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飞单这三件事,常常发生在同一个场景里:同一家银行网点、同一个客户经理、同一间贵宾室,卖出来的东西却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有的是银行自己发的理财,有的是替别人代销,有的是员工私下卖的“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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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谁该赔、能赔多少,差别很大。

一、三种情形怎么分

  • 自营:发行人是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亏了找银行,路径最直接。
  • 代销:发行人是理财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只是销售渠道。合同相对方是发行方,银行是销售方。
  • 飞单:员工私自销售不在本行代销名单内的产品(常见于私募、信托、有限合伙份额、“原始股”)。银行通常主张“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判断方法,看四个地方:

  • 合同盖章是谁:银行公章,还是某资产管理公司公章;
  • 产品说明书上的“发行方”:写的是银行,还是别的机构;
  • 钱打到哪个账户:银行账户,还是某公司募集账户、甚至个人账户;
  • 能不能在银行 App 里查到:自营和正规代销产品,通常能在手机银行的产品列表里查到。

任何一项对不上,就要警惕。

二、代销:银行不是“没事”,但责任是销售环节的

法条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4条【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代销情形下你有三个选择:

  • 只告发行人(产品本身有问题、虚假陈述);
  • 只告银行(销售环节没尽责);
  • 把两家一起告,请求连带赔偿。

实践中,“一起告”最稳:既避免互相推诿,也方便法院查清销售环节的证据。

但要注意一个常见抗辩:银行会说“我们只是渠道,产品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这句话在产品亏损层面成立,在销售合规层面不成立——银行作为销售者,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的义务(九民纪要第72条)。

而且很多合同里会有这样一句:“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由××公司发行,非银行自有产品,银行不承担投资风险。”这句话只免除了“投资风险”,没有免除“卖者尽责”的义务。

三、飞单:银行原则上不担责,但有两个突破口

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银行最常见的抗辩是“越权行为、个人行为”。要打破它,有两条法律路径:

路径一:表见代理

法条依据

判断“有理由相信”,看这些事实:

  • 交易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工作时间;
  • 使用银行工牌、名片、宣传材料;
  • 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打印合同、办理转账;
  • 该员工长期、多次销售同类产品,银行从未制止;
  • 其他客户也是同样方式购买。

只要这些事实成立,即使产品跟银行没关系,银行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路径二:用人者责任

法条依据

难点在“是否执行工作任务”。员工私自卖产品,形式上超出职责范围;但如果是借办理业务之机、在岗位上完成,法院有可能认定与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四、举证:把“银行外观”固定下来

飞单案件胜负,往往取决于几项细节证据:

  • 监控:营业场所的录像(可申请法院调取,保留时间有限,要尽快);
  • 双录:如果走了双录流程,说明是“银行流程”,不是私下交易;
  • 凭证:合同上的印章、受理单、业务回单;
  • 账户:钱转到了哪个账户(转到个人账户,风险极高);
  • 宣传物:印有银行 logo 的宣传单、PPT;
  • 在场人员:有没有其他银行员工在场、有没有被引荐。

发现不对劲,第一时间做三件事:向银行书面投诉并索要受理编号;要求调取当日监控与双录;把所有材料复印、拍照留存。

五、损失怎么算

代销和飞单情形下,赔偿范围一般参照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规则:实际损失 = 本金损失 + 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如果产品本身是虚假的、根本没有真实投向,性质就从“投资亏损”变成“侵权”甚至“刑事犯罪”,赔偿范围和追偿路径都会变,见私募基金“跑路”了,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六、四条实操建议

  • 买之前查两样:产品登记编码(正规理财产品都有唯一编码,可在官方平台核验)、发行方名称。
  • 不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尤其是“风险确认书”“产品说明送达确认”。
  • 保留完整的购买场景证据:谁接待、在哪个房间、说了什么、给了什么材料。
  • 别被“高收益、短期、内部额度”打动。飞单的典型话术就是这三样。

销售环节具体哪些动作算“没尽责”,见风险测评被代填、被劝着改成激进型,亏损后怎么举证。自营理财亏了怎么定性,见银行理财不再保本,R2 也会亏:亏了到底谁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