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二十四个月的集合信托,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写的是百分之六点五,认购时客户经理说这是「稳健型、我们从来没让客户亏过」。到期那天,账上只到了一笔零头,随后是一纸《延期兑付公告》,再后来是受益人大会通知,议题是「展期两年、利率下调」。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多少,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信托不是保本的吗」,第二反应是「去找谁」。信托产品到期不兑付怎么办,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去不去公司楼下,而是先分清两件事:底层融资方还不上钱,还是信托公司自己没有尽到受托职责。这两个病因的被告、证据、时效、回收比例完全不同。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 年版,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把这两条路拆开讲。
- 不保本,不等于不尽责:信托财产亏光,信托公司没有垫付义务;但没尽到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就要按过错赔。产品亏损和受托人失职是两个独立命题。
- 先分诊,再动手:融资方违约,钱还在信托财产里,追的是底层债务人;受托人失职,追的才是信托公司。两类的被告、举证责任、能拿回的比例都不一样。
- 动作要快,签字要慢:发现逾期后十五天内固定合同、风险揭示书、双录、推介材料、季度报告、兑付公告;延期协议、和解协议在律师看过之前不要签。
一、不保本说的是不能垫钱,不是不用负责
结论:产品不保本,说的是亏了不能要求信托公司掏自有资金补上;而「不保本」从来不是受托人的免责符,它有没有尽到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才是赔与不赔的分水岭。
先把最容易被销售话术搅混的一层说清楚。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只在信托财产范围内向受益人分配利益,这是信托制度的底层设计。产品投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信托财产缩水,受益人只能按剩余财产分配,信托公司没有义务拿自己的钱补足。这一层是「不保本」。
但紧接着是第二层:信托财产为什么缩水。如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融资方经营失败、抵押物贬值,受托人该做的都做了,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如果是受托人该做没做、不该做却做了,损失就要由它自己赔。这层区分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里写得非常直白。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坚持信托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 信托公司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培育长周期、跨周期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信托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依法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或债务,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或债权相抵销。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这一条把责任切成两段:一段是「已按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损失以信托财产为限;另一段是「未履职尽责」的,按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到期不兑付本身不说明任何问题,真正要回答的是那句最朴素的话:这一年多里,它到底干了什么。
销售环节埋的雷,往往就是这句话的答案。三种情形在实务里反复出现,值得逐一对照。
第一种是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合同里没有、推介材料里没有,只有客户经理在办公室里说的「保本、稳赚、出问题公司兜着」。这类承诺本身是无效的,信托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一点站内已经有一篇专文讲透(信托保底条款为什么无效)。但无效不等于没有意义:一段能证明销售时做过保本承诺的录音,恰恰是证明它没有如实揭示风险、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直接证据。对多数中老年投资者来说,这是手上唯一能对抗「你自己签字确认过风险」的材料。
第二种是推介材料与合同不一致。宣传单页上写着「某央企担保、土地抵押覆盖率一点二倍、项目方自有资金先行投入」,翻开合同,担保条款是「意向性安排」,抵押物是「后续办理」。这种落差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宣传材料属于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写出去就要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种是把业绩比较基准当利率卖。业绩比较基准是测算值,不是承诺收益,却常被念成「年化六点五」。银行理财净值化之后同类纠纷很多(银行理财不再保本,亏了谁担),信托只是换了场景。
二、受托人该做的五件事,是可以逐项对照的
结论:受托人的义务不是一句「尽力就好」,法律把它拆成了五件可以逐项对照、逐项举证的具体事:忠实、谨慎有效地管理、分别管理与单独建账、亲自处理、如实披露;每一项对应一种典型的失职形态。
判断「尽没尽责」不能凭感觉,得拿尺子量。这把尺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信托法全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五件事如下。
第一件,忠实义务。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落到现实里,就是有没有把信托资金投向自己的关联方、有没有用信托财产接盘股东的不良资产、有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报酬之外再收取费用。
第二件,谨慎与有效管理。这一项最容易在事后被追问:立项时的尽职调查是不是抄的模板、融资方的还款来源有没有核实、抵押物有没有办登记、出险之后有没有及时起诉和保全。所谓「有效管理」,重点在「有效」两个字——报告写了、会开了、函发了,但钱一分没追回来、担保物眼睁睁看着被别人首封,这算不上有效(信义义务违反怎么追)。
第三件,分别管理与单独建账。信托财产要和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分开,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之间也要分开,每只信托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一条针对的正是资金池:用后面募集的钱兑付前面到期的产品,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这类操作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里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查实,责任的落点就从「投资失败」变成了「违规经营」。分别管理为什么是投资者的防火墙,另有一篇专文拆解(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固有财产)。
第四件,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上要自己做;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可以委托他人,但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仍要承担责任。很多项目出事后信托公司会说「这是财务顾问做的尽调」「这是第三方投顾下的指令」,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构成免责。
第五件,披露与报告。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受益人有权了解情况并要求作出说明。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职恰恰在这一项:季度报告只有一句「本信托运作正常」,底层资产从立项到出险一次没披露过,问起来就答「商业机密」。这不是信息披露,是信息封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那张禁止清单值得单独看一眼,因为它把「经营不善」和「违规」划开了界线: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提供通道服务、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与关联方不正当交易、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挪作他用。九项里只要命中一项,投资者的主张就从「我亏了钱」升级为「你违了规」。
三、先分诊:是融资方还不上,还是受托人没管好
结论:到期不兑付只有两种病因,融资方还不上钱,或者受托人没管好钱;病因不同,被告不同、证据不同、能拿回的钱也差很远,先分诊再动手,比抱着合同去吵架有用得多。
第一种:融资方违约。 产品结构是信托贷款、应收账款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钱确实按约定投给了某个项目方,项目方到期不还。这时候信托财产里躺着一笔对融资方的债权,权利人是受托人(以信托名义持有),不是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直接起诉融资方多半会被驳回,这个坑在券商资管、私募基金里同样存在(券商资管计划到期不兑付,能直接告融资方吗、私募基金暴雷的救济路径)。
这种情形下的动作是:书面督促受托人起诉融资方、申报债权、处置抵押物、申请财产保全;受托人怠于行使权利、拖着不诉、或者低价和解,才转化为受托人失职。督促必须留痕,一封挂号信、一份有签收记录的函,比在群里喊一百句有用。
第二种:受托人失职。 典型形态包括:资金没有按约定用途投放,或投放后又被划走;投给了合同外的关联方;抵押、质押没有办理登记,或者登记在别人名下;尽职调查报告套用模板,融资方资料造假未被发现;风险暴露后不止损、不保全、不披露;不同信托之间资金混同,用新钱还旧账;报告里对底层资产状况作虚假陈述。
分诊三问。 第一问,钱去哪了:调取募集账户流水,看收款方是不是信托公司募集专户,再看放款流水,看最终收款人是不是合同约定的融资方。第二问,担保办没办:抵押看不动产登记证明,质押看登记或交付凭证,保证看保证合同与保证人签章。第三问,出险后做了什么:有没有起诉、有没有保全、有没有召开受益人大会、有没有向监管报告。
三问答完,基本能判断矛头该对准谁。两条路并不互斥:很多项目是融资方违约在先、受托人失职在后,可以先追底层,再把不作为作为独立请求提出来。
证据在谁手里,是这一节最现实的问题。信托公司对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和完整记录有保存义务,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及净资产情况,并要求作出说明。这意味着一封书面询问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闹事」。对方不给,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关联交易等信息。
-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约定开展信息披露活动,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 (二)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 (三)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 (五)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公司注资等;
-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 (八)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和完整记录,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以及信托净资产情况。
-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及信托净资产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四、告谁、告什么:三条请求权基础,举证分工不一样
结论:起诉信托公司可以走违约、违反受托义务、侵权三条路,但三条路的构成要件、举证分工和时效完全不同,选错一条,可能赢了事实却输在程序上。
第一条路,违约之诉。 合同相对方就是信托公司,请求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分配剩余信托财产,或者在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好处是举证简单:合同成立、自己付了款、对方未按约定分配。难点在于合同里写满免责条款——「受托人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这类条款在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内有效,只能靠证明它「未尽职责」来突破。
第二条路,违反受托义务的赔偿之诉。 直接依据信托法关于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信托财产受损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的规定。这条路最契合信托关系的本质,也最容易被忽略:它同时给了委托人一项撤销权,可以对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时效。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不中断、不中止、不延长。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回事,很多人拖到第三年才找律师,诉讼时效还在,撤销权已经没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差在哪)。
第三条路,侵权之诉。 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绕开合同免责条款。这条路上有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某投资者认购以信托名义发行的产品,资金实际被犯罪分子控制、转移;信托公司明知信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却未对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的募集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向投资者警示,还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委托人要求对虚构项目出具了内容明显失实的风险排查报告。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信托公司应就投资者经追赃退赔后仍不能受偿的损失,在其本金损失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点评与判决要旨)。
这份判决给的两个信号很关键:一是通道业务、被动管理不是免责金牌,事务性管理也要秉持审慎原则、履行必要注意义务;二是过错程度决定赔偿比例,不是出了事就全额。
动手之前先看两件事。 一是争议解决条款:信托合同大量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跑去法院立案会被裁定不予受理,白白浪费几个月(商事仲裁一裁终局怎么走)。二是管辖法院:约定由受托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要提前算好差旅与保全成本。
时效怎么算。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向信托公司发函主张权利、对方书面承诺兑付或者提出兑付方案,都可能构成中断;向监管部门投诉不当然中断,因为投诉的对象不是义务人。催告要留痕,寄EMS、留回执、留函件原件(怎么催款才能中断时效、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跑)。拿不准起算点,可以用站内的诉讼时效判定器先跑一遍时间轴。
举证怎么分。 投资者要证明三件事:存在信托关系(合同、认购确认、打款凭证)、自己遭受了损失(本金、已收收益、受偿情况)、受托人存在违反义务的合理依据(报告缺失、披露矛盾、担保未办、资金流向异常)。信托公司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职尽责——它手里握着全部记录,这是它的举证负担,也是它最容易输的地方。举证责任怎么在双方之间分配,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举证责任、理财与私募的卖者尽责问答)。
五、钱能追回多少:先算损失,再谈比例
结论:能追回多少取决于三件事:底层资产还剩多少、受托人的过错占多重、你主张的是全额赔偿还是补充赔偿;多数案件拿到的是按过错比例算的一部分,而不是本金加预期收益。
第一步,把损失算准。 损失基数通常是:认购本金减去已收到的分配款(利息、本金、任何形式的兑付款),再减去刑事追赃退赔、担保物处置等其他途径已受偿的部分;已宣告但未收到的「账面收益」不计入。利息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律师费一般不支持,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第二步,判断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如果受托人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全部损失,比如资金被挪用、根本没有投向约定项目、账目混同到无法区分哪笔钱属于哪只信托,主张全额赔偿是有空间的。如果受托人的过错只是「没有及时发现融资方造假」这类次要原因,法院通常按比例判,且多为补充责任——先由融资方、担保人、刑事追赃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信托公司在某个比例内补足。前述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比例是百分之二十。
第三步,看清信托公司自身出险时的顺位。 信托财产不属于它的固有财产,也不进清算财产,不参与它的债务清偿;但基于受托人失职的赔偿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顺位靠后,回收率往往很低(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终止后财产归谁)。
第四步,管理预期。 暴雷信托项目的最终回收率,取决于底层资产是真项目还是假项目、抵押物是否足值可处置、有没有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有真实抵押物的,三到七成是常见区间;底层是虚构项目、资金已被挥霍的,能拿回一两成已属不易。诉讼的意义不只是拿钱,更是把一笔「不确定的期待」变成一份「确定的债权」——有了生效判决,才能参与分配、才能查控财产、才能在信托公司重整时申报。
六、监管投诉与诉讼:两条线要并行,不能互相等
结论:监管投诉能推动核查、能给机构压力、能留下对诉讼有用的材料,但它既不产生赔付义务,也不中断诉讼时效;把投诉当救命绳、把起诉往后拖,是最常见的失策。
投诉的受理机关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渠道包括信访、举报和消费者投诉热线;销售误导、信息披露违规、资金池运作、承诺保本保收益,都在监管职责范围内。
投诉能带来什么?一是核查,监管介入后信托公司要报送材料,平时问不出来的底层情况会浮出来。二是压力,个别项目的部分兑付是靠监管协调、股东注资、地方风险处置专班推动的。三是证据,监管认定违规并作出处罚或者监管措施的,那份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极有分量,比自己去证明「它没尽到义务」容易得多。
投诉不能带来什么?监管不会替你判赔,也不会命令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行政处罚认定违规,与民事赔偿之间还有一道因果关系的门槛,不是一投诉就能拿钱。
最要命的是时效误区。向监管部门投诉,对象是监管机关,不是义务人,一般不构成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因而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有些投资者抱着「等监管处置结果出来再说」的想法,一等两三年,等来的可能是时效届满。正确的姿势是三条线同时走:投诉推动核查、发函固定主张、诉讼或仲裁按期启动。真到了要保住财产的时候,诉前保全比投诉有效得多(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要不要请律师,取决于标的额和证据质量:金额小的可以联合其他受益人共同委托、分摊成本;金额大的,风险代理是常见安排。标准很简单:手上的材料能不能支撑「受托人未尽职责」这句话。
七、暴雷后最容易白做的三件事,以及十五天内该固定的材料
结论:暴雷之后,投资者做的很多事不但没用,还会把权利亲手送掉:急着签延期协议、私下和解换撤诉、等消息等到时效过;真正该做的是在十五天内把材料固定下来。
第一件白做的事:盲目签延期兑付协议。 展期协议看着是「再等两年」,实际至少改了三样:履行期限被合法推后,已构成的违约被洗成「双方合意变更」;协议里常夹着「受益人确认受托人已勤勉尽责」;有的还附带「放弃就本信托向受托人主张其他权利」。签完再反悔,要先去推翻这份协议。要签,先让律师看条款,把「确认尽责」和「放弃权利」两类表述删掉。
第二件白做的事:私下和客户经理和解。 客户经理没有代表公司处分纠纷的权限,他签字、微信答应「先补二十万」,公司可以不认;更麻烦的是,签了「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的收据或协议,后面再起诉会被对方当挡箭牌。所有让步都要换成公司盖章的书面文件。
第三件白做的事:错过时效。 三年诉讼时效、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这两条线在很多人眼里是同一个东西,实际上是两套计时规则。刑事立案不会当然让民事时效停下来,等追赃退赔等了五年,民事请求可能已经过期。老人被这类产品套住的,可参考家里老人被骗了怎么办;底层涉嫌犯罪的,看平台爆雷、投资被骗,钱还能追回来吗。
十五天内该固定的材料,按下面这份清单走,一项都别漏;每一类材料各自要证明什么,合同违约要收集哪些证据里有对应说明。
- 信托合同全套:主合同、补充协议、认购确认书、受益权凭证,逐页拍照并保留原件。
- 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适当性材料:风险测评问卷、签字页,重点看签字是不是本人、日期是否早于打款。
- 双录资料: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由信托公司保存,书面申请调取并保留申请回执;自己手上的路演录音、微信语音同样有效。
- 推介材料:宣传单页、PPT、收益测算表、客户经理发的微信与短信,全部导出并做时间戳固定。
- 定期报告:季度、半年度、年度管理报告,以及所有临时公告、净值披露页面截图。
- 兑付与处置文件:兑付公告、延期公告、受益人大会通知与表决票、清算报告。
- 底层资产材料:尽调报告、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放款凭证,能拿到的先拿,拿不到的写进询问函。
- 资金流水:认购打款回单、募集账户收款记录、历次分配流水,一笔都不要少。
- 书面询问函:以EMS寄送信托公司,载明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底层资产现状、担保落实与处置方案,留存寄送凭证与回执。
那封函不用写得像诉状,把话说明白就够,可以直接照念:
「本人系贵公司发行的某信托计划受益人,该计划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期未按约定分配。现依据信托法及信托文件,要求贵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本信托自成立以来的全部管理报告、底层资产现状及回收进展、担保措施办理与实现情况、已采取的追偿与保全措施。逾期未提供,本人将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投诉,并就贵公司未履行受托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
寄出去、留回执,这一步同时完成了两件事:固定了「你已经主张过权利」,也逼对方交出它最不想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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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到期没兑付,是不是就等于信托公司违约了?
不一定。要看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条件和信托财产的实际状况。信托财产不足、分配条件未成就,未兑付本身未必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分配日、固定金额,到期未付就是违约,同时还要单独审查它有没有尽到受托职责。
客户经理口头说保本保收益,能凭这句话要回本金吗?
不能直接要回本金,但这句话很有用。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依法无效,法院不会按承诺判它补足本金;但这段承诺能证明销售环节存在误导、未如实揭示风险,你可以据此主张它未尽适当性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按过错比例请求赔偿。
能不能把融资方和信托公司一起告?
通常不行。你和融资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直接起诉常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正确路径是督促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去追融资方;它怠于行使权利,你再追究它的不作为。少数情形下可以走侵权或者代位路径,需要个案判断。
合同里写了仲裁条款,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不能。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很多信托合同都约定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签字前务必翻到争议解决那一条;已经签了的,只能按仲裁走,一裁终局,没有上诉。
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是不是就不用起诉了?
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监管投诉不产生赔付义务,监管机关不会替你判赔;投诉对象是监管机关而非义务人,一般也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投诉可以推动核查、可以拿到行政处罚这类有力证据,但诉讼时效该跑还是在跑。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民事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法院常会中止审理,等刑事程序有结果。要注意两点:一是刑事追赃退赔与民事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受偿,判决通常表述为就追赃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二是刑事程序不当然中断民事时效,别把全部希望押在追赃上。
这类案子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算?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另外还有一条独立的计时规则:请求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断不延长,过了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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