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聘物业的程序,写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先给结论:换物业不是“业主委员会发个通知就完事”,要过三道关——表决关、通知关、赔偿关,少一道都可能被认定解除无效。
先说结论
① 表决关(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
② 通知关(第九百四十六条):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③ 赔偿关(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因解除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
④ 前期物业也能换(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⑤ 交接:原物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后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资料,并配合新物业交接;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法解聘的五个要件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实务要点 |
|---|---|---|
| 主体要件 | 由业主共同决定,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 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大会作解聘决定 |
| 程序要件 | 符合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表决要求: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双过半同意 | 参与人数或面积不达门槛,决议可能不成立 |
| 内容要件 | 决议内容明确:解聘哪家物业、何时生效、是否选聘新物业 | 笼统写“更换物业”容易产生争议 |
| 通知要件 | 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 六十日是给物业的退出准备期,不是决议生效期 |
| 赔偿要件 | 因解除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 | 赔偿与解除的合法性是两件事,合法解除也可能要赔 |
五个要件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表决门槛和通知期限。前者决定决议有没有效力,后者决定解除何时生效。
三、表决门槛:三分之二参与,过半数同意
第二百七十八条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列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同时规定了两层门槛:
参与门槛: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注意是“且”,面积和人数都要达到。
通过门槛:决定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一设计的关键在于“参与门槛”与“通过门槛”是分开的:分母是“参与表决的业主”,不是全体业主。但前提是参与的人数与面积都达到三分之二,否则整个表决不成立。
算一个例子:小区 600 户,专有部分总面积 60,000 平方米。要开会解聘物业,至少需要 400 户(人数三分之二)、40,000 平方米(面积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假设实际 420 户、42,000 平方米参与,则需要其中 211 户以上、21,000 平方米以上同意。如果只有 350 户参与,即使全部同意,表决也不成立。
实务中还要注意:表决票的送达与回收、委托投票的授权、面积与人数的统计口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开会通知的提前期限(通常依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些程序瑕疵,都可能成为物业起诉撤销决议的突破口。
四、六十日通知:怎么发、从哪天算
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把“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设为解除的前置条件。三个要点:
其一,必须是书面。 微信、电话、口头告知都不满足“书面”要求。通常的做法是:业主委员会出具加盖印章的解聘通知函,附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EMS 邮寄至物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并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同时在小区公告栏张贴。
其二,六十日是提前量。 从通知到达物业之日起算六十日,期满合同解除。这意味着从决议通过到合同真正解除,至少要两个月。这两个月里,物业仍在提供服务,业主仍应支付相应物业费。
其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提前九十日通知”,按合同执行。约定优于法定,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个易错点:有的业主委员会把“决议通过之日”当成“合同解除之日”,当天就要求物业撤场。这种做法在程序上站不住——六十日通知期未满,合同尚未解除,强行驱离可能构成违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
五、赔偿:合法解聘也可能要赔
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规则的法理在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继续性合同,物业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员、设备、管理成本,合同提前终止会造成预期收益损失和已经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即便业主解聘程序完全合法,这部分损失仍可能要补偿。
通常认为属于“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
物业存在根本违约,例如长期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全部服务转委托、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经催告仍不整改;物业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物业主动提出退出。
通常需要赔偿的情形:
业主单纯因为“想换一家更便宜的”而解聘,物业没有违约;业主对服务不满意但无法证明达到根本违约程度;解聘决定作出后未给足六十日准备期,导致物业紧急撤场产生额外损失。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已投入但无法收回的合理成本(如为该项目专门购置的设备、预付的公共能耗费用)、合理的人员安置费用、合同剩余期间的合理预期利益(这部分在实务中通常会被限制,不会全额支持)。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剩余期限等综合确定。
六、前期物业:开发商请的那家怎么换
很多小区的前期物业是建设单位(开发商)选聘的,业主入住后发现服务差、收费高,却不知道怎么换。
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给了明确答案: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九百三十九条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不能以“合同不是我签的”为由拒绝缴费,但可以依法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换前期物业的路径与换普通物业一样:业主大会表决 → 六十日书面通知 → 交接。另外,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一条提供了一条更直接的路径:不必先解除旧合同,只要新合同生效,旧合同自动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七、交接环节:最容易出事的三个月
合同解除不等于事情结束。交接做不好,新物业进不来、旧物业不走、业主两头交钱,是常见局面。
原物业的义务: 在合同终止后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移交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业主名册、设施设备台账、维修记录、财务账目、公共收益账目、钥匙、门禁系统权限等),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业主的义务: 结清合同终止前应付的物业费。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我们要换物业了,这几个月的钱不交了”这种想法不成立。
拒不移交怎么办: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物业履行退出和移交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同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督促。
公共收益要算清。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场地租赁、快递柜进场费、公共停车位收益,都属于这一类。交接时应当要求原物业提供完整账目并移交结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八、边界:这些情形解聘不了或者不用赔
第一,表决未达门槛。 参与表决的业主面积或者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同意票未达参与表决的双过半,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解聘无效。
第二,未经业主大会、仅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无权自行决定解聘物业。这类决议通常被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
第三,单个业主不能解聘物业。 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个别业主不满意,不能单方解除,只能通过共同决定程序推动。
第四,物业根本违约时,可主张不赔或者少赔。 属于“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业主可以拒绝赔偿,并可反诉要求物业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五,合同约定了更短的通知期。 按约定执行,不必等满六十日。但约定明显不合理、剥夺物业基本退出准备时间的,可能被调整。
第六,业主自行管理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四条允许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时不是“解聘物业”,而是终止委托、转为自管,程序上仍需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同样要做。
九、换物业的八步操作
第一步,摸底与举证。 收集服务不达标的具体证据:维修响应记录、投诉台账、公共收益账目缺失、设施失修照片、行政处罚记录。这些材料既是说服业主的理由,也是日后主张“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依据。
第二步,核对章程与规约。 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通知期限、表决方式、委托投票的规定,按规矩来。
第三步,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开会。 按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载明议题(解聘某物业、是否选聘新物业、授权范围)。
第四步,组织表决。 统计专有部分面积与人数,确保参与率达到三分之二;表决票要能对应到具体房号与面积,委托投票要附授权书。
第五步,形成决议并公示。 决议应当载明表决结果、解聘对象、生效时间、授权业主委员会办理后续事宜。决议与表决明细一并公示并留存。
第六步,发书面解聘通知。 附决议,EMS 邮寄+公告栏张贴,保留凭证。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六十日计算解除日。
第七步,同步选聘新物业并签约。 新合同生效时间与旧合同解除时间衔接好,避免出现服务空档。前期物业情形下,新合同生效即导致旧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条)。
第八步,组织交接。 列出移交清单:用房、设备、资料、账目、公共收益结余、门禁与监控权限。逐项签收,形成交接记录。原物业拒不移交的,及时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十、条文关系网
| 关联条文 | 内容要点 | 与本条的关系 |
|---|---|---|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 选聘和解聘物业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 | 解聘的程序前提 |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侵害业主权益的可请求撤销 | 决议效力与救济 |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业主共有 | 交接时的账目重点 |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 业主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有权依法更换 | 前期物业的更换依据 |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主体 | 合同性质的基础 |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 合同主要内容;公开承诺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判断服务是否达标 |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不能以未签约为由拒缴 |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 新物业合同生效,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 换前期物业的快捷路径 |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 物业服务人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义务 | 认定违约的依据 |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 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维修资金、共有收益 | 交接账目的依据 |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 | 交接期间的费用结算 |
物业费能不能拒交、公共收益归谁,见业主能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与小区公共收益(电梯广告等)归谁所有?。
十一、常见误区
误区一:“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了就能换。” 解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达到门槛,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
误区二:“决议通过当天合同就解除。” 还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期内合同仍有效,物业仍应服务,业主仍应缴费。
误区三:“程序合法就不用赔。” 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造成物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应当赔偿。程序合法与是否赔偿是两件事。
误区四:“物业做得不好,就可以不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限制了这个抗辩。服务有瑕疵可以主张减价或者赔偿,但不能简单拒缴。
误区五:“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签的,跟我们没关系。” 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新合同生效旧合同即终止。
误区六:“换物业只需通知一声,不用交接。” 交接是法定义务,涉及用房、设备、资料、账目、公共收益。交接不清,后患无穷。
误区七:“公共收益归物业。” 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交接时应当要求移交账目与结余。
换物业这件事,成败在两头: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接的完整性。表决要留全套材料——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面积与人数统计、决议、公示记录;交接要有清单和签收。中间那个六十日通知期不要抢跑,抢跑一天,可能就从“合法解聘”变成“违约解除”,赔偿的账立刻翻过来。
一句话总结:业主解聘物业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过半同意;决定解聘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因解除造成物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对建设单位聘请的前期物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新物业合同生效时前期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应退出并移交用房、设施、资料与账目,业主应结清终止前的物业费。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