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时工,编制的门都没进去,怎么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句话在讯问室里经常被说出来。协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答案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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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协警、辅警虽无正式编制,但在依法执行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样按渎职罪追究。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临时工身份是挡箭牌」——渎职罪主体认的是「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编制只是参考,不是免罪理由。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主体看职责不看编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立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包括三类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 行为看「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协警在民警带队下参与执法、盘查、处置等公务活动时属于上述范围;纯粹的内部辅助劳务(如文书整理、后勤保障)一般不进入渎职罪射程。

③ 后果看「重大损失」:滥用职权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的另有加重档。

照着做的四步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核清行为时的职责授权收集派遣协议、岗位职责文件、带队民警安排,判断行为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范围内立法解释
2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安排是按领导指令行事还是自作主张,指令来源影响责任划分与定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3核对损失认定口径请律师对照立案标准核实「重大损失」是否成立、数额如何计算最高检渎职侵权立案标准
4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办理,讯问与证据固定节奏快,家属不要自行「协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三种情形,一栏一栏对

情形认定结论依据
协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渎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法解释+最高检合同制民警批复
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辅助人员在委托职责范围内构成相应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最高检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解释
纯内部劳务、不涉职权一般不认定渎职罪主体;造成损失的按单位内部责任处理实务经验判断,非法律规定

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8-1-416-001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从事公务」的边界,具体划在哪

立法解释用了一个绕口的表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词是「从事公务」。

属于从事公务的:

  • 在民警带领下参与接处警、盘查、传唤、押解、看管的;
  • 受派出所安排参与治安巡逻、卡口检查、交通疏导的;
  • 在看守所、拘留所从事监管辅助工作、直接接触在押人员的;
  • 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且实际行使了执法权的(如现场处置、物品扣押协助)。

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的:

  • 文印、档案整理、电话接听等纯内勤事务;
  • 食堂、保洁、车辆驾驶等后勤保障;
  • 只在办公场所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执法决定的。

边界地带,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带:

协警在民警不在场时单独盘查、单独扣押物品、单独处置纠纷。这类情形下,他事实上在行使执法权——即便超越授权,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在执行公务,就仍可能落入「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只是要把「越权」作为情节考虑。

这一点对当事人不利,但必须说清:「我没有执法权」这个抗辩,在单独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里通常不成立——因为恰恰是「没有执法权却行使了执法权」,构成了滥用。

「重大损失」怎么算,违法影响也算

这是渎职罪的门槛,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主要计算口径,包括已经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以及为挽回损失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一般不单独计入,但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人员伤亡:造成死亡、重伤、轻伤的,按立案标准对应情形认定。

非经济损失:这是本文入库案例的重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什么意思?即便没有算得出具体金额的经济损失,只要行为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大规模信访、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同样可以构成「重大损失」。

这一条对协警类案件意义很大:协警参与的事件往往发生在街头、现场,一旦被拍成视频传播,社会影响这一项很容易成立。所以不能抱着「没造成实际损失就没事」的侥幸。

辩护的方向:如果确实没有经济损失,就要打「恶劣社会影响」这一项的认定——影响范围有多大、是否由行为直接引发、其他因素是否介入、舆情是否被放大。这些都是可以用证据争的。

协警、辅警、合同制民警,身份有差别吗

名字不同,法律上处理基本一致,但有细微区别。

协警、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或劳务派遣,不占编制,从事辅助工作。适用立法解释的第三条。

合同制民警:历史上存在的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民警工作。最高检 2000 年的批复明确: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这个批复至今有效。

事业编、工勤人员: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的,同样按立法解释处理。

保安、物业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便在协助维持秩序,一般也不构成渎职罪主体;其行为造成损害的,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普通罪名或者民事侵权处理。

一句话:判断标准是「在不在国家机关里干公务」,不是「有没有编制」「叫什么名字」。

出事之后,协警和民警各怎么担

这类案件一般不是一个人出事,而是一条链条。责任怎么分,是当事人最关心的。

协警: 直接实施者,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追究,量刑通常在一档(三年以下)。有无徇私舞弊是分水岭——收钱办事、照顾人情而滥用职权的,进入「徇私舞弊」的加重档,五年以下起步。

带队民警: 是否追责看三点——有没有下达违规指令、有没有在现场放任、事后有没有隐瞒。下达指令的,是主犯;在场的,是监督失职;完全不知情且不在场的,一般不追刑责,但会有纪律处分。

所队领导: 通常不因个案被追刑责,但如果长期默许违规执法、或者为掩盖问题作虚假报告,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或帮助毁灭证据。

「我按指令办事」能减多少: 能认定从犯或者减轻责任,但不能免责。渎职罪惩罚的是「明知违法仍然实施」,指令不合法这一点,执行人有义务识别——尤其明显违法的指令(比如打人、非法扣押),服从不是理由。

对协警最现实的一条建议:出事第一时间把当天的执勤安排、微信群指令、执法记录仪视频保存下来。这些材料能证明「我是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对争取从犯地位非常关键。事后这些记录往往被删除或覆盖,主动保存是唯一的办法。

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条线

很多当事人以为「被通报批评了就过去了」,实际不是。

刑事责任:达到「重大损失」标准,进入刑事程序。

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即便未达刑事标准,也可能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协警一般按劳动合同处理,直接解除。

国家赔偿:因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所在的公安机关。个人不直接承担赔偿,但赔偿之后机关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

三线并行,互不替代。 刑事不起诉不等于没有处分,处分也不等于不用赔钱。当事人和家属要三条线一起看。

报案人与受害人的角度

如果读者是受害一方,路径也要说清。

第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行为。 记下警号(协警通常有工号)、所属单位、当时是否着制服、是否有民警在场。这些信息决定后续向谁反映。

第二步,保存证据。 现场视频、伤情照片、就诊记录、同场目击者的联系方式。执法记录仪的内容个人调不到,但可以在投诉或诉讼中申请调取。

第三步,三条投诉路径。 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向纪委监委举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三条可以同时走。

第四步,主张赔偿。 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就民事损害另行主张。

第五步,注意时效。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别错过。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协警单独执法时滥用职权,也构罪吗? 答:关键看行为时是否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有正式依据将其置于执法活动中的,按渎职罪主体认定;脱离授权的个人行为,则按其行为本身构成的犯罪处理,不套渎职罪。

问:协警构成滥用职权罪,正式民警就没责任了吗? 答:不是。带队、指挥的民警对职权活动负管理责任,属于共同履职链条中的一环,谁决策、谁执行、谁放任,责任分别认定,不存在「抓小放大」。

问:「重大损失」要达到多少才立案? 答:具体数额与情形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分别对应不同立案情形,个案应请律师对照原文核算。

问:被查后单位「背锅」行不行? 答:不行。渎职罪追究的是自然人责任,把责任推给单位既不能免刑,反而可能错过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时机,应尽早如实供述并委托律师。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 号)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一句

渎职罪认职责不认编制:协警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照样按滥用职权罪追责——别拿「临时工」赌命运,尽早核对授权与损失口径才是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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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