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一百零一条,只算三组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一百零一条、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三个汉字、十一个章,条均一百二十四点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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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不逐条讲钱怎么编、怎么批、怎么花、怎么算、怎么盯——那四段在后面的四篇里。这一篇只算三组数字:语气词、主体、时间与罚则。三组数字各回答一个问题。

第一组,语气词。「应当」一百一十三次,「可以」十三次,「不得」二十三次,「必须」十二次。

第二组,主体。「财政部门」五十次,「人民代表大会」一百三十三次,「人民政府」零次。

第三组,时间与罚则。以「日」为单位的硬期限二十二处,另有六月至九月一个报告窗口;比例全书只有一处;罚则五条、七百五十五字。

先给结论:这是一部把裁量空间收到极窄的法。「应当」是「可以」的八点六九倍,「必须」只比「可以」少一次,「人民政府」四个字一次没出现——钱由谁管、按什么程序管、什么时候必须办完,全写在明面上。

一、十一个章,钱走完全程

先看全书骨架:

章条数汉字条均
第一章 总则191,60484.42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71,942277.43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432180.25
第四章 预算编制121,448120.67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101,783178.30
第六章 预算执行141,33895.57
第七章 预算调整71,107158.14
第八章 决算91,425158.33
第九章 监督960367.00
第十章 法律责任5755151.00
第十一章 附则521743.40

十一章就是一笔钱的完整生命周期:谁管(第二章)→ 管什么(第三章)→ 怎么编(第四章)→ 怎么批(第五章)→ 怎么花(第六章)→ 花的过程要改怎么办(第七章)→ 花完怎么交代(第八章)→ 谁来盯(第九章)→ 不守规矩怎么办(第十章)→ 尾巴(第十一章)。

总则十九条把地基打完:五级预算、四本账、收支平衡、不得调整、公开、分税制、转移支付、预算年度、计算单位。

二、章与章之间,极不均

同样一章,厚薄差三倍多。

第二章七条一千九百四十二字,条均二百七十七点四三,是全书条均的一倍二;第三章四条三百二十一字,条均八十点二五。

相差三点四六倍。

再看一头一尾:第九章监督九条六百零三字,条均六十七;第十章法律责任五条七百五十五字,条均一百五十一。

管监督的比管罚则的还薄。九条监督平均六十七个字,五条罚则平均一百五十一个字——罚则的条均是监督的二点二五倍。

这不是说罚则写得细,而是说监督那九条写得太省:六百零三个字要覆盖人大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询问质询、半年报告、上级监督下级、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部门自查、公民检举九件事,平均一件事六十七个字。

三、四本账:一条法条把国家的钱分成四份

第五条是全书的结构性条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四本账的名字,普通人多少听过,但很少有人知道它们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

  • 一般公共预算——税收为主体,管民生、发展、安全、机构运转;
  • 政府性基金预算——向特定对象收、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做到以收定支;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缴款为主,按统筹层次和项目分别编制,收支平衡。

第五条第二款还提了一个要求:四本账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后三本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完整、独立」讲的是不能混账,「相衔接」讲的是不能各算各的。两句话方向相反,合起来才是四本账的真实关系。

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把四本账逐个定义了一遍,一共六百四十六个字。其中第八条最短,二十个字:

法条依据

一句话说完部门预算的构成:本部门的,加上所属各单位的。

四、五级预算: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第三条把层级摆清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那份行政区划清单比,这份名单少了「民族乡」单列、也没有「镇」以外的层级——但层级数一样是五级,因为预算法是按政府层级排的,不是按行政区划名称排的。

第三款是技术性最强的一句:地方各级总预算=本级预算+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就是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就是本级预算。

三层定义,把「总预算」这个词在所有情形下都堵死了——不留解释空间,这是预算法一贯的写法。

五、「应当」一百一十三次,「可以」十三次

现在看语气。

词次数与「可以」之比
应当1138.69
可以131.00
不得231.77
必须120.92

「应当」是「可以」的八点六九倍。这个比值放到站内已经写过的三部法里,是最高的:

同样是国家法律,管人的那部给裁量,管钱的那部收裁量。这不是文风问题,是钱的属性决定的:钱一旦有裁量空间,就有了寻租空间。

更值得看的是「必须」:全书十二次,「可以」十三次,只差一次。

「必须」在立法语言里是最硬的词——不带条件、不留选择。预算法把它用在十二个地方,每一处都是「不做就是违法」。

六、分章看语气:三个章一个「可以」都没有

把语气词按章拆开,分布很不平均:

章条汉字应当可以不得必须
总则191,60414141
预算管理职权71,9423100
预算收支范围43210020
预算编制121,44821450
预算审查和批准101,78321100
预算执行141,33816396
预算调整71,10717123
决算91,42514001
监督96035111
法律责任57551000
附则52171100
合计10112,543113132312

表格十一行加起来正好是全书的一百零一条、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三字、一百一十三次「应当」、十三次「可以」、二十三次「不得」、十二次「必须」——一行不差,这是全书口径的相互印证。

三处值得记:

第一,三个章一个「可以」都没有。预算收支范围(零)、决算(零)、法律责任(零)。决算章更极端:十四次「应当」、零次「可以」。

第二,两个章是「应当」的绝对主场。审查和批准二十一次「应当」对一次「可以」,二十一点零零倍;预算调整十七次对一次,十七点零零倍。

第三,唯一出现硬禁止集群的是执行章。九次「不得」加六次「必须」,十五章里十五处硬约束,是全书最密的一章——钱一旦动起来,每一笔都有边界。

十三个「可以」的去向也很集中:预算编制四个、预算执行三个,两章合起来七个,占一半以上。裁量空间藏在「编」和「花」两个环节,其余环节基本没有。

七、「财政部门」五十次,「人民政府」零次

这是全书最反常的一组数字。

  • 「财政部门」——五十次;
  • 「政府财政部门」——三十四次;
  • 「本级政府」——三十四次;
  • 「各级政府」——四十五次;
  • 「人民政府」——零次。

「人民政府」四个字在整部预算法里一次都没出现。写法是「各级政府」「本级政府」「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只写层级,不写机关全称。

而具体的活,全部落到「财政部门」:编制草案、组织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批复预算、批复决算、监督各部门、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把关系说透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政府组织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部门和单位是执行主体并对结果负责。三层责任,一句话分完。

这也是理解整部法的钥匙:预算法不是给「政府」写的,是给「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写的。政府是责任主体,财政是操作主体。所以全书五十次「财政部门」,零次「人民政府」。

八、八个字管住所有支出

第十三条第二款只有一句话,但它是整部法的总闸: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
  •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八个字。没有例外条款,没有「确需」的开口,没有「经批准可以」的补救。第一款还补了一句: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对比第十六条写专项转移支付时的口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一条里三个限制加一个例外。

总闸不留口子,例外只开在具体制度上。这是预算法的整体写法。

九、二十二处「日」:一部程序法的密度

预算法不是纯粹的实体法,它有一半是程序。程序靠期限撑起来。

全书以「日」为单位的期限二十二处,另有一处按月份开的窗口:

期限出处管什么
四十五日前第四十四条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
三十日前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省级及以下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三十日内第五十二条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九十日内第五十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六十日内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对下级专项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二十日内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向社会公开、批复部门预算、批复部门决算
十五日内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决算
每年六月至九月第八十六条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作为对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书九十条,以「日」为单位的期限零次——那部法用的是「三十日内」以外的办法,靠「及时」「定期」这类词。预算法不这么写,预算法只认日子。

「三十日前」出现十一次,是全书最高频的一个期限: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凡是要上会审查的,一律提前三十天送到审查者手里。中央一级是四十五天。

十、全书只有一处百分比

一百零一条里,带「百分之」的条款只有一条——第四十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预备费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全书唯一的比例,给的是事先算不准的那笔钱。其余所有金额、限额、规模,预算法一律不写数字,写法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法条定程序,数字交给年度审批。这既是技术考虑(年度情况变化),也是权力安排(限额由人大批,不由法条锁死)。

举个算例。某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一千亿元,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应当是十亿元到三十亿元。

这笔钱特殊在哪?第六十四条规定: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不必上人大常委会。

也就是说,预备费是全年唯一一笔「政府自己可以先动」的钱。设得低,遇上灾害就得走预算调整(第七章那一套程序,要先编方案、提前三十日送审、经常委会批准);设得高,等于把一大笔钱放在人大审批之外的池子里。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这个区间,就是这两种风险的平衡线。

十一、公开:三款,三个主体,都是二十日内

第十四条是全书唯一一条讲「向社会公开」的条款,二百二十七字,三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款三个主体、三个对象:

  1.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批准后二十日内;
  2. 各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
  3.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公开。

前两款是硬期限(二十日),第三款是软要求(及时)。第四款是唯一的例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并作出说明」这四个字容易被忽略。公开的不只是数字,还要说明三件事: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与执行、举借债务的情况、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数字公开是第一步,说明才是关键——同一组数字,说明与不说明,读者能得到的结论完全不同。

十二、罚则只有五条、七百五十五字

第十章五条,七百五十五字,占全书百分之六点零二。

五条的后果分四档:

条违法行为后果
第九十二条六项(编报、调整、公开、设立基金项目、使用预备费等)责令改正+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六项(未列入预算、多征少征、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擅改专项用途、违规拨付)责令改正+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十四条违规举债、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超标准建楼堂馆所责令改正+撤职、开除
第九十五条四项(改变上缴方式、骗取资金、扩大开支范围等)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九十二条是唯一用「追究行政责任」表述的一条,另外三条直接点明处分种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注意这五条都没有罚款。全书「罚款」零次——预算法不给罚款权,只给处分权,外加追回和没收。要罚钱,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

第九十三条是五条里后果最重的一条,六项行为,每一种都指向「钱被做了手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六项对照着看,基本是六种最常见的动作:

  1. 不入账或虚列——把收入放在预算外,或者把支出写成别的名目;
  2. 多征、提前征、少征、免、缓征——征收端做手脚,这一项和第五十五条正面冲突;
  3.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收入——钱停在半路;
  4. 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批的是 A,花的是 B;
  5. 擅自改变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专项的钱改了用途,比一般资金更严重;
  6. 违规拨付、违规办理收纳划分留解退付、违规冻结动用国库库款——动国库。

第二项与第五十五条(征收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是一套:第五十五条给禁令,第九十三条给后果。这种「禁令在前、罚则在后」的配对,是预算法全书的写法。

第九十四条另开一条,专管四种「大手笔」: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后果直接是撤职、开除,没有降级这一档。

第九十六条是兜底条款: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条罚则管一百零一条的账。这个比例本身就说明:预算法主要不是靠罚来执行的,是靠程序卡住的——未列入预算不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调整、二十日内必须公开,这些条款本身就是约束,不需要罚则来兜。

十三、二〇一八年那次修正,只改了一条

这部法有两次修正。

第一次是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是一次大修:从原来的七十九条扩到一百零一条,把四本账、转移支付、地方债、公开、绩效这些制度整块写进去。库里还留着那一版(第一百零一条、一万二千五百四十四个汉字),可以和现行文本逐条对照。

第二次是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打包修改。这次只动了一条——第八十八条:

  • 旧版:「……负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有关工作……」
  • 现行:「……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删两个字(检查),换四个字(的编制、执行→管理有关工作)。全书汉字数从一万二千五百四十四变成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三。

改动的意思很清楚:财政部门的角色从「检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改成「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从查两个环节,改成管全过程。

法条依据

十四、最长的一条与最短的一条

最长:第二十二条,六百三十二字,占全书的百分之五点零四。一条法条把「初步审查」分成四级五档:全国人大财经委、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未设立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只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最短:第十五条,十二个字。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十二个字定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基本盘。分税制怎么分、分哪些税、比例多少,预算法一个字不写,全交给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制度。

一条六百三十二字,一条十二字,相差五十二点七倍。预算法在「程序」上舍得用字,在「体制」上极度节省。

十五、转移支付:一条法条里的三个限制和一个例外

第十六条二百四十六字,是总则里最长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
  •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三个限制:

  1.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是补充,不是主力;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3.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一个例外: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还有一句容易被跳过:「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不是设了就永久——要评估,要退出。

「规范、公平、公开」三个词,加上「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一句话把转移支付的目的、边界、程序全定了。

十六、这部法的三个「没有」

读完第一章和最后两章,有三处「没有」值得记。

第一处,没有「人民政府」。前面算过,零次。

第二处,没有罚款。罚则五条只有处分、追回、没收、通报批评,没有一处罚钱。

第三处,没有金额。一百零一条里带具体金额、具体比例的只有第四十条一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连举债限额都是「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把数字留给一年一审。

三处「没有」,指向同一件事:预算法管的是「谁能定、按什么程序定、什么时候必须定完」,不管「定多少」。定多少,是每年那本人代会上的预算草案要回答的问题。

十七、普通人怎么用这部法

预算法看起来离生活很远,其实有三个可以直接用的入口。

第一个,公开。第十四条给了「批准后二十日内公开」的硬期限。想看本级的钱花在哪,依据就是这一条。具体怎么提、被拒了怎么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那一套程序。

第二个,审计报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要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决算。审计报告是公开的,它是普通人看懂一本账最省力的入口。

第三个,检举控告。第九十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这一句是兜底保护——举报预算违法,法律给了两层:一层是受理机关应当处理并保密,一层是禁止打击报复。

十八、这一篇的读法

一百零一条、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三字、十一个章,这一篇只走了第一章和最后两章(第二十九条、二千五百七十六字)。剩下七十二条约九千九百六十七字,按四段分开讲:

四段各自成篇,母篇只做总账。这样切的好处是:每一段都能单独读完,不必回头翻前面。

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全书的总账:十一个章怎么排、一百一十三次「应当」对十三次「可以」、五十次「财政部门」对零次「人民政府」、二十二处期限、五条罚则。

下一篇讲钱怎么分权:第二章七条一千九百四十二字、第三章四条三百二十一字。第二章的条均是全书最高,第三章是「应当」零次的一章。

再往后是编制与审批、执行与调整、决算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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