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查滥用职权什么情况下才算犯罪?答案是三件事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构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故意越权或者违规行使职权、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被忽略。很多人被立案后一直辩解「我是按领导要求办的」「这是集体决定的」,却不知道真正决定能不能脱罪的,往往是那个「损失」到底有没有、有多大、怎么算出来的。损失没到 30 万元,又没有人员伤亡,通常就不构罪。
最容易做错的事,是被留置后急着「解释清楚」,在第一次谈话里就把所有责任往自己身上揽。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是什么、越了什么权、违反了什么规定,这些都需要一条一条核,不是一句「我错了」能概括的。
三要件怎么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写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点按刑法第九十三条判断——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最后那一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它的射程比很多人以为的宽。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就属于这一类。
客观方面:滥用职权。 实务中有两种典型形态。一种是越权,超越法定权限处理了不该自己管的事;另一种是违规行使,权限内的事但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标准办。两种形态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对照——没有规定,就谈不上「违规」。
这一点是辩护的关键:滥用职权罪必须有「违反规定」这个前提。 认定时必须指出具体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的决定命令的哪一条。如果只是「决策不当」「考虑不周」「效果不好」,那不构成本罪,最多是工作失误。
结果:重大损失。 这是入罪门槛,也是本文要重点讲的。
主观方面:故意。 这一点常被误解。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越权或者违规,仍然实施。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应的是「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两个罪名的量刑一样,但主观方面完全不同,辩护方向也完全不同。
案例:村委会成员也会落到渎职罪
很多人以为渎职罪只针对「体制内」的公务员。下面这则案例把边界往外扩了一圈。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旨的关键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这个限定很重要,它划出了两条线。
线内:村委会受政府委托做的工作——比如协助办理低保审核、征地补偿款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救灾款物分配、户籍登记、社会保险办理。这些事项虽然是村委会经手,但性质上是政府在履行职能,此时村委会成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可以构成渎职罪。
线外:村委会处理本村自治事务——比如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村内公益事业的决策、村民纠纷的调解。这些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此时滥用职权不构成渎职罪,但如果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这条分界对基层干部的意义非常实际:「我不是公务员」不是护身符,「我就是个村干部」更不是。 判断的标准是你在做的那件事,是不是政府在做的职能。
案例:追诉期限从哪天算
第二个案例解决的是一个时间问题,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比量刑还大——如果追诉期限已过,整个案子就不该追究。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这则要旨处理的是一个非常技术但极其实用的问题:「侵害结果一直存在」,追诉期限是不是就一直不起算?
法院的回答是:不是。理由是滥用职权罪是状态犯——行为一旦完成,犯罪就结束了;之后持续存在的只是「不法状态」(比如一块地被违规批出去,这块地的违法状态一直在),但行为本身没有持续。所以追诉期限从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这个结论的实务价值在哪?
第一,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抗辩的空间。 很多滥用职权案件的损失是「慢慢显现」的,办案机关往往主张「损失到现在还在,所以追诉期没过」。这则要旨给出的口径是:从结果发生之日起算,不从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第二,反过来也提醒:不要指望拖。 追诉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追诉期限五年)或者十年。看起来长,但如果损失结果发生得很早,时间一过就真的过了。
第三,认定「结果发生之日」本身就是辩点。 是违规审批的那一天,还是第一笔资金流失的那一天,还是审计报告出具的那一天?不同的起算点,可能决定追诉期过没过。这一点值得在程序中明确提出。
重大损失:一张可以对照的表
渎职罪的入罪门槛,现行司法解释给了非常具体的数字。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情形 | 标准 |
|---|---|
| 人身伤亡 | 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或轻伤 9 人以上;或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 |
| 经济损失 | 30 万元以上 |
| 社会影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兜底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是:伤亡达到上述人数 3 倍以上;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这张表有三处需要细看。
第一,30 万元是「直接经济损失」。 司法解释对「经济损失」有界定,指的是犯罪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出的费用。预期利润、间接损失、商誉损失通常不计入。 这一点是核减的主战场。
第二,损失的认定时点有讲究。 以立案时为准,还是以判决时为准?如果案发后追回了部分款项,能不能从损失里扣减?实务中多数做法是:立案时未追回的计入损失,事后追回作为量刑情节,不从数额里扣。这个口径对当事人不利,但确实存在,所以要尽早追赃。
第三,「恶劣社会影响」是一条软性标准。 这条没有量化,靠认定。但正因为没有量化,它也更需要具体证据支撑:媒体报道数量、信访件数、上级批示、群众聚集事件。辩护时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恶劣」的具体表现,不能仅凭一句话认定。
被留置之后,五个动作
监察程序的节奏和刑事程序不同,家属能做的事也有限,但以下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搞清楚留置的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所以最长是六个月。
第二,尽早委托律师。 需要注意: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这是现行制度。但可以提前做三件事:准备家属的委托手续、梳理被调查人的工作履历与职权范围、整理可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就可以阅卷、会见,前期的准备决定了那时候能有多快上手。
第三,把「职权依据」整理出来。 这可能是最有用的一件事。滥用职权罪的前提是「违反规定」,那么反过来,如果能证明行为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有集体决策程序、有上级批示,就不构成「违规」。要把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批复、上级通知全部找齐。
第四,把「损失」的来龙去脉理清。 损失是怎么产生的、有没有其他原因、有没有已经追回、有没有第三方责任。这一条做扎实,往往能把 30 万元压到线下。
第五,涉案财物要如实申报。 监察程序中对财物的处理很严格,隐瞒、转移会被单独评价为对抗组织审查,是从重情节。
四件不要做的事:
① 不要串供、不要与相关人员「对口径」。 通话记录、见面记录都可查,串供一旦被认定,坦白、认罪认罚全部作废。
② 不要销毁、修改审批文件、会议纪要。 这既可能构成毁灭证据,也会让「有依据」这个抗辩彻底站不住——文件没了,怎么证明你是按程序办的?
③ 不要主动「承担全部责任」来保护他人。 有些人想着「我一个人扛下来,家里还有人照顾」,但滥用职权罪的责任是按各自行为分别认定的,扛不下来,反而把自己的从宽情节(如实说明、区分责任)全部丢掉。
④ 不要相信「退钱就没事」。 渎职罪不是侵财犯罪,退赔只能挽回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不能消灭犯罪。真能消灭犯罪的只有一条:损失没到门槛,或者根本不构成「违规」。
辩护的四个实际抓手
抓手一:主体资格。 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具体认定。事业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都可能不属于本罪主体。这一条在有争议的案件里往往能一击奏效。
抓手二:有没有「违反规定」。 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指出违反了哪一部规范的哪一条。如果只是「决策失误」「考虑不周」「未达预期」,那属于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最核心的抗辩点。
抓手三:损失数额与因果关系。 两方面:一是数额核减(剔除间接损失、已追回部分、第三方应承担部分);二是因果关系(损失是不是你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有没有其他原因介入)。多因一果的案件,责任应当按份划分,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视。
抓手四:主观方面。 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明知越权,还是理解偏差?是徇私舞弊,还是公心办事但方法不当?徇私舞弊是加重情节(五年以下,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旦被认定,量刑直接上了一个档。 有没有「徇私」——为亲友谋利、收受好处、挟私报复——必须有证据支撑。
常见疑问
问:领导让我办的,我要担责吗?
答:要,但可以从轻。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不能免除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是在被明确指令下执行,属于从宽情节。关键是留下过「提出异议」的痕迹:书面意见、会议记录、邮件。
问:集体决策的事,参与的人都要担责吗?
答:不是全部。要区分谁提议、谁拍板、谁具体执行、谁知道违规。一般工作人员如实执行集体决定、且没有明显违法认识的,通常不追究;主持决策、明知违规仍推动的,责任最重。
问:损失已经追回来了,还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但影响量刑。损失的认定一般以立案时为基准,事后追回作为从轻情节。追回比例高、没有造成实际最终损失的,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空间明显更大。
问:渎职罪和受贿罪一起查,会怎么处理?
答:数罪并罚。收受财物又滥用职权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成立。但如果是「收钱办事」的同一笔事实,有的案件会按牵连或者吸收处理,具体看两罪之间的事实重合程度。这也是为什么「有没有徇私」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问:事情过去七八年了,还会被追吗?
答:看追诉期限。滥用职权罪基本档法定最高刑三年,追诉期限五年;情节特别严重档法定最高刑七年,追诉期限十年。按前述案例,从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不从结果终了之日起算。所以「结果一直存在」不等于「期限没过」。
问:被留置期间家属能做什么?
答:三件事:一是准备委托手续和生活必需品(按监察机关要求);二是整理被调查人的职权依据文件(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批复);三是梳理涉案事项的来龙去脉,形成书面时间线。这些材料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是律师最快能用的东西。
条文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站内延伸
站内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可以一起判吗?讲了受贿与渎职的并罚规则,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久?超过就不再追究了吗?讲了追诉期限的基本算法,追诉期从哪天开始算?中间又犯罪怎么算?讲了起算点与中断,职务侵占和盗窃、诈骗怎么区分?员工拿公司钱怎么定性讲了基层人员「拿集体钱」的另一条路径。
职权、违规、损失,三样缺一不成立;先把「谁有权决定、当时依据什么、损失怎么算」这三本账理清,再谈怎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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