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十九条,只算三张表

第七至二十五条,十九条、三千四百五十六个汉字,条均一百八十一点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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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九条讲的是同一件事:人民代表大会怎么组成、有什么权、怎么开会。

拆开看,是三张表。

第一张,设立表。 第七条列十一个行政区划名称,第八条把代表产生方式分两截,第九条给一个任期数字。

第二张,职权表。 第十条给立法权,第十一条给县级以上十五项,第十二条给乡镇十四项,第十三条给罢免权。

第三张,会议表。 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五条,十二条讲会议怎么开、议案怎么提、询问质询怎么办、表决怎么算。

三张表摆在一起,这一段的性格就清楚了:设立部分极简(一百六十四字),职权部分极重(一千四百六十七字),会议部分最细(一千八百二十五字)。

越是程序,写得越细。这是议事规则的通例。

一、十一个名称,一句话设完

第七条全文三十一个字:

法条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十一个名称,一句话。

这句话是全书的起点。后面所有的「县级以上」「乡级」「设区的市」,都从这里切出来。

切法有三种。

第一种,按层级。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乡、民族乡、镇)。

第二种,按是否设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不设常委会。 这是全书最重要的一条分界线。

第三种,按代表产生方式。 第八条分了两截。

同一条分界线,决定了后面几十条的不同写法。 读这部法,看到「县级以上的」,就知道下面讲的是有常委会的那一级;看到「乡、民族乡、镇的」,就知道讲的是没有常委会的那一级。

二、两种选举:五个名称对七个名称

第八条把这些名称切成两组:

法条依据

第一组,间接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组,直接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这七类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等一下,数一遍:第一组五个名称,第二组七个名称,合起来十二个。第七条只有十一个名称,多出来的那一个,是「市」在第八条被拆成了「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第七条笼统地说「市」,第八条按是否设区把它劈成两半,一半归间接选举,一半归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的范围,覆盖到县一级。再往上,就是间接选举。

这条界线不是随意的。县一级是直接选举的天花板,因为再往上,选区太大、候选人太多,直接选举的组织成本会失控。间接选举是层层往上选的产物:县选市,市选省,省选全国。

第八条还有两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名额不在本法,在选举法。 这一句把组织法与选举法分了工:组织法管机关怎么建,选举法管代表怎么选。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适当」两个字没有量化,留给选举法。

三、十六个字定五年

第九条全文十六个字:

这是全书第二短的一条,只比第七十二条(十四个字)多两个字。

十六个字,管住了从省到乡五级、所有人大代表的任期。

对照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十四个字。

两条加起来三十个字,把两套机关的任期说完了。

为什么能这么短? 因为任期只有一件事要定:几年。定了五年,起止时点自然跟着选举走——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起点和终点都不是日期,是会议。 这一届第一次会议开起来,任期开始;下一届第一次会议开起来,任期结束。

用会议而不是日期定任期,好处是换届期间不会出现空档或重叠。

四、立法权只给两级

第十条给立法权,但只给两档:

第一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档,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两档的区别有三个。

第一,抵触的对象不同。省级只不能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市级还多一条——不能抵触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审批方式不同。省级是「备案」,市级是「批准」。备案是事后存档,批准是事前生效。 市级立法不批准,就不能施行。

第三,权限来源不同。省级可以直接「制定和颁布」;市级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这句话的意思是,市级能立什么,得看法律(主要是立法法)给没给。

第十条第三款是 2022 年新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是给跨行政区划的事务开的门。 一条河流经三个市,三个市各自立法管不住,就可以协同立法。

注意这一款的用词:「可以」——不是「应当」,不是「必须」。协同不协同,自己定。

五、十五项对十四项:县级以上比乡镇多什么

第十一条给县级以上人大十五项职权,第十二条给乡镇人大十四项。

只差一项。 但差的不止一项内容。

先看十五项的分组:

保证与审查(第一至三项)。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选举(第四至七项,四项)。 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审议(第八至九项)。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撤销(第十至十一项)。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第十二至十五项,四项)。 保护全民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五项里,选举占四项,保护占四项,审议占两项,撤销占两项,保证与审查占三项。

现在看乡镇的十四项少了什么、多了什么。

少了: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没有常委会)、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和法院院长检察长(乡镇没有这三家)、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下面没有更低的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乡级不编制规划纲要)。

多了: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第二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第五项)、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第六项)、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九项)。

「多了」的那四项,全是乡镇特有的。 乡镇没有常委会,所以有主席、副主席;乡镇没有「一府一委两院」,所以听取的是主席团的报告。

职权清单的差异,是机关设置的投影。

六、第二项一句话三件事:审文件、盯债务、看国资

第十一条第二项是十五项里最长的一项,一句话里塞了三个动作: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个动作,三个对象,三种动词。

第一个动作,审查和批准,对象是文件。 规划纲要、计划、预算,加一份执行情况的报告。四个文件、一个动作。

注意「审查和批准」是复合动词——先审查,后批准。审查不过,就不批。

第二个动作,审查监督,对象是债。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七个字,没有一个限定词。

这七个字的分量在哪?在它把「债」写进了人大的职权。举债不是政府自己的事,人大要审、要盯。

第三个动作,监督,对象是资产。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注意宾语不是「国有资产」,是「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监督的是行为,不是账本。 这一个字的差别决定了监督方式:不是查账,是看政府怎么管。

三项排在一起,逻辑是从「钱怎么花」到「钱从哪来」再到「家底有多少」:

预算是花多少,债务是借多少,国有资产是还剩多少。

三笔账合起来,才是完整的财政图景。 只看预算不看债务,等于只看流水不看欠条;只看债务不看资产,等于只看欠条不看家底。

这一项为什么写得这么密?因为它对应的是人大最核心的一项权力——钱袋子权。组织法不写具体的审批程序(那在预算法里),只写「审查和批准」这五个字,把权定下来。

七、乡镇人大的十四项,条条都是具体的

把第十二条十四项读一遍,会发现一个特点:都很具体。

第三项: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第四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五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这是十四项里最细的一项。 县级以上人大的对应表述是「讨论、决定……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乡镇则是「决定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从「重大事项」到「实施计划」,粒度完全不同。

原因在层级:乡镇是最基层,它面对的不是政策,是执行。

第十二条最后还有一句:「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这一句是对乡镇的特别授权,县级以上的条款里没有对应表述。

八、罢免:三种对象、一道批准

第十三条给罢免权,一百三十个字,说了三件事。

第一件,罢免对象。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人大还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件,一道特别的批准。 罢免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件,注意这里的层级差。 乡镇人大只能罢免政府组成人员,不能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因为主席、副主席是由乡镇人大自己选出来的,罢免他们的程序在选举法里,不在这一条。

县级以上能罢免的,恰恰是它选出来的那些人: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谁选的谁罢免」,这是这一条的内在逻辑。

那道批准程序值得单独说。罢免检察长要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多了一道,而且这一道在上级。理由是检察系统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不是监督关系。同级人大要罢免检察长,得走上级的检察一体化程序。

九、会议:三个数字

第十四条是这一段最长的一条,三百一十个字,给了三个数字。

第一个数字:每年至少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个数字:一般每年两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第三个数字:三分之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三个数字,三种性质。

「每年至少一次」是下限,不是定额——可以多开,不能少开。

「一般每年两次」是惯例,前面有「一般」两个字,意味着可以有例外。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是开会门槛,达不到就不能开。

这一条还有两句话容易被忽略: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并予以公布」是义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另行决定」这一句,解决的是会场临时改期的问题。

还有一句: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五分之一,这是临时开会的提议门槛。

十、预备会议与主席团

第十五条一句话: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六条一句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这两条都是三十几个字,一条定召集人,一条定效率。

第十七条长一些,一百八十二个字,讲预备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上届主持」这一句很关键。 新一届代表还没选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只能由上届常委会主持——这是换届程序里唯一的衔接点。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主持、秘书长办事、副秘书长若干——三层结构。

十一、乡镇人大主席:一人至二人副主席

乡镇没有常委会,但有主席、副主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四个要点:

一,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副主席不是必设。

二,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从代表中选——主席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三,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必须向本级人大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四,闭会期间的职责。 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三点是全书唯一一处针对人大自身组成人员的职务禁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类似规定(第四十七条: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那是常委会,这是乡镇人大主席。

为什么禁? 因为主席要在闭会期间监督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监督不了。

第十九条讲乡镇人大的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还要干活: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乡镇人大没有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活就落在主席团和主席身上。 这一套是乡镇特有的。

十二、议案:十人与五人

第二十二条讲议案,二百九十四个字,分三种提出主体。

第一种,机构提出。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种,代表联名提出。 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种,撤回。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人」与「五人」,是层级差别在人数上的投影。 县级以上代表基数大,门槛定十人;乡镇代表基数小,门槛定五人。

注意两种主体的待遇不同: 机构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提交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一个默认进,一个默认不进。

这就是议案与建议的分界线。 代表提的意见建议,走的是第四十二条,不叫议案。

十三、询问:一个人就能问

第二十三条全文四十四个字:

法条依据

没有门槛,没有联名要求,没有书面要求。

代表在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对比第二十四条的质询:十人以上联名、必须书面、必须写明三要素。

询问与质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具。

项询问质询
门槛一人十人以上联名
形式口头即可必须书面
内容要求无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内容
答复方式派人说明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答复人有关机关派人受质询机关负责人

询问是了解情况,质询是追究责任。 前者一个人就能做,后者要凑够十个人,还得写清楚。

实务中这两种工具常被混用。代表想追问一件事,用询问就够了;要把事情摆到台面上,才用质询。

十四、质询:三要素与两种答复

第二十四条二百七十三个字,把质询的流程写完了。

第一步,提出。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步,写明。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要素缺一不可。 只写「要求说明某某问题」,不写质询对象,主席团可以不交办。

第三步,交办。 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三种场合: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由主席团选。

第四步,答复。 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负责人」三个字,不能派个科员来应付。

第五步,列席与印发。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注意质询对象的范围: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

「它所属各工作部门」被单列出来——可以单独质询一个局,不必质询整个政府。

十五、过半数

第二十五条三十个字:

法条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

这个区别很实际。假设一个县有代表三百人,实到二百人(刚好过三分之二的出席门槛),表决时赞成一百零一人——过半数了吗?

到会二百人过半数是一百零一,全体三百人过半数是一百五十一。

按第二十五条,要一百五十一票才算通过。

出席门槛是三分之二,通过门槛是全体过半数。 两个基数不同:一个是实到人数,一个是全体人数。

这一条与第十四条合起来看,才能算清楚一次表决要多少票。

十六、列席:谁必须来、谁可以来

第二十一条把列席分成两类:

必须来的(列席):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可以来的(经决定列席):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

「列席」与「经决定列席」的区别在这里: 前者是法定义务,通知了就得来;后者要常委会点头。

注意对象:政府组成人员是整体列席,不是只来一个正职。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都是政府组成人员。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列席,监委主任单独列席——三家各来一个人,政府来一群人。

这个差别反映的是机关性质:政府是执行机关,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所以要整体到场;两院和监委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关,负责人到场即可。

十七、这一段留下的三个口子

读完第七至二十五条,有三处留白值得记。

第一处,代表名额由选举法规定(第八条)。 本法不写名额,只写「由选举法规定」。出了争议,查选举法,不查本法。

第二处,「适当照顾」没有量化(第八条)。 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适当」怎么算,本法没说。

第三处,会议日期可以「另行决定」(第十四条)。 提前或推迟的日期当次会议定不下来的,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这给了召集人一次改变会期的机会,但要公布。

三处留白有一个共同点:都指向本法之外的规定或者裁量。 组织法定框架,细节交给选举法、议事规则和实际操作。

接着看

这一篇讲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怎么设、有什么权、怎么开会、议案质询怎么办。

下一篇讲人民代表大会的另一半:选举、罢免、辞职、专门委员会、代表。

母篇算的是全书九十条的总账:五章怎么切、可以七十二次对应当二十九次、常委会十八条职权为什么比人大还多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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