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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2-28
施行日期
2002-12-28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271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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