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百一十二条、条文一万零五百零二个汉字,条均九十三点七七,十个章。它管的事,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碰过:报个团、买张门票、被拉进购物店、行程临时被改、路上摔一跤。
这一篇不算旅游合同该怎么签,也不算被强制购物到底能退多少钱、能赔几倍,只算这一百一十二条的账:一万零五百零二个字怎么分到十个章里、为什么前八十二条一个「罚款」都没有、二十二个「罚款」为什么只压在九条上、十九个罚款区间为什么全是整十倍。
一、总账:一百一十二条、一万零五百零二字
十个章的条数与字数摆在一起,形状是清楚的。
| 章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一章 总则 | 8 | 457 | 57.12 |
| 第二章 旅游者 | 8 | 546 | 68.25 |
|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11 | 1,115 | 101.36 |
| 第四章 旅游经营 | 29 | 2,222 | 76.62 |
|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 19 | 2,363 | 124.37 |
| 第六章 旅游安全 | 7 | 691 | 98.71 |
|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 8 | 717 | 89.62 |
|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 4 | 246 | 61.50 |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16 | 1,895 | 118.44 |
| 第十章 附则 | 2 | 250 | 125.00 |
合计一百一十二条、一万零五百零二字。
条数最多的是第四章旅游经营,二十九条;最少的是第十章附则,两条。字数最多的是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二千三百六十三字;最少的是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二百四十六字。
有一处很值得记住:条数最多的章,条均反而排在倒数第二。第四章二十九条、条均七十六点六二;第五章十九条、条均一百二十四点三七。同样一章的篇幅,第五章用十九条讲了比第四章二十九条更多的话。旅游经营是「不许干什么」的清单,一条一件事,短;旅游服务合同是「出了事怎么算」,一条要拆成好几层,长。
二、四段:二千一百一十八、二千二百二十二、三千零五十四、三千一百零八
一百一十二条可以沿章界切成四段,切完几乎等分。
| 段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一段 | 第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 27 | 2,118 | 78.44 |
| 第二段 | 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 29 | 2,222 | 76.62 |
| 第三段 | 第五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 | 26 | 3,054 | 117.46 |
| 第四段 | 第八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 | 30 | 3,108 | 103.60 |
四段分别是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二十六条、三十条,字数二千一百一十八、二千二百二十二、三千零五十四、三千一百零八。前三段都在二千一百到二千二百之间,只有第三段跳到了三千零五十四——跳出来的那一千字,全在合同和安全上。
条均也在这四段里走出了两个台阶:前两段七十八点四四和七十六点六二,基本持平;第三段一百一十七点四六,比第二段高出四成;第四段一百零三点六零,回落一点但仍然厚。
一段一段看下来,这本书的重心不在开头。开头二十七条讲的是原则和游客,第二段讲经营者的门槛,第三段才真正进入「钱怎么算、人伤了怎么办」。谁只读前两段,会觉得这部法不痛不痒;痛的地方在第五十七条以后。
三、「旅游者」一百四十九次,「旅行社」九十四次
全书的词频里,排在最前面的两个词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旅游者一百四十九次,旅行社九十四次,前者是后者的近一点六倍。
第三位是「导游」四十二次,第四位是「景区」二十七次,「旅游经营者」二十六次,「领队」十八次。
这个顺序值得停一下。一部以「旅行社」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法律,被写得最多的词却是「旅游者」。再看动词:「应当」一百零六次、「不得」三十一次、「可以」二十二次、「有权」十次、「必须」三次。
「应当」一百零六次里,一半以上是对着政府写的——国家要建标准、政府要编规划、部门要给平台。这一点在下一节的数据里看得更清楚。
四、前二十七条里,「旅行社」一次没出现
把四段分开数,「旅行社」在四段里的出现次数是:零次、二十三次、四十一次、三十次。
第一段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一十八个字里,「旅行社」出现零次。取而代之的是「旅游者」二十二次、「人民政府」十五次、「国家」九次、「县级以上」七次。这一段的三章分别是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全是「国家怎么保障、政府怎么规划、游客有哪些权利」。
「旅行社」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也是这一章的开头。
一部行业的法,前十章里的第一章到第三章不讲这个行业,先讲被服务的这一头。这是立法顺序上的一个选择:权利先摆,义务后摆。
五、第五条以前,先说游客有什么
第二章一共八条、五百四十六个字,讲游客权利的核心是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
-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一款三句,三个「有权」:自主选择、拒绝强制交易;知悉真实情况;要求按约定提供。这三项合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买之前不被逼、买的时候不被骗、买完了不缺斤少两。
第十二条再补两句:「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救助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一条里并列。
这两条加起来一百二十六个字,占全书的百分之一点二。字数不多,但它是后面所有罚则的落点:第九十五条到第一百零二条罚的那些行为,罚的就是对这两条的侵害。
六、二十二个「罚款」,全部在第九十五条之后
把「罚款」二字在全法里定位,第一次出现在第九十五条,最后一处出现在第一百零五条。前八十二条,「罚款」出现零次。
| 位置 | 条数 | 「罚款」出现次数 |
|---|---|---|
| 第一段(第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 27 | 0 |
| 第二段(第二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 29 | 0 |
| 第三段(第五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 | 26 | 0 |
| 第四段(第八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 | 30 | 22 |
更细一层:第四段三十条里,含「罚款」的只有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法律责任章一共十六条,七条不带罚款。
那七条是什么?第一百零三条是三年禁入,第一百零四条是商业贿赂转致其他法,第一百零六条是门票价格违法转致价格法,第一百零七条是安全生产违法转致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是记入信用档案,第一百零九条是工作人员处分,第一百一十条是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部法自己动手罚的,只管九类行为;其余全部推给别的法。这是个很克制的写法。
第九十五条是这套罚则的起点,也是全书最长的一条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个罚款区间,一个零头都没有
把九条罚则里的金额区间全部抄出来,一共十九处。
| 区间 | 出现次数 | 倍数 | 落在哪几条 |
|---|---|---|---|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3 | 10 倍 | 第一百零二条三款 |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7 | 10 倍 |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 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 | 1 | 10 倍 | 第九十八条 |
|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3 | 10 倍 |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1 | 10 倍 | 第九十五条 |
|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2 | 10 倍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
|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2 | 10 倍 |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十九处,全部是整十倍。上限除以起罚点,没有一处带着零头。这在立法技术上是省事的写法:起罚点定下来,上限乘十就完了。
另外还有三处按违法所得倍数罚,全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九十五条(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第九十七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第九十八条(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把这套金额排成一条线:最低起罚一千元(第一百零二条,罚的是无证导游和私自承揽的导游),最高上限三十万元(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罚的是旅行社)。中间是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四个起罚点。
三十万对一千,差三百倍。这个跨度和后面要讲的那部法正好相反——那部法的十一个档位里,没有一个是整十倍。
八、全法没有一处「警告」
把处罚种类数一遍:罚款二十二次、责令十九次、吊销十六次、停业整顿九次、没收八次、暂扣六次。
「警告」零次。
行政处罚法上的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处罚,很多行业法都把它作为第一档,先警告、再罚款、再吊证,一层一层往上走。旅游法把这一档整个省掉了:要么罚钱,要么停业,要么吊证。
这个选择的后果是双向的。对游客来说,遇到小额的违规——比如行程单没写清、导游没戴证——法条上没有「警告一下」这个中间档,只能指望监管部门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对经营者来说,一次小的疏漏就可能直接进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个区间,起罚点并不低。
九、最长的一条与最短的一条
全书二百字以上的条只有六条:第六十七条二百九十字、第七十条二百五十字、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一字、第九十五条二百三十二字、第九十六条二百一十字、第二十六条二百零二字。
最长的是第六十七条,讲的是「走不了」怎么办——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影响行程时的四种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一款四项,把「合同不能继续」「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滞留」四种情形分开写,每种情形后面都跟着一句费用归谁。二百九十个字,四个情形,七个「由谁承担」。
最短的是第一百一十二条,九个字:
九个字,一个日期。全法最长的条和最短的条差了三十一倍。
除了这两条,短条还有第八条(十七字,「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一百一十条(十九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二十二字,「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七条这二十二个字很值得单说:整部法关于「必须签合同」的全部规定,就是这一句。签什么形式、写哪些内容,在第五十八条里;但「必须签」这三个字,只有这一句。
十、三个「必须」,分别在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应当」一百零六次,「必须」只有三次。这三次分别落在:
-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租、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三条指向三件事:不能拿资源乱来、不能拿假话招客、不能绕开旅行社自己接活。
立法上「应当」和「必须」在规范强度上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义务性表述。但在一部一百一十二条的法里只用三次「必须」,是把这三个地方单独拎出来了。这三个地方,恰好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景区过度开发、低价团虚假宣传、导游私下接团。
十一、两次修正,改的全是机关名字
这部法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通过,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后改过两次。
把库内的两个版本逐行比对,条文总数都是一百一十二条,差别只有三处:
| 位置 | 二零一六年版 | 现行版 |
|---|---|---|
| 第八十三条 |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 |
| 第九十五条 |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第一百零四条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三处改动,改的都是同一个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是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对接,实体规则一个字没动。
一部管着一年几十亿人次出行的法,十三年里没有改过一条实体规则。这件事有两面:一面是稳定,条文可预期;另一面是,二零一三年定下的那些数字——五千元、五万元、三十万元——十三年没有调整过。
十二、同口径比一比
同一把尺子量几部相关的法:
| 法规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章数 |
|---|---|---|---|---|
| 旅游法 | 112 | 10,502 | 93.77 | 10 |
| 安全生产法 | 119 | 17,363 | 145.91 | 7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3 | 6,614 | 104.98 | 8 |
| 旅行社条例 | 68 | 6,575 | 96.69 | 7 |
| 道路运输条例 | 82 | 8,292 | 101.12 | 7 |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52 | 5,461 | 105.02 | 7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27 | 2,035 | 75.37 | 0 |
|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 23 | 2,425 | 105.43 | 0 |
旅游法的条均九十三点七七,在八部里排倒数第三,只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高。它条数最多,但每条写得最短——一百一十二条摊一万零五百字,平均每条不到一百字。
对比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九条、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三字、条均一百四十五点九一。同样的条数,安全生产法多写了六千八百字。原因不难找:安全生产法每一条后面都挂着具体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台账,旅游法大量条文只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把细节留给下位法。
这不是缺点,是分工。旅游法管的是「谁该做什么」,具体怎么做,在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二十三部省级旅游条例里。
十三、十四条清单条,六十六项
一百一十二条里,有十四条不是写成一段话,而是先一句总纲、再挂一串「(一)(二)(三)」。十四条加起来六十六项。
| 条 | 项数 | 挂的是什么 |
|---|---|---|
| 第五十八条 | 9 | 包价旅游合同必备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6 | 六个用语的定义 |
| 第二十八条 | 5 | 设立旅行社的五项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 5 | 旅行社五类业务 |
| 第六十二条 | 5 | 旅行社五项告知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 5 | 旅行社可以解除的五种情形 |
| 第八十条 | 5 | 经营者五项安全警示 |
| 第四十二条 | 4 | 景区开放四项条件 |
| 第六十七条 | 4 | 影响行程的四种情形 |
| 第八十五条 | 4 | 监督检查四类事项 |
| 第九十二条 | 4 | 纠纷解决四条途径 |
| 第九十六条 | 4 | 四种违法情形 |
| 第九十七条 | 3 | 三种违法情形 |
| 第一百条 | 3 | 三种违法情形 |
六十六项里,项数最多的第五十八条有九项,最少的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各三项。
这份清单本身就是一张地图:凡是要列举的,都是不能含糊的。合同要写什么(九项)、旅行社要什么条件(五项)、什么情况能解除(五种)、什么行为要罚(三到四项)——这些地方一旦含糊,争议就没法收口。
反过来,不列举的地方都是原则:第九条三个「有权」不列举,因为「自主选择」「知悉真实情况」没法穷举;第一百零九条不列举,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概括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十四条清单条里有三条是罚则(第九十六条四项、第九十七条三项、第一百条三项)。罚则用清单写法,意味着只有清单里的行为才罚,清单外的同类行为不落入这一条。比如第九十七条只列了虚假宣传、供应商不合格、未按规定投保三项,那么「广告用语夸张但不构成虚假宣传」就不在这一条射程内。
十四、罚款的三种算法
二十二个「罚款」不是随便撒在各条的,按算法分只有三种,而且经常叠在一起用。
第一种,定额罚:给一个下限和一个上限,直接按行为罚。十九条区间全是这一种,起罚点分别是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
第二种,倍数罚:按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罚,三处,全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条 | 触发门槛 | 倍数 | 基数 |
|---|---|---|---|
|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1—5 倍 | 违法所得 |
| 第九十七条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1—5 倍 | 违法所得 |
| 第九十八条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 1—5 倍 | 违法所得 |
三处门槛不同:五万、十万、三十万。门槛越低的那一条(第九十七条),对应的定额罚也最低(五千至五万)。
第三种,对责任人的定额罚:不是罚企业,是罚人。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零二条三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的是导游、领队本人。
三种算法可以叠加。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这三条,同时具备定额罚、倍数罚和责任人罚:
- 第九十五条:企业一万至十万(定额)+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时一至五倍(倍数)+责任人二千至二万(对人)
- 第九十七条:企业五千至五万(定额)+违法所得五万以上时一至五倍(倍数)+责任人二千至二万(对人)
- 第九十八条:企业三万至三十万(定额)+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时一至五倍(倍数)+责任人二千至二万(对人)+暂扣或吊销导游证(资格)
一条里三层,这是旅游法罚则的基本构造。看罚单的时候要分清哪一层是对企业的、哪一层是对个人的——很多经营者以为罚了企业就完了,其实责任人的那一层是单独开的。
十五、三种情形,三张罚单
把上面的算法套进具体情形,能看清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情形一:没有许可证,组织了一个四万元的团。
落入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四万元,没到十万元门槛,不触发倍数罚。所以数额在四万(没收)加一万到十万(罚款)之间,合计五万到十四万。
情形二:低价团强制购物,查实违法所得十二万元。
落入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十二万、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二万没到三十万门槛,不触发倍数罚。合计:十二万没收加三万到三十万罚款,另加停业整顿。
情形三:同一个案子,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三十五万元。
还是第九十八条,但跨过了三十万门槛。除没收三十五万、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之外,还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也就是三十五万到一百七十五万之间。
一个门槛跨过去,罚单的量级完全不同:十二万和三十五万,违法所得只差二十几万,罚款总额可能从十几万变成二百多万。
情形四:导游在车上收小费,被游客举报。
落入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这一条罚的是导游个人,旅行社不承担这一笔罚款——除非同时构成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向导游收取费用」。
四张罚单摆在一起,能看出这套罚则的重心:门槛和倍数都设在「违法所得」上,而不是设在「游客损失」上。 游客被坑了三千块,经营者违法所得可能几十万,罚单也就跟着几十万;游客被坑了三万块,如果违法所得没跨过门槛,罚单反而可能更轻。这个错位是理解旅游法罚则的关键。
十六、这部法罚不到的地方
把罚则九条逐条看一遍,会发现它们管的对象非常集中。
第九十五条罚无证经营,第九十六条罚领队导游配置,第九十七条罚虚假宣传、供应商不合格、未投保责任险,第九十八条罚不合理低价和指定购物,第九十九条罚不履行报告义务,第一百条罚擅自变更行程、拒绝履行合同、擅自转委托,第一百零一条罚安排违法项目,第一百零二条罚导游个人(无证、私自承揽、索要小费),第一百零五条罚景区。
九条里,有七条的主语是「旅行社」,一条是「导游、领队」,一条是「景区」。
反过来,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店这些同样在旅游链条上的经营者,旅游法基本没有自己动手的罚则——第五十条要求他们保证安全,第五十四条要求场地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但真到了罚,第一百零七条一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就交出去了。
所以遇到住宿不达标、餐厅宰客、购物店卖假货,翻旅游法找不到罚款条款,得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里找。这是读这部法最容易走错的一步。
十七、三处最容易抄错的地方
逐字引用这部法时,有三处特别容易出岔子,都是细节,但都会影响意思。
第一处,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写的是「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同一部法里其余七处都写「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只有这一处少了「元」字。这不是本文排印错误,是库内文本的原样。抄条文时应当照录,不要自作主张补字;但解释时要说清楚,这里指的是二万元。
第二处,第八十三条那句执法部门名单。现行文本是「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二零一六年版是「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引旧版判例、旧版教材时看到的机关名,和现在不一样,不是判例错了,是机构改了。
第三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是一回事。第一百一十一条给的第一个定义是「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只是旅游经营者的一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的主语都是「旅游经营者」,射程比「旅行社」宽;第二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的主语是「旅行社」,只管一类主体。抄条文时把「旅游经营者」写成「旅行社」,责任范围就缩小了一圈。
三处都是小地方,但引用条文出错的案子,往往就错在这种小地方:少一个字、多一个主体、换一个机关名。
十八、读完一百一十二条,能带走的三句话
第一句:权利在前面,罚则在后面。 第九条三个「有权」和第十二条的救助、赔偿请求权,是全书的起点;第九十五条以后的二十二个「罚款」,是这些权利的兜底。看一部法先看它把权利写在哪,再看它把罚则写在哪,两处一对,就知道它真管什么。
第二句:整十倍的罚款,说明数字不是算出来的,是抄下来的。 十九个区间没有一处带零头,起罚点定完乘十就是上限。这种写法好记、好操作,但也就意味着,条文里的数字和实际损失之间没有换算关系——被坑了两千块和被坑了两万块,落进的可能是同一个区间。
第三句:十年没改实体规则,读的时候要注意年份。 条文里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在机构改革后就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零一八年的修正改的就是这个。但数字一个没动:五千、五万、三十万,还是二零一三年的价。
接着看同族的四篇:前二十七条讲的是政府和游客,第二十八至五十六条讲旅行社的门槛和那十七个「不得」,第五十七至八十二条讲合同怎么解除、钱怎么退,第八十三至一百一十二条讲那十九个整十倍的罚款怎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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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现行有效文本逐条统计,条文以库内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为条文数据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