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二十二条,只算一张时间表
第三十一至五十二条,二十二条、三千二百三十一字,条均一百四十六点八六:
- 第四章 预算编制——十二条、一千四百四十八字;
-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十条、一千七百八十三字。
这一段讲的是钱还没花出去之前的事:怎么编、怎么送、怎么审、怎么批、批完怎么下达。
它的最大特征是期限密。全书二十二处以「日」为单位的期限,这一段占了十处:
| 期限 | 出处 | 管什么 |
|---|---|---|
| 四十五日前 | 第四十四条 | 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 |
| 三十日前 | 第四十四条 | 省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级提交初步方案 |
| 二十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
| 十五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
| 三十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 |
| 九十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
| 三十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省级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下达 |
| 六十日内 | 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对下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
第二句结论:这一段是全书语气最硬的两章之一——应当四十二次、可以五次,八点四零倍;其中第五章二十一次「应当」对一次「可以」。
一、二十二条,一条一条摆出来
先看体量分布:
| 条 | 汉字 | 内容 |
|---|---|---|
| 第五十二条 | 400 | 批复与转移支付下达的期限矩阵 |
| 第三十五条 | 340 | 地方债:三个「不得」加一条口子 |
| 第四十四条 | 295 | 四十五日与三十日的初步审查时限 |
| 第三十二条 | 283 | 编制依据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 第四十九条 | 278 | 审查结果报告的四项内容 |
| 第四十八条 | 236 | 八项重点审查内容 |
| 第五十条 | 183 | 四层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 125 | 支出按功能和经济性质编制 |
| 第三十四条 | 120 | 中央债余额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 107 | 转移支付按标准与项目编制 |
| 第四十六条 | 103 | 草案细化到项、到款 |
| 第五十一条 | 93 | 撤销备案预算的程序 |
| 第四十七条 | 90 | 政府向大会作报告 |
| 第四十一条 | 88 | 周转金与稳定调节基金 |
| 第四十二条 | 83 | 结转与结余 |
| 第四十条 | 74 | 预备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 第三十一条 | 72 | 下达编制通知 |
| 第三十六条 | 68 | 收入编制与不得隐瞒 |
| 第四十五条 | 67 | 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
| 第三十九条 | 51 | 扶助革命老区等 |
| 第四十三条 | 38 | 一句话定批准权 |
| 第三十三条 | 37 | 省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 |
最长四百字,最短三十七字,相差十点八一倍。中位数九十八字。
和第二章的「一条六百三十二字」比,这一段没有超长条——它靠条数多、期限密,不靠单条厚。
二、第四章:从「下通知」开始
第三十一条是整条链的起点,七十二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
-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国务院下达通知,财政部门部署具体事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草案。
「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预算法不写编制截止日,只写「按国务院规定」。期限的起点交给国务院,期限的终点(送审)才由本法锁死。
三、编制依据:六项,其中一项是新词
第三十二条二百八十三字,把「编预算要看什么」列全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六项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第五项是二〇一四年修法新增的。「绩效评价结果」进入编制依据,意味着上一年花钱的效果,要影响下一年的额度——这是从「按基数分配」转向「按效果分配」的制度接口。
第二款还有一句关键限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翻译成人话:想减税、想增支,得在编预算的时候说,不能在执行中间突然宣布。这一句和第六十八条(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减收支政策)是一对。
第三款给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结构:收入分类、款、项、目四级;支出按功能分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款两级。
四级、三级、两级——三套不同的颗粒度。收入分得最细(到目),支出功能到项,经济性质只到款。
四、地方债:三个「不得」,一条口子
第三十五条三百四十字,是这一段最长的一条,也是全书关于地方债的核心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三个「不得」:
- 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一条口子: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期限、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把这一条拆成算式:
地方债 = 省级主体 × 国务院限额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规模 × 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调整方案 ×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市、县两级没有发债权——它们要用债,只能在省级额度内转贷。
五、中央债:余额管理
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字,给中央债定了一套不同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四条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余额管理。不是「每年批一个新增额」,是「年末余额不超过人大批准的限额」。这个区别很实在:余额管理下,借新还旧不占新增额度,只要余额不超限。
「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限额由人大定,年度内的具体操作由财政部门安排。定限额、不定笔数,这是余额管理的实质。
六、预备费与两个「可以」
第四十条已经在母篇讲过(预备费按支出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这里补一句:它是这一段唯一的比例条款。
第四十一条八十八字,给了两个「可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一条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 按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 按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两个「可以」,两种用途,一个管年内的时点差,一个管年度的余缺。
注意两者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不是本级想设就设。
第六十六条(执行章)又把稳定调节基金接上了: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的时候可以设,执行的时候必须补。
七、第五章:一句话定批准权
第五章十条,开头一条只有三十八个字——「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十八个字,把批准权锁死。没有授权,没有例外,没有「经批准可以授权」。
对比决算(第七十七条):中央决算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决算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乡镇决算由乡镇人大审查批准。预算归人大,决算归常委会,乡镇两项都归人大。
八、四十五日与三十日
第四十四条二百九十五字,讲的是「上会之前先送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四条
-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四档时限:
- 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财政部门把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 省级:本级人代会举行三十日前,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 设区的市、自治州:三十日前,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 县级:三十日前,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中央四十五天,地方三十天。多出的十五天,对应的是中央预算的体量和复杂度。
第四十五条补了一个前置程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层级越低,越要求直接听选民的意见。这一条只约束县和乡镇,不约束省级以上。
九、细化到项、到款
第四十六条一百零三字,是「看得懂」的前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
-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对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科目结构(功能到项、经济性质到款),这一条是把「科目有几级」落成「报表必须报到第几级」。
报到「类」只能看大概,报到「项」才能看出钱花在哪件事上。「款」和「项」的差别,就是「教育支出」和「小学教育支出」的差别。
十、八项重点审查
第四十八条二百三十六字,给了人大审查的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项:上年执行是否符合预算决议、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是否贯彻方针政策与收支政策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第四十六条)、对下转移性支出是否规范适当、举债是否合法合理并有偿还计划和稳定资金来源、重要事项说明是否清晰。
八项里三项是「合规审查」(符不符合本法、符不符合决议、编制完不完整),三项是「实质审查」(政策、重点支出、转移支付),一项是「风险审查」(债务),一项是「可读性审查」(说明清不清楚)。
八项清单的价值在于:审查有据。没有清单,「重点审查」四个字可以什么都不审;有了清单,漏审哪一项都能被指出来。
十一、四项审查结果报告
第四十九条二百七十八字,紧接着上一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九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四项内容:评价上年执行和落实决议情况、评价本年度草案是否合法可行、对批准预算草案和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预算和改进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项里两项是「评价」,一项是「建议批准」,一项是「建议改进」。
报告主体按层级不同:全国是财经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省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是人大常委会——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十二、四层备案
第五十条一百八十三字,把备案链写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
-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层:
- 乡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本级预算+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把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国务院→把省级备案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第 2 层和第 3 层的区别:报上一级政府的是「本级预算+下一级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是「下一级汇总」。自己那一本,报上级;下面那一摞,报自己家的人大。
第五十一条一百字以内,给了备案的后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一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上一级政府认为备案预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不是「上一级政府直接撤销」,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撤销决议的权力在人大常委会手里,政府只有提请权。
十三、第五十二条:四百字,一张期限矩阵
全书唯一一条把期限排成矩阵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
-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拆开是七行:
| 环节 | 期限 |
|---|---|
| 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 批准后二十日内 |
| 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 接到批复后十五日内 |
|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 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 |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 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 |
| 省级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下达 | 三十日内 |
| 县级以上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 | 本级人大批准后三十日内 |
| 县级以上对下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 本级人大批准后六十日内 |
一般性转移支付快(三十日),专项慢(九十日、六十日)——这是承认现实的写法: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公式算,专项要逐项定项目。
最后两款是两个豁免与一个抄送: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没有日数);
-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这是这一段第五个「可以」);
- 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抄送这一款是监督的接口。人大要盯钱去哪了,靠的就是这份抄送。
把这张矩阵串起来算一遍,能看出钱到基层的真实速度。假设全国人大三月中旬批准中央预算:
- 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三十日内下达,即四月中旬到省;省级接到后三十日内下达到市县,即五月中旬到位;
- 专项转移支付:中央九十日内下达,即六月中旬到省;省级接到后三十日内下达,即七月中旬到市县。
也就是说,同一本预算里,一般性转移支付五月就能花,专项要到七月。两个月的差距,全部来自「专项要逐项定项目」这件事。
对基层单位来说,这个差别很实在:等专项的钱开工,往往已经过了半年。
十四、第三十六条:不许留在账外
编制环节还有一条容易被跳过,六十八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
-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两句话:收入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全部」和「所有」两个词叠在一起,指向同一件事:不许有账外的钱。
这已经不是新要求——总则第四条就写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三十六条是把它落到「编制」这个动作上:不是原则性宣示,是编表时必须做到的事。
不这么做会怎样?第九十三条第一项: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降级、撤职、开除,三项处分直接给。
一句「不得隐瞒、少列」,后面挂的是处分。这就是预算法「禁令在前、罚则在后」的典型配对。
十五、这一段的五个「可以」在哪
二十二条里五个「可以」,全部落在「有条件的授权」上:
- 第三十四条——中央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筹措部分资金;
- 第三十五条——省级可以在国务院确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 第四十一条——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
- 第四十一条——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第五十二条——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或先预付后结算。
五个「可以」,四个带前置条件(经批准、在限额内、按国务院规定),只有第五个是纯程序便利。
而「不得」五个,四个集中在债务上(余额不得超限额、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不得提供担保),一个在收入上(不得隐瞒、少列)。
这一段的重心由此看得清清楚楚:管债、管全、管时间。
十六、这一篇的三个数
第一个,十处期限。二十二条里十处以「日」为单位的硬期限,是全书最密的一段。
第二个,八点四零倍与二十一点零零倍。应当四十二次对可以五次(八点四零),第五章单独算二十一次对一次(二十一点零零)。
第三个,五个条件。地方债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发——省级主体、国务院限额、人大批准规模、列入调整方案经常委会批准、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个数说的是同一件事:这一段把「钱还没花出去」的每一步都上了锁——编有依据、送有时限、审有清单、批有主体、下有四限。
接着看
这一篇讲钱怎么编、怎么批:二十二条、三千二百三十一字、十处期限、八项重点审查、四层备案。
下一篇讲钱怎么花、花到一半要改怎么办:第六章十四条一千三百三十八字、第七章七条一千一百零七字。那两章是全书「不得」和「必须」最密的地方——执行章九次「不得」、六次「必须」。
再往后是决算与监督:十八条、二千零二十八字,决算一章十四次「应当」、零次「可以」。
上一篇讲钱怎么分权:第二章的六十一个分项、第二十二条六百三十二字的五档审查。母篇算的是全书一百零一条的总账。
相关页面
- 预算法实施条例
- 审计法
- 政府采购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财政转移支付
- 审计报告
- 政府采购
- 法条深读
- 税务办税指南
- 不征税收入
-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问答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流程
- 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 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
- 期限计算
- 绩效分级、财政资金与一条排除条款
- 招投标全流程时间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文本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