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五条,先记住一条底线: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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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依照《港口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化品经营应当具备:①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的还有储存设施);②从业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③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⑤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第三十五条: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向市级)。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分级审批记三个词: 剧毒易制爆——市级;其他危化品——县级;带储存——市级。申请时提交符合第三十四条条件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 30 日内审查并现场核查,批准的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的范围口径要拿准:

  • 卖危化品(批发、零售)要证;储存着卖也要证,且审批升级到市级。
  • 两个法定免许可例外:①危化品生产企业厂区内卖自产产品——生产许可已经覆盖;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仓储经营——港口经营许可已覆盖。超出这两个口径的,比如生产企业在厂区外设库销售、港口经营人把危化品运出港区仓储,都要重新取得经营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是条例之外的单独许可体系(分别有专门条例),不套用危化品经营许可,也不要两证混办。

无证经营与超范围经营的后果: 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与危化品并处罚款;非法经营剧毒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经营中被查出超许可范围、向无证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同样按条例处罚。涉及安全产品的行政许可与市场销售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标准是什么是两套并行的执法线。

给采购方的一句提醒: 买危化品前先看对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有效期对不对得上。向无证供应商进货,出了安全事故,采购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样跑不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