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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0-09
施行日期
2000-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43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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