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零五十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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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到第八十二条,二十六条、三千零五十四个汉字、条均一百一十七点四六,占全书两成九一。这是四段里最厚的一段,条均也是四段最高。

这一段管两件事:合同怎么签、怎么解、钱怎么退;出事了谁救人、谁掏钱。

这一篇不算报团该花多少钱、也不算受伤能赔多少,只算这二十六条的账:为什么合同章十九条能写到条均一百二十四点三七,全书最高;二百九十字的第六十七条到底把「走不了」分成了几种情形;全法二十二个「可以」为什么有十四个落在这里。

一、这一段的地形:两章、二十六条、三千零五十四字

章条号条数汉字条均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五条192,363124.37
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二条769198.71

合同章十九条二千三百六十三字,条均一百二十四点三七——这是全书十章里条均最高的地方,比全书平均九十三点七七高出三成三。

安全章七条六百九十一字,条均九十八点七一。

一个反差先摆在前面:管合同的字数是管安全的三点四倍。一部法律里,「钱怎么算」写得比「人怎么救」厚得多。这不是说安全不重要,而是安全的细节大量下沉到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部门规章里,旅游法只留了七条原则。

二、第五十七条到第五十九条:三句话把合同立起来

第五十七条二十二字,全段最短:「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二十两个字,是「必须签合同」的全部依据。

第五十八条一百七十二字,把书面合同的内容列成九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 (二)旅游行程安排;
  •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九项里,最容易被漏掉的是第三项「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和第六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前者关系到能不能成团(第六十三条),后者关系到出事时是不是「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第七十条第三款)。

第二款还有一句:「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说明义务的对象是第二项到第八项——行程、成团人数、服务标准、游览项目、自由活动、费用、违约与纠纷解决。

第五十九条四十一个字:行程单要在行程开始前提供,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条把「行程单」从宣传品变成了合同文本,改行程单就是改合同。

三、第六十三条:未成团,七日与三十日

一百八十四字,三个「可以」,三个「解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款:

第一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要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二款,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款,因未达到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款里最硬的是「七日」和「三十日」。这两个数字是全法对游客最直接的保护之一:境内七天、出境三十天,通知晚了就是违约。

第三款的用词是「全部费用」——不是「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是全额退。这一处和第六十五条形成对照,下一节讲。

四、第六十五条:三十七个字的任意解除权

法条依据

三十七个字,给的是旅游者的单方解除权:行程结束前,随时可以解,组团社扣除必要费用后把余款退还。

「必要费用」四个字是这一条的争点。旅行社说机票已出、酒店已付、地接已定,这些算不算必要费用?法条没定义,司法解释和判例来填。

把它和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并排放,会看出立法的精细:没成团是旅行社的原因,退全款;游客自己不去,退余款。 同样是解除,退法不一样。

五、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旅行社也能解,但情形有限

第六十六条一百七十八字,列了五种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他人;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种情形全是旅游者一侧的问题。解除后同样是「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但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要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二百九十字,是全法最长的一条,处理的是双方都没错的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一款四项,把「走不了」分成四种:

第一项分两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

第二项讲退款口径:解除的,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余款;变更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

第三项讲安全措施的费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四项讲滞留:造成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四项里出现了三次「分担」:安全措施费用分担、返程费用分担,加上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这一条是全书「分担」二字最密集的地方——因为它处理的是没人有错的情形,让人一方全担不公平。

六、第六十八条:返程的钱谁出

六十九个字:「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两句:协助返程是义务,返程费用看原因。旅行社的错,旅行社掏;不是旅行社的错,走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分担规则。

这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一对: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七、第七十条:二百五十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全法第二长的条,讲的是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怎么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款,四层:

第一款,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三款,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四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是全法唯一的惩罚性倍数——不是按损失算,是按旅游费用算。这一点很关键:损失难证明时,这条给了一个以团费为基数的算法。

第四款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是个高频争点:自由活动时间游客自己出去玩受伤,旅行社要不要赔?答案是看有没有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而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正是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要求在合同里写明的内容。

八、第七十一条:组团社先赔,公共交通例外

一百九十四字,四句,把「找谁赔」这件事说透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一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赔完可以追偿。

第二款,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赔,也可以要求组团社赔;组团社赔完可以追偿。

第三款是例外: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承担协助索赔义务。

「公共交通」这个例外很重要。报团坐飞机、坐火车、坐长途大巴,出了事找航空公司、铁路、客运公司,不找旅行社——但旅行社要协助索赔。

注意第三款的措辞是「公共交通经营者」,不是「旅游包车」。包车不是公共交通,走第二款,组团社要担责。

九、第七十五条:住宿不达标怎么办

一百三十字,讲住宿:「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两句两个层次:能补就补,升级不加价,多出的钱住宿方掏;补不了(不可抗力、政府措施),至少协助安排。

这一条是全书唯一直接把义务压到「住宿经营者」头上的条文。

十、安全章七条:六百九十一字,条均九十八点七一

第六章七条,从第七十六条到第八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四十六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第七十七条九十三字: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分级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一百零二字:把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预案、建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救援、要协助返程。

第七十九条一百六十九字,是安全章最长的一条,压给旅游经营者三件事: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产品和服务做安全检验监测评估;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一百一十七字,五项警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
  •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五项:设施设备怎么用、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开放的区域和设施、不适宜参加的群体、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情形。

这一条和第十五条是一对:一边要求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说明或者警示」,一边要求旅游者「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出了事,两边各拿一条。

第八十一条五十五字: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一百零九字,三款:旅游者遇险有权请求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款是很多人忽略的:救助不是全免费的,个人该承担的部分要付。

十一、十四个「可以」:裁量都给了谁

全法「可以」二十二次,这一段十四次,占六成四。

条次数给了谁什么裁量
第六十二条1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当告知
第六十三条3组团社可以解除;经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社履行;旅游者可以解除
第六十四条1旅游者可以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1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3双方均可解除;旅行社可以变更;旅游者可以解除
第七十条1旅游者可以要求支付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
第七十一条4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组团社赔偿等四种选择

十四个「可以」里,十二个是给旅游者的选择权,只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是给旅行社的。

对比一下「应当」四十四个、「不得」两个——这一段几乎不用禁令,全用「可以」和「应当」。原因很简单:合同关系靠约定和选择运转,不靠禁令。禁令集中在第二段(旅游经营),义务集中在第四段(法律责任)。

十二、第五十八条九项:每一项都是争点

九项内容一百七十二个字,逐项看,几乎每一项都对应一类常见纠纷。

第一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这一项看起来最没争议,实际最容易出事:合同上盖的是 A 社的章,签约的是 B 社的销售,收款的是 C 社的账户。真出了纠纷,先要确定告谁,就看这一项写的是谁。

第二项,旅游行程安排。行程单写「游览某古镇」,实际在门口拍张照就走,算不算违约?这一项和第五十九条的行程单合起来,是判断「行程缩水」的依据。行程写得越含糊,越难证明违约。

第三项,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这一项直接连着第六十三条:没达到这个人数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提前七日或三十日通知。

第四项,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标准」两个字是核心:写「准四星」「当地四星」还是「四星级酒店」,处理结果完全不同;写「空调旅游车」不写车型和座位数,出问题时也没法说违约。

第五项,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具体内容」加「时间」,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只写「游览西湖」不写多长时间,等于没约定。

第六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这一项和第七十条第四款直接相关:自由活动时间游客自己受伤,旅行社只在没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时才担责。合同里写不写自由活动时间,决定了出事时能不能划清界线。

第七项,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这一项管的是钱:总价多少、什么时候交、交到哪个账户。交到个人账户的,往往就是后面卷款跑路的那一类。

第八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一项是很多合同偷工减料的地方——只写「按法律规定处理」,等于没约定。

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兜底项。

第二款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订立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详细说明」是义务,不是礼貌。真打官司时,旅行社拿不出说明的证据(录音、签字确认、加粗提示),这一款就可能构成告知义务的欠缺。

十三、第六十二条五项告知:签合同之前要说清什么

一百五十八个字,五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
  •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五项内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的法律与风俗宗教禁忌、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项最值得注意:「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也就是说,免责事由必须在签约时告知,不能等出事了才拿出来。这一项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是同一个逻辑——免责条款不提示,就不产生效力。

第二款再补一句: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事项的,也应当告知。这解决的是「签的时候没变化,途中发生了变化」的情形:目的地突发疫情、台风、政变,属于第五项「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五项告知没有对应的罚则。违反了不会直接罚款,但会在民事上构成告知义务的欠缺,影响责任分配——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分责,都要看旅行社有没有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

十四、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定制团与代办

这两条管的是包价旅游合同之外的两种形态。

第七十三条六十八个字:「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这一条讲的是「定制团」:行程是游客提要求、旅行社照做的。这种合同里游客要改行程,加钱游客出、省钱退游客。逻辑很清楚——是你自己要改的。

第七十四条一百二十一个字,讲代办: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两款两种业务:代订(订机票、订酒店)和咨询(设计行程)。

关键在「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六个字。代订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包价旅游合同——这一条把两者的界线划出来了:只代订、不收总价、不预先安排行程的,不适用第五章那一整套规则,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的规定。

实践意义很大:代订机票出了问题,旅行社的责任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失」才赔;包价旅游合同出了问题,旅行社的责任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赔,且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也由组团社先担。两种责任的门槛完全不同。

判断一份合同是包价还是代办,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个定义:预先安排行程、两项以上服务、总价支付,三个要件齐了才是包价。

十五、算例:三个人退团,三种退法

三个人,同样是一个三千元的境内团,同样在出发前五天说不能去了,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第一个人:报的是十五人的团,出发前五天接到通知说人数不够,团没成。

适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通知只提前五天,旅行社晚了;且因未达到成团人数解除,应当退还全部费用三千元。

第二个人:团正常成行,他自己临时有事不去。

适用第六十五条。行程结束前他可以解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余款。三千元里,机票已出退不掉的部分、已经支付给地接的费用,算必要费用;剩下的退。具体退多少,看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凭证。

第三个人:目的地突发自然灾害,行程无法继续。

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双方都可以解除;解除后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退余款。如果他已经在路上,还涉及第三项的安全措施费用分担和第四项的返程费用分担。

同一笔三千元,三种退法:全退、退余额、退余额还要分担部分返程费。差别不在钱多钱少,在于「谁的原因」和「哪一条」。

十六、这一段真正好用的是哪几条

二十六条里,普通游客能直接用上的有五条:

第六十三条——没成团,境内提前七日、出境提前三十日通知,否则违约;因人数不够解散的,退全款。

第六十五条——不想去了,行程结束前可以解,扣必要费用后退余款。

第六十七条——遇到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四种情形对应四种处理,费用分担有明确规则。

第七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具备条件却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八十条——经营者必须以明示方式事先说明五项风险,没说就是没尽义务。

其余二十一条,管的是告知、委托、转委托、住宿、协助返程、安全监管。它们构成了「出事之后能不能说清」的全部框架,但单独拎出来用,往往要配着合同和违约证据。

真正打旅游合同官司时,这二十六条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起读:司法解释二十三条、二千四百二十五字,条均一百零五点四三,把「必要费用怎么算」「履行辅助人怎么列被告」这些法条留白的地方填上了。

接着看同族的其他四篇:母篇算的是一百一十二条全书总账,前二十七条讲政府和游客,第二十八至五十六条讲旅行社的门槛和十七个「不得」,第八十三至一百一十二条讲那十九个整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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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现行有效文本逐条统计,条文以库内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为条文数据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