账口径(58)→ 存放与支配(59)→ 退回去(60)→ 集中管理(61)。

七、第五十九条:库款支配权归谁

这一条二百三十一字,是六条里最长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九条
  •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四层:

  1. 设立——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镇也应当设立;
  2. 经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3. 支配——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 禁止——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层的句式值得单独看:「任何……都无权」。不是「不得」,是「无权」——不是禁止行为,是否定权限。

「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这一句,是整条的核心。国库不是「政府的钱柜」,是「财政部门管的钱柜」。其他部门想动,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再往下一层看,国库制度这几年改的是「通道」。第六十一条定了方向:

法条依据

国库集中收缴、集中支付。意思是:收入直接进国库,不再经过部门账户;支出由国库直接付给收款人,不再先拨到部门账上。

与它配套的是第五十六条那个例外——财政专户。法律有明确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专户。专户是集中收付之外的少数通道,开一个要批一次,第九十二条第六项还把「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列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一条制度 + 一个例外 + 一条罚则,这就是国库管理的完整逻辑。

八、第六十到六十五条:退付、集中收付与四条短文

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五条,六条加起来三百七十字,平均六十一个字,条条都是短文,但每一条都管一个具体动作。

第六十条,退付。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法或依国务院决定需要退付的,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但不得用退库处理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

这最后一句是关键:退库是「把钱退回去」,不是「把钱花出去」。想花钱走支出,不能借退库绕过预算。

第六十一条,集中收付(前面已引)。

第六十二条,领导与支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部门依法组织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支出;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

两个「支持」,一个「建议」——这一条没有命令句,全是协同要求。

第六十三条,部门与单位的两条禁令。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预备费怎么动。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周转金谁管。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条短文串起来,是一张「谁动哪只手」的图:政府决定、财政操作、部门守界、国库集中。

九、第六十六条:超收只有一个去处,短收只有一个口子

这一条一百七十四字,讲预算执行中最常见的两种偏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六条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超收: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两个去处,没有第三个。

结余: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短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

三个要点:

  • 超收不能自己花——这是预算法对「年底突击花钱」最直接的回应;
  • 短收要先自救(调基金、减支出),自救不成才能增列赤字;
  • 只有省级能增列赤字,市县没有这个口子。

这也是全书唯一一处允许「增列赤字」的条款。

举个算例。某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初安排三千亿元,年底实际完成三千二百亿元,超收二百亿元。

这二百亿元能干什么?只能两件事: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拿去修路、不能拿去发补贴、不能追加部门预算——要花,得等下一年编制预算时安排。

反过来,如果只完成二千八百亿元、短收二百亿元,先要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压减支出;压完还是不平衡,才能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增列赤字,而且要报财政部备案,下一年度预算里弥补。

超收不能花、短收不能拖——两头都封死,这是第六十六条的全部意思。

十、第七章开头:四种情形,必须调整

第六十七条一百一十六字,把「什么算预算调整」列了四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
  •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1.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四种情形,都是「盘子变了」。反过来,盘子不变、只是科目之间挪一挪,不算调整——那是第七十二条管的「调剂」。

「调整」与「调剂」两个词,在预算法里是两套程序。调整要上常委会,调剂按财政部门规定办。

把三种情形摆在一起,边界就清楚了:

情形条文谁批典型例子
预算调整第六十七条中央与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由本级人大增加举债数额、调减重点支出
科目调剂第七十二条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办理同一部门内项目间挪钱
不属于调整第七十一条不批,但要报告上级增加不需要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

同一笔钱动了,程序可能完全不同。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总盘子变没变、重点支出动没动、债务加没加。三者有一,就是调整;三者全无、只是科目间挪,就是调剂;钱从上面白给下来、本级没增加负担,就不属于调整。

这三行表格,是执行阶段最实用的一张图。

十一、第六十八条:执行中间不搞突然袭击

七十七个字,一句话把政策变动的时点卡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八条
  •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一般不」是留了口子的表述,但口子被后半句堵住了:真要做,就得进预算调整方案,就得走第六十九条那套程序。

这一条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是一对:编制阶段要求「涉及增减收支的决定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执行阶段要求「一般不新定政策」。两头一夹,政策变动只能发生在编制窗口里。

十二、第六十九条:五百八十四字讲完调整程序

这是这两章最长的一条,也是全书第二长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五层内容:

  1. 编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2. 应急先动预备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支出的,先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方案;
  3. 提前三十日送审——四级:全国(送全国人大财经委)、省级(送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送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县级(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4. 批准主体——中央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5. 兜底——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层九个字,是全条的落点。前面四层都是程序,第九个字才是效力。

顺便说个位置关系:第六十九条五百八十四字,是全书第二长的一条,仅次于第二十二条(六百三十二字,讲初步审查分五档)。两条加起来一千二百一十六字,占了全书的百分之九点七。

全书最长的两条,一条管「批之前怎么审」,一条管「花的过程怎么改」。这不是巧合——预算法把最多的字用在了「变更」这件事上:变更前的审查、变更时的程序。

注意第 2 层和第 3 层的关系:应急可以先花钱,但花完要补进方案报批。先斩后奏允许,奏必须奏。

十三、第七十条:违反程序的决定怎么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条
  •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三段: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严格执行;未经第六十九条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调整决定;违反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三个主体都能纠正:本级人大、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者撤销」,不是「自行撤销」——纠正权在人大和上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政府自己不能改。

十四、第七十一条:一个「不属于」的例外

这一条一百三十四字,讲的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种情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理由很实在:这笔钱是白给的,本级没有增加负担,只是多了一笔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收支同增,盘子结构没变。

但要报告:县级以上接受增加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接受增加的,向本级人大报告。

不调整,但要报告。这是「例外不等于免监督」的写法。

十五、第七十二条:调剂为什么不算调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
  •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个词:按科目执行、严格控制、确需调剂按规定办。

为什么调剂不进常委会?因为调剂不动总盘子,只动科目。但「严格控制」四个字说明:不动盘子不等于可以随便动。

第七十三条收尾: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批在本级,备案在上级。

十六、这一篇的三个数

第一个,九个。全书十二个「必须」,九个在这两章,占四分之三。

第二个,十一个。全书二十三个「不得」,十一个在这两章,七处在讲截留挪用。

第三个,十七倍。第七章七个条,十七次「应当」对一次「可以」,十七点零零倍。

三个数说的是同一件事:钱一动起来,法条的语气就变了。编制阶段还在讲「应当怎么编」,执行阶段只剩「必须怎么收、不得怎么动、未经批准不许调」。

再补一个对照:全书「应当」与「可以」的比值是八点六九,这两章是八点二五——略低于全书平均,但内部极不均衡。第六章五点三三(十六比三),第七章十七点零零(十七比一)。执行章还留了点裁量,调整章几乎全封死。

十七、这一段的四个「可以」在哪

二十一条里四个「可以」,都在「维持运转」和「救急」上:

  1. 第五十四条——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三类支出;
  2. 第五十六条——法律明确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财政专户;
  3. 第六十六条——省级短收且自救不成,可以增列赤字;
  4. 第六十九条——预备费不足,可以先安排支出。

四个「可以」,三个是应急,一个是专户。没有一个「可以」是给「多花钱」留的。

顺带说一句第五十七条那个「绩效评价」。执行章十四条里,「绩效」只出现一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对比编制章:第三十二条把「绩效评价结果」列为编制依据,第三十七条要求支出编制「讲求绩效」。编制阶段讲绩效、执行阶段评绩效,两头都提,中间那一段(审查批准)一次不提。

这不是遗漏。审查批准看的是「合不合法、该不该花」,绩效是「花得值不值」,属于执行和决算阶段的事——制度把「值不值」放在了花钱之后。

对比编制审批那一段五个「可以」(举债、发债、周转金、稳定基金、分期下达),这两章的授权明显更窄——花钱的环节,法律给的空间最小。

接着看

这一篇讲钱怎么花、花到一半要改怎么办:二十一条、二千四百四十五字、九个「必须」、十一个「不得」、四种调整情形。

下一篇讲怎么算账、谁来盯:第八章决算九条一千四百二十五字、第九章监督九条六百零三字。那一段有个极端数字——决算一章十四次「应当」、零次「可以」。

上一篇讲怎么编、怎么批:二十二条、三千二百三十一字、十处硬期限。母篇算的是全书一百零一条的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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