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违约之后,投资者最容易犯的错是“告错人”。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管计划——名字不同,结构差不多:你出钱,管理人拿钱去投,投的东西亏了或者不还了,计划到期兑不出来。
投资者最容易犯的错,是拿着合同去告融资方。这条路,法律上基本走不通。
一、谁跟谁有合同关系
三层结构:
- 投资者 ↔ 管理人:资管合同(委托理财),你认购份额,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
- 管理人 ↔ 融资方/交易对手: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债权受让、信托贷款等);
- 投资者 ↔ 融资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基于合同相对性,你能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只有管理人。融资方欠钱,欠的是“资管计划”的钱,不是“你”的钱。
二、直接告融资方的两条理论路径,都不好走
路径一:委托人介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问题在于:资管计划是信托型/委托型资产管理关系,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计划利益投资,法院多数认为这不同于普通委托代理,不直接适用介入权。部分案件支持,但不是主流。
路径二:代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条更实用,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 你对管理人的债权已到期(计划到期未兑付);
- 管理人怠于行权(不起诉、不仲裁、不追索);
- 影响你的债权实现。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融资方已经违约,管理人却一直“协商展期”、迟迟不诉。这时候投资者可以书面催告管理人限期行权,逾期后自己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主战场还是告管理人
管理人的义务,写在监管规章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对投资者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开展尽职调查,持续跟踪投资标的,及时披露信息;同时明确禁止为其他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禁止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该办法为监管规章,条文较多,此处为要点归纳,具体适用请查现行文本。
可以主张的违约点:
- 投前尽调缺失:没有尽调报告,或者尽调结论与投资决策矛盾;
- 投后管理缺位:融资方已经逾期,管理人没有采取增信措施、没有起诉、没有保全;
- 信息披露不实:净值长期“平滑”、风险事件迟报瞒报;
- 违反投资范围:合同约定投标准化债权,实际投了非标、股权;
- 关联交易未披露:资金流向管理人关联方;
- 分级安排违规:优先/劣后结构突破监管上限,风险被错误分配。
举证责任同样对投资者有利(参照九民纪要第94条对资管产品受托人的要求):管理人须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
四、分级产品:优先级也不是“保本”
“优先级保本、劣后级承担亏损”是常见设计,但要清楚:
- 优先级的安全垫来自劣后级的资金,劣后级亏完,优先级一样受损;
- 监管对分级比例有明确上限,突破上限的结构本身违规;
- 合同中“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不是保证,管理人不会兜底。
所以优先级投资者同样是“投资者”,不是“债权人”。真出了事,能主张的还是管理人未尽义务。
五、被告怎么列
- 管理人:第一位,违约责任;
- 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时列上;
- 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时列上(银行代销的情形很常见);
- 融资方:只在代位权诉讼中列,或者在管理人怠于行权、你已催告后列;
- 管理人的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时才考虑。
六、时间与证据
- 诉讼时效三年,从计划到期未兑付之日起算,起算点的认定规则见理财亏了想索赔:告谁、赔多少、多久内必须起诉;
- 催告要书面:给管理人的行权催告、给托管人的披露要求,都要留回执;
- 证据重点:资管合同、认购与打款凭证、每期报告、管理人公告、销售时的宣传材料(尤其是含“预期收益”“稳健”字样的)。
七、三个提醒
- “预期收益率”不是你主张本息的依据,除非合同或宣传材料明确写了并且构成合同内容。
- 不要轻易签“份额转让协议”。爆雷期的收购方报价极低,且常附带“放弃全部索赔权”。
- 管理人被接管、被处罚是重要信号。监管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同类问题在信托领域更常见,信托的保底条款如何处理,见信托公司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条约定到底算不算数。管理人失联的极端情形,见私募基金“跑路”了,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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