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亏损,最近几年成了投诉的高发区。很多人的疑问是同一句:“客户经理当初说保本的,现在亏了两万,你们不管?”
答案分两层:产品本身亏损,银行不赔;但银行没做到“卖者尽责”,就要赔。 这篇文章讲清这条分界线在哪里。
一、刚兑已经被明文否定
过去银行理财“保本保收益”,靠的是银行自己垫钱兑付,业内叫“刚性兑付”。资管新规之后,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不再承诺保本,不再承诺收益,盈亏由投资者承担。
司法层面的态度更明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注意两个细节:
- “不管形式如何”:写在合同里、写补充协议、微信里承诺、录音里保证,一律无效;
- 但条款无效不等于银行没事:同一段话后半句说得很清楚——投资者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二、亏损由谁承担,看“卖者尽责”有没有做到
真正决定能不能索赔的,是一整套销售环节的合规动作有没有做到位: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翻译过来就是:“买者自负”是有前提的。银行先把该做的做到位,才有资格说“风险自担”。缺一环,就是“卖者未尽责”。
要看的具体环节:
- 风险测评:有没有本人做、结果是否真实、有没有被客户经理代填或引导改成高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等级匹配:R4、R5 的产品卖给 R2 客户,属于明显不匹配;
- 双录:在营业网点销售,有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 风险揭示与说明:有没有讲清最坏情况,还是只说“历史收益不错”;
- 信息披露:存续期间净值、投向、重大事项有没有按期披露。
三、“业绩比较基准”不是承诺
这是投诉里最常见的误会。产品说明书上的“业绩比较基准 3.5%”,意思是管理人按这个水平去努力,不是“到期给你 3.5%”。
区分三种表述:
- 预期收益率:资管新规后已被禁止使用;
- 业绩比较基准:是计算超额管理费的参考线,不代表实际收益;
- 历史年化收益率:只反映过去,不代表未来。
看到“基准”两个字就以为保本,是很多纠纷的起点。如果当初是被“稳赚不赔”这类话术说动的,处理路径见买理财产品被误导销售,能不能要求赔偿?。但反过来,如果宣传材料里出现“保本”“稳赚”“保证收益”字样,那就是银行的把柄——宣传材料构成合同内容,这在索赔时很有用。
四、举证责任在银行,这是你最大的优势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5条【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你只需要证明“我买了、我亏了”;银行要证明“我全部做到位了”。银行拿不出双录、拿不出你本人签字的测评问卷,就很可能败诉。
而且手写一句“本人已知悉本金损失风险”,并不足够: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五、能赔多少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7条【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点提醒:
- 赔的是“实际损失”,不是“如果没买能赚多少”;
- 利息按存款基准利率算,不是按产品宣传的收益率;
- 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即使认为银行欺诈,也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实务中还有另一种结果: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比如银行承担 60%—80%,投资者自担剩余部分。产品风险等级越高、投资者经验越丰富,自担比例越大。
六、亏损之后该做的四件事
- 立刻固定证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测评问卷、双录申请(书面要求银行提供)、客户经理的微信与通话记录。
- 书面向银行投诉,要求出具销售环节的完整材料。答复不满意,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 别急着签“和解协议”。有些分行会用“补偿一部分 + 保密条款 + 放弃其他权利”打包处理,签了就不能再诉。
- 算清时间。诉讼时效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之日起算。
七、一个反向提醒
如果银行确实做足了功课——你本人做的测评是 R4、双录里明确讲了可能损失本金、你也有多年投资经验——那亏损就只能自己承担。这时候再纠缠,除了耗时间没有别的结果。
销售环节到底哪些动作算“做到位”,见风险测评被代填、被劝着改成激进型,亏损后怎么举证。信托、私募的“保本承诺”怎么处理,见信托公司承诺保本保收益,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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